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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与未来展望

2020-07-14徐玉德温泉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国家审计变迁管理体制

徐玉德 温泉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经历了初步探索、 逐步重建、 体制确立、 深化改革四个阶段, 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脉络的基础上, 分析、 总结变迁的基本规律、 经验及未来走向, 以期更好地推动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审计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4-0091-6

国家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管理、 分配、 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 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及生态保护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独立监督活动。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职责确立方面的内容, 偏重于审计内部关系问题的处理与制度安排[1] 。 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需要历经了历史性、 系统性的变迁, 为拓展国家审计覆盖面、 提升国家审计效能提供了坚实保障。 本文在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的基础上, 分析总结了其变迁的规律、 经验及未来走向, 以期推动国家审计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的历史脉络

第一阶段(1949 ~ 1977年):初步探索, 机构撤并。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审计制度延续了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审计制度, 即自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内设审计机构, 配备审计人员,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在审计机构设置上, 审计机关大致分为四级: 第一级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设审计处; 第二级为地方大行政区(如东北、 华北、 中南等区)在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内设的审计处, 审计处下设若干职能科室, 履行多项审计监督职能; 第三级为大行政区下省财政机关在财政厅内设的审计处或审计科; 第四级为省级以下政府所设审计机构。

审计工作主要以支出预决算审计为重点, 通过开展财政收支、 公营单位、 军费审计以及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等途径, 监督各级政府、 机关、 部队等经费支出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2] 。 其中,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内设审计处的职责主要是“执行年度开支计划; 审计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合規性, 并书面通知主计处开出‘支付令凭证; 巡视检查违法乱规的专案事项”。 各省及以下各级审计机构主要接受政府委托, “审核稽察财政供给人数、 各项开支标准、 岁入岁出预算、 各项经济建设计划、 公有事业单位财务等具体事项”。 这一阶段的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如图1所示。

新中国成立后,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 我国引入了苏联的国家监察模式, 即经济监督与行政相互融合, 经济监督发挥着国家审计的作用(职能类似于目前的国家审计)。 1950年10月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规定: 中央财政部设财政检查司, 各大行政区财政部设财政检查处, 各省市财政厅局设财政检查处或科, 各专署及省属市财政局(科)设财政检查科(股), 各县财政局(科)设财政检查员。 财政检查司受财政部领导, 省市县之下的各级财政检查机构则实行双重领导, 同时受上级检查机关和所在机关的领导。 当所在机关和上级检查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 则执行上级检查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随着该办法的贯彻实施, 1952年前后绝大多数已设置运行的审计机构陆续被撤销或合并, 相关审计职能也归入随后成立的财政检查机构(后改称监察机构)。 财政检查模式下的国家审计体制如图2所示。

受“大跃进”时期冒进思想的影响以及为贯彻“整风整编”精简机构精神, 财政部于1958年将财政检查司撤销, 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被相继撤销, 财政监督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 1962年4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明确了中央及地方各部门要加强财政监督。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 1962 ~ 1963年全国部分地区的财政监察机构先后恢复, 财政监察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正常运转。 然而1966年后,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必不可缺的经济监督制度又被全盘否定, 全国财政监察机构再次被撤销。

第二阶段(1978 ~ 1987年): 重回正轨, 逐步重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 我国重新恢复了财政监察制度, 在财政部内部增设财政监察司。 1980年, 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对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晰, 主要包括监察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等对财政政策等的执行情况以及财政、 财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对财政政策等的遵守情况。 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逐步放宽, 地方及各部门相应权限扩大, 随之而来的各种乱象层出不穷, 如隐瞒、 截留财政收入, 虚列财政支出, 资金管理不严以及私设“小金库”等, 而此时内设于财政部的财政监察受制于其专业性、 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 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一个独立于财政部门的客观公正、 独立权威的审计机构, 以推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1981年6月, 财政部在《关于设立全国审计机构的建议》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审计机构, 由其承担独立监督职能。 根据该建议, 国务院撤销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财政监察司, 并将财政监察的职能划入审计机构筹备组。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宪法》中规定: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从根本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 1983年9月审计署设立, 此后两年多时间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逐步建立,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国家审计组织框架基本形成。 但在审计机关建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囿于有限的审计力量, 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为此, 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次年我国在沈阳、 武汉、 上海、 广州试设特派员, 由其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实施审计监督并直接对审计署负责, 在特派员领导下设有办事处, 负责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 这一时期国家审计管理体制逐渐恢复和完善, 为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审计工作有序恢复、 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也拉开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序幕。

第三阶段(1988 ~ 2012年): 体制确立, 稳步推进。 尽管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相继建立, 但是权限划分不清、 监督职责不明抑制了国家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 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审计条例》对审计监督的原则、 范围、 领导体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该条例是宪法关于审计工作规定的具体化, 标志着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向着制度化、 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准许审计署在国务院41个部门设置派出机构, 该机构由审计署及驻在部门双重领导。 1998年国务院撤销审计署原驻国务院各部门的41个审计局, 新设立25个审计署派出审计局, 将派出审计局的领导体制由审计署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转变为以审计署为主的领导, 同时也剥离了派出审计局承担的驻在部门的内部审计职能, 使其只具有政府审计的职能。 因此, 这一时期,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在中央由审计署作为最高审计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并通过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设立派出机构, 代表审计署行使审计监督权, 负责对派驻地区和部门的审计监督以及在地方由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审计体制逐步確立。 双重领导模式下的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如图3所示。

国家审计机构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是对财政预算的执行及各级行政机关、 人民团体等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力图通过对合法性等实施有效监督, 努力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国家审计机关开始主要关注财政、 税务、 金融、 重点行业及专项资金的使用, 体现在法律法规上, 如1994年《审计法》及1997年《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社会捐助资金审计等, 明确了财政审计“上审下”和“同级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着力监督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 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增加了国家审计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赋予审计机关对规定的“属于国家机关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所任职地区、 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 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 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健全质询、 问责、 经济责任审计、 引咎辞职、 罢免等制度。

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 深化改革, 体制转轨。 十八大以来, 国家审计改革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大,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工作, 对完善审计制度做出了总体部署, 使国家审计在查错纠弊的同时, 能更好地起到识别、 防范风险, 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 2014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探索实行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组织及业务领导, 从审计计划制订、 具体实施以及审计机关经费等多方面统筹管理, 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 对包括公共资金、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在内的多项内容进行审计全覆盖, 形成全国审计“一盘棋”。 同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015年审计署对特派办机关党建管理体制进行了变革, 先后将18个特派办机关党的关系由驻地省(市)直属机关工委管理调整到审计署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通过优化整合部门党建工作资源, 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署对特派机关的管理。

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 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 统筹安排全国审计资源, 协调处理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等”。 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 “继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发挥审计监督、 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 相互协调”。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将从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入手, 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健全集中统一、 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这对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的特点和经验

1. 经济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的变迁方向。 始终与经济体制改革步履一致是我国社会变革过程中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审计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 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 各级政府及其委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负有公共经济受托责任, 而公共经济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经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 处于初级阶段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主要表现为受托财务责任, 国家审计重点关注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合法合规性。 随着生产的不断恢复, 公共资源支出规模日渐扩大, 作为公共受托责任委托方的人民群众对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及达成的效果日趋关注, 国家审计的关注点也从财务状况真实性等方面拓展至公共资源使用的经济性、 效率性和效果性, 从而需通过实施绩效审计发现并解决公共资源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与此相适应, 国家审计职能逐渐从财政部门中独立出来, 由审计署专门负责, 并确立了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国家治理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如何确保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以及国家权力的合理运用成为国家审计的重点关注领域。 为有效预防、 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 协调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 构建覆盖党政军、 人和事的审计监督体系, 促进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 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终身追究, 将生态补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落到实处, 这也为未来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2.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以服务国家治理为目标。 国家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兼具预防、 揭示、 抵御等功能的“免疫系统”。 国家审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遵循自身的内在规律不断演进, 其目标、 任务、 重点和方式, 都随着国家治理的目标、 任务、 重点和方式的转变而转变, 始终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3] 。 新中国成立初期, 国家治理保留着明显的革命性特征, 党政高度融合, 依赖行政力量进行自上而下的管控。 为贯彻国家治理的革命性, 我国延续了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审计制度, 并借鉴苏联模式, 将发挥国家审计作用的经济监督与行政相互融合,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采用财政部门内设审计机关或财政检查机关的形式, 监督各级政府、 机关、 部队等经费支出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改革开放后, 国家治理转化为基于现代民主观念的法治化治理, 注重治理手段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审计机构, 将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派出机构, 并在多地设置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 国务院撤销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财政监察司, 设置审计署专司国家审计之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审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当前, 由审计署在中央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开展国家审计工作, 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正逐渐成形。 总体看来, 国家治理的需求、 目标模式决定了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的方向和路径, 即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始终以服务国家治理为目标, 并与国家治理目标、 范围、 理念、 方式等实现系统集成, 不断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3. 法制建设为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改革进程也充分彰显着法治精神。 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出台、 1982年宪法相关法的修订增补, 到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审计条例》的颁布, 再到1994年《审计法》、 1997年《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及后续修订, 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日益健全, 对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相关法为统帅, 以审计法等组成的专门法为法律主干, 以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组成的行政法规、 国家审计准则等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见图4)。 上述法规体系通过合理划分各级审计机关权责, 高效整合审计监督资源, 为深化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例如, 2018年我国国家审计政府机构改革在方案制定、 执行过程和成果巩固方面坚持依法改革, 推进机构编制、 运行程序、 权限责任的法定化, 以法的形式将改革成果固定下来, 保障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的依法落实。

4. 渐进式变迁过程中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逐渐增强。 制度变迁方式主要分为渐进式和激进式, 渐进式变迁即由浅及深、 由简入繁将制度变迁分多步完成, 变迁成本于多步骤发生, 通过每一次变迁的效果达成减少最终变迁总成本, 追求变迁成本最小化。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模式在财政部门内设审计机关或财政检查机关, 到改革开放后设置审计署专司国家审计之责, 再到当前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审计署统筹开展国家审计工作, 推動实现审计全覆盖,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始终伴随着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进程, 采取行远自迩的渐进式变迁方式, 结合特定时期内国家政治经济环境, 兼顾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需求, 在已有改革基础上因时制宜、 补充完善, 通过多步骤、 阶段性改革最终实现了向现代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的平稳转变, 使其更好地与国家审计目标、 审计范围、 审计理念、 审计方法实现系统集成。

在此过程中, 从最初内设于中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审计机构, 到独立于财政部门、 专司政府审计监督工作的财政监察机构, 再到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署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构与人员逐渐脱离日常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 转按《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 不仅拥有检查权, 还拥有行政处理、 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等权力, 并逐步建立起国家审计经费的稳定来源, 削弱了财务等因素为国家审计带来的独立性威胁, 独立性日渐增强。

三、我国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迁的未来展望

1. 深化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持续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是审计工作各个方面的体系, 是国家系统地规范和常态化国家审计活动的形式, 具有鲜明的历史特征、 政治特征及法律特征。 目前国家和各地方审计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是平行于同级的其他政府部门, 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以及同级政府直接负责。 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业务部门, 审计机关的人事、 财务等易受到同级政府影响并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未来可择机考虑借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经验, 将国家审计监督定位为政府“体外”的权力监督体系, 即将审计署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全国审计工作, 形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监察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计署六大国家机关, 构成人大和 “一府一委一署两院”的国家机关权力格局。 审计署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同时对中央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实施分级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审计部门受上级审计部门领导,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对本级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图5所示)。 这样可以使国家审计管理体制与其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相吻合, 最终实现从“行政型”审计模式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型”审计模式的转变, 更好发挥国家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 创新管理机制、 实现审计全覆盖必须有效整合审计资源。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是保障国家经济具有适应外部变化的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是我国经济体系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 就审计对象而言, 目前国家审计仅对国资委直管的100余户央企的半数进行过审计, 港澳以外的国有企业驻外机构及境外国有资产长期未能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 从审计资源统筹利用来看, 央地两个层级的审计资源利用效率相差较大。 中央层面因涉及业务面广, 兼具金融、 财会、 信息技术等能力的审计人员相对紧缺。 实现对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 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必须创新国家审计管理机制。 未来应进一步强化各级审计机关的上下联动, 整合审计机关及内部职能机构的项目资源, 提高国家审计与税务等相关部门之间资源获取的流畅性, 有效提升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性, 构建不同部门之间审计资源有效流通的长效机制。 同时, 有效协调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审计机关人力资源, 增强上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之间、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项目之间人员调配的协同性。 审计署可以根据资源协调情况, 通过中长期的滚动实施优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切实解决审计全覆盖广度等问题。

3. 强化审计问责机制是健全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的重要保障。 国家审计的基本目标是监督、 确保和评价政府的责任,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自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问责的含义[4] 。 作为政府和公众之间契约有效实施的重要监督及保障机制, 审计问责是国家实现善治的重要支撑。 当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机制尚不健全, 尤其是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方面。 未来可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国家审计问责法律法规。

在实体法层面, 主要应着眼于问责的对象、 范围、 时限和权限等, 真正解决好“问谁的责”“问什么责”等核心问题, 尤其是对集体决策时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等情况予以明晰, 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加大对责任模糊地带相关人员的约束力度。 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或实施办法, 如问责实施办法、 责任认定办法等, 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问责法律规范, 真正做到问责有法可依。 在程序法层面, 当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程序尚未完全理顺, 切实解决好“如何问责”等程序性问题对于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问责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未来可在中央审计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建立自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审计问责体系, 实现审计问责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 在问责程序法律规范中明确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问责成员单位的责任, 在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 严格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分工协作, 按照问责的情形、 方式及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审计问责。

4. 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助力国家审计提质增效。 大数据时代, 国家审计将由传统的账套式审计模式更多地转向数据式审计模式, 借助多角度数据分析、 建立不同的数据模型等途径实现对数据的系统整理, 进而更有效地總结规律和发现线索, 达到信息数据最大利用的目的。 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变革理应相时而动, 充分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实现提质增效。 大数据技术通过创新函证信息的获取方式以及审计信息的检查方式等, 实现了审计方法的创新, 对审计方式、 审计人员要求、 审计数据采集与分析、 审计结果应用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审计方式上, 国家审计应依托互联网技术、 计算机网络、 软件测试、 信息技术等多种技术组建审计管理系统, 适时搭建国家审计管理技术支持平台。 在审计数据处理和结果应用上,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职责权限对包括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组织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采集, 形成多领域、 多层次的全维度数据库, 运用数据挖掘和数据处理等技术开展智能化的数据挖掘与分析, 进而提高国家审计工作的效率。 以审计数据采集与分析为例, 未来审计署可以统筹协调, 全面建设从中央到省、 市、 县各级审计机关的信息互通模式。 一方面可以按照行业、 单位、 年度等内容建设审计对象信息数据库, 另一方面可以高效协调财政、 税务、 人社等部门, 多方联动实现数据共享, 这样不仅可以建立多级信息获取渠道, 丰富审计信息的获取路径, 还可以充分利用从不同政府机关获取的信息, 不再单纯依赖审计证据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 而是基于数据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和验证, 通过计算机对相关性较弱的审计证据进行提取和分析, 进一步交叉比对以确保审计对象数据的真实性, 助力国家审计提质增效。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杨肃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基于十九大报告的思考[ J].财会月刊,2018(1):3 ~ 7.

[ 2 ]   方宝璋,何瑞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审计考论[ J].审计研究,2016(2):3 ~ 9.

[ 3 ]   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 J].中国社会科学,2012(6):60 ~ 72.

[ 4 ]   张文秀,郑石桥.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 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6):25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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