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代“行欠”纠纷之我见

2020-07-14李镓儫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清代

李镓儫

摘 要 中西方之间航路开辟后,西方开始了接触中国的努力,但在接触的同时难免产生摩擦。由于经济因素是致使西方接触东方的主要驱动力,因而华洋商事纠纷就成为华洋纠纷的一个主要型态。而“行欠”则是华洋商事纠纷中的一种十分常见情况。作为清帝国和西方最早的摩擦形态,研究“行欠”有助于我们更加立体地体认识近代中外经贸交流过程中涉外商务活动的历史内涵,并对中国法制与商业近代化的开端以及历程增添新认识。

关键词 清代 行欠 中外摩擦

至清代,西方更加渴望与中国通商。清政府则采用以官制商的方式,给予部分商人对外贸易的特权并统一管理。虽然,广州十三行在经营模式、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清廷的政策也有所改变。但十三行对于清廷的意义一直未变。对清廷而言,十三行始终是一面用来阻挡西方侵入的盾牌。贸易特权不过是清廷要求其承担协助管理海关、代收关税等责任的副产品,并不关注十三行的商业利益。

1行欠纠纷产生的原因

“行欠”即是指在华洋双方贸易的过程中,行商所欠下的外商债务。这里要说明的是,当时中外之间的贸易也存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但是由于一口通商与公行制度,洋人面对有贸易垄断权的行商,只得与他们保持较好的关系。因而洋人通常是尽可能地化解与行商之间的矛盾纠纷。但是,当面对可能导致行商破产并且给洋商带来巨大利润的“行欠”时,洋商的态度却与以往大不相同,因而流传下来的文献资料更多是关于“行欠”的。“行商拖欠外商的债务,是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通过货物买卖的普通贸易以及由于外商为图高利进行放款。”具体而言造成“行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1.1外商(英商)对行商的放贷活动

“行欠”包括英、法、西、荷等多国,但其中还要数欠英商债务的影响最大,这与英国对华贸易十分频繁有关,据统计自1715至1749英国来华船只占全部外洋来船的42%。英商最初进行垫款活动而非放贷,其目的是使行商能够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大宗丝茶收购活动以维持稳定供应。但是到了70年代,随着行商的衰落,英国港脚商人开始“资本渗透”——即高额放债,一般以15%为年利率,但经年累月而积成的利息,后来远高于债务的本金。之所以称行商的衰落在70年代,是因为在行商的衰落并非完全是因为《南京条约》的签订,更多是因为鸦片贸易的冲击与其自身缺陷——主要表现为浓厚的封建观念使其极易滋生腐败而且将重心放在监管外国商人而非平等交往。虽然清廷曾明令禁止行商向洋商借债,但洋商不顾风险借贷的原因还在于清廷的行商互保制度——所有行商连带承担债务的方式,这就保证了行商所欠下的债务能够最够最大限度地償还给洋商。

1.2交易中价格商定的不合理与货物赊卖行为

由于行商的商业经营意识落后与商业眼光的短浅,双方在交货时只贪图多交货物而任意开价,最后产生亏本欠贷的情况。货物的赊卖活动,主要是因为洋商货物售卖未尽。洋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大多将剩余货物拟出价格并留与行商出售。行商大多贪图眼前之利,极少直接支付现银而改为口头承诺并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洋商同样心怀鬼胎,大多口头承诺一年左右返华,但实际上故意拖延,“以致本利辗转相积”。与上文提到的情形不同,这种“行欠”主要是在双方正常贸易往来中产生的。

从两种情形中我们可以看出,洋商受重商主义的影响,一切以利益至上,在贸易纠纷中有狡诈、阴险的行径,但不可否认的是行商图眼前利益的缺点对于行欠纠纷的产生负有极大的责任。对此清政府没有坐视不管,采取了一定的举措。

1.3清政府对“行欠”的预防与解决举措

清廷多次明令要求“各行商亦将有无尾欠”。但由于本金与利息辗转积累,行商所欠金额日益增多,积重难返。同时行商缺乏商业经营意识,大多是“拆东墙补西墙”,赊欠贸易自是屡禁不止。

清廷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对“行欠”进行赔付:一是查抄变卖因亏欠而倒闭的行商的家产,余款由接办的新行商代为赔付,或由众行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直接动用国家财政偿还。在具体实行中清政府陷入了“外交化”的误区。例如,广东巡抚李侍尧在奏折认为之所以要解决“行欠”,是恐怕产生洋华勾结与国际争端。其考虑角度出于对帝国政治、外交影响的考量。而这种误区的原因,主要清政府“抚夷”的外交策略与以及封建王朝法律体系缺的陷存在关系。同时,英国针对“行欠”的策略,也导致“行欠”由单纯的商业纠纷转化为中英双方的外交交涉活动。传统法律体系对于民间商业纠纷,大多采取自行解决或是官方调解的方式。但当涉及对外贸易时便不再有效——尤其是在贸易的另一方是十分重视贸易原则并且有一套完备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本朝的法律也没有维持商业信用,保障商业合同的规定,以此国际贸易无法开放,否则就会引起无法解决的纠纷。”道出了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的困境。在这种思路的影响下,清廷自然认为与洋人欠下外债自然是有失“天朝”体面。除此之外,洋商的行为也促使“行欠”纠纷的“外交化”。他们认为是一口通商与公行制度导致他们“应得的财产”无法得到保障,而实施这一制度的帝国皇帝和政府就负有责任,因而洋商就直接将天朝视为他们的债务人。

从对于“行欠”进行解读,不难对于鸦片战争后华洋双方在商事上的纠纷有所理解。后来的华洋商事纠纷虽然随着近代西方商业模式、经营理念的传入而产生新的变化,但其中的主线,自早期的“行欠”纠纷中就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1]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M].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183.

[2]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140.

[3]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9)[M].袁钟仁点校.广州:广州人民出版社,2014:34-35.

[4]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38.

猜你喜欢

清代
宗族伦理视野下的清代婚制探微
从《创建蔚文书院官绅士民捐输碑》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书院教育
清代崇明县乡村产业交易中“过投”的讨论
清代怎样整治形形色色的诈骗案
清代典妻习俗与户婚制度的竞存及原因评析
清代贵州举人数量考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