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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2020-07-14宋方方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5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 要:201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国法院司法改革情况并答记者问。期间最高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确实有可能产生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是我们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也在同步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统一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案件、避免同案不同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主要从分析传统的保障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入手,结合司法责任制对法律统一适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新形势下如何保障法律统一适用提出自己意见。全文共字。

關键词:司法改革;法律统一;法官责任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环境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如何把握好裁判尺度,使法律得到统一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新时期,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责任制正在逐步落实。2014年4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上海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时讲到“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认真探索更具针对性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法官司法责任可以概括为“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司法活动是一个个性化的活动,没有两个人对同一问题有完全一致的认识和理解。因此,传统的院、庭长审签制和审委会讨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改变传统的院、庭长审签制和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决定制。司法责任制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独立审理、独立担责,如何确保法律适用保持统一,做到同案同判,避免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这值得我们司法工作者重视。

一、概述

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判决不一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适用同一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看起来是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法律规定理解不同或者同一审判组织在不同时期对同一法律规定产生了不同理解,是正常现象。但事实上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背法治统一的基本理念和内在要求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承载了社会大众的期待和关注。人们对于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公正之上。法律统一适用,既是确保法律不折不扣的被执行的需要,也是判断司法公正最直观的依据。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同一类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不仅不符合法治的理念和要求,还会阻碍法治的进程。

(二)违背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原则包括人人在法律面前资格平等、地位平等、平等受保护。受到平等对待是大众参与社会事务最基本的追求,也是宪法和法律追求的根本价值。对同一法制下的不同主体出现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统一,这无疑违背了平等原则。

(三)影响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

同类案件在司法机关未得到相同结果,不论如何解释,都难以服众,引起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满。尤其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人们接触信息的时间快、方式多,司法上的任何一点问题都可能短时间内掀起网络上的巨大风波。司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人民群众受到知识水平的限制,难以有一个完整、客观、理智的认知。一但出现问题,司法再去解释和辩解,都难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极大的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传统机制

目前,不论是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为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形成了各类机制。概括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组织机制

(1)院、庭长审签制。人民法院设立院长、审判庭设立庭长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律组织制度,主要用于法院、审判庭行政事务的组织管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庭长、院长一直承担着案件审核、把关的职能。然而,随着新的司法理念的树立,庭、院长审签制的弊端在慢慢体现。一是虽然庭、院长对裁判文书予以审核,但是毕竟未直接参与庭审,仅根据书面证据及承办人汇报来审核文书,难以全面核实案件事实。二是在承办法官与院、庭长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裁判,难以确定。因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这一机制正在逐步退出。

(2)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制度。无论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还是总结审判经验,审判委员会对于法律统一适用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程序难以启动、审委会个案讨论缺乏亲历性以及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等。

(3)专门法院和专门审判组织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专门法院及地方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组织制度。专门法院和专门审判组织的设立目的在于通过对特定类型案件的集中处理,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然而,该制度的设立在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上也具有自身价值。同一类型案件交由专门法院或专门审判组织审理,因为这些法官专门处理同类案件,故更容易掌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及宗旨,有效避免同一条文的不同解释,把握裁判尺度。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院组织形式来看,除了海事法院、铁路法院以及军事法院外,专门法院设立并不广泛。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审判组织也存在弊端。

(4)法官会议制度。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法官会议制度。通关法官会议的组织形式,法院全体法官或者几个相关审判庭的法官把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交集体讨论或者把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来开展集体讨论,达成共识或形成多数意见。法官会议内容多样,还可以集体研讨案例、优秀法官讲授审判经验、总结归纳审判经验等。法官会议的内容及决议虽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是对于一定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具有一定意义。法官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受到无专门规定以及办案压力大、时间紧张等因素限制,对于案件讨论以及法律问题的研讨,一方面不能定期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准备不足,讨论问题不深入。

(二)程序机制

(1)上诉制度。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上诉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裁判错误,但是在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上,上诉制度具有其特殊的意义。一方面,二审裁判文书中的观点和意见可以直接引导一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思路,一审判决时也可以直接参照二审法院的说理,对同类案件作出相同判决。另一方面,在一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时,二审的改判意见可以及时纠正一身法官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和理解,在以后遇到同类问题时,能够适用新的审判思路,作出正确判决。但是在上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上诉案件毕竟是少数案件,在案件类型和领域范围内意义有限。

(2)审判监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纠正错误判决的唯一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判监督庭,专门审核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仅是当事人申请,对于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同类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审判监督制度虽然可以涵盖本院全部生效裁判,但是毕竟是内部监督,监督力度还不够。

(三)其他机制

(1)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授权对审判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实践中,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应用率相当高。学者对于司法解释的批评一直不断,有人认为我国司法解释存在“解释-不足-再解释-再不足”的现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解释以其具有的及时性、具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成为法院系统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方式。司法实践中对最高法院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呼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明确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为维护法律统一适用,将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2)问题答复、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通过发布答复意见的形式为下级法院提供统一适用的意见。地方法院包括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司法解释不能满足案件审理需要的情况下,针对本地区的特定法律适用问题,可以下发指导性的法律适用意见。不论是问题答复还是指导性意见对于一定区域内某一法律问题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上级法院问题答复和指导性意见毕竟针对的是个别问题,而且要通过层层上报、讨论决定,时间上具有滞后性。

(3)指导性案例。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提出,开展案例指导工作,总结审判经验,同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促进同案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等特点。不论从指导性案例建立目的还是从案例选取的原则来看,指导性案例都应当在实践中发挥很大价值。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律统一适用产生的影响

(一)内部监督减少,可能造成主审法官的任意裁判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不仅包括了专业知识的应用还包括法官的个人情感。司法责任制后,庭长对于本庭内的案件不再审核,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理、裁判。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也不是社会中的独立个体。仅仅由主审法官负责的案件,院、庭长不再审签案件,那么内部监督约束势必要减少。

(二)法官之间的内部交流减少,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

改革之后,因为主审法官对案件负责,庭、院长责任似乎有所减轻,故对于其他主审法官承办的案件关注度难免会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审理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同一庭室内法官之间的交流本身就有限,司改后各自独立,法官内部交流减少,在同一庭室和法院内就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

四、结语

对新形势下如何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几点思考:

(一)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法律能否得到统一适用,关键在于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和操作,也就是法官队伍水平的高低。司法改革过程中,对于员额法官的准入一定要设置严格的标准,规范选任程序,使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员额法官队伍。定期对员额法官进行培训,一方面增强法官统一适用法律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法官思维方式、裁判方法的训练,使法官能够通过现代技术掌握查阅典型案例的能力,有效利用各种途径快捷、准确定位同类、相似案例。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统一解读,使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二)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笔者认为,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可进一步扩大。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以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既可以每季度征集典型案例,通过调阅案卷、审核裁判文书等方式核对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及指导意义,同时也可以采取定期确定主题的形式,广泛征集某一类案例,选拔优秀裁判文书,对内对外公布。

(三)建立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上级法院要加快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此外,在建立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时,可以将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作为对裁判结果的一个衡量标准。

参考文献

[1] 中國的司法改革[R].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布.

[2] 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宋方方(1984.08- ),女,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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