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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民调解ADR模式探讨

2020-07-14黄紫钧贺力帆廖云帆周君霖谢玉萍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4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社区

黄紫钧 贺力帆 廖云帆 周君霖 谢玉萍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谐社会构建已成为时代主题,引领着国家的持续向好发展。但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体所构成,纠纷问题的产生在所难免,因此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并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社区和谐管理的有效性同样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在社区纠纷管理持续变革背景下,人民调解机制更应当丰富调解模式,不断提升社会纠纷化解能力。因此,文章以ADR模式为基础,探索社区人民调解的多元化发展路径,以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社区;人民调解;ADR模式

如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社会治理法制化已经成为必然需求,因此一种方兴未艾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引领社会潮流,它泛指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误打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我国广泛推行的人民调解机制。伴随我国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社区已经成为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元素,但由于社区化管理模式尚处于探索关键期,矛盾纠纷问题的产生也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何在促进诉讼资源高效利用的同时,有效遏制社区矛盾的上升趋势,日益成为社区人民调解关注的焦点性问题。

一、人民调解ADR模式及社区人民调解

ADR(Alt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概念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它被广泛用于劳动争议领域,随着时代的演变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创新的纠纷调解方式逐步渗透到其它领域,并发挥出了明显的调解优势。如今,ADR模式在广泛的实践应用中,其内涵也在产生着深刻的变化,由最初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转变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并且,在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实践下,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扮演着与民事诉讼制度不相悖且相互补充的重要角色。

社区人民调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由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采取规劝疏导、说服教育等,以帮助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调,以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属于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设置,并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对于现阶段而言,社区人民调解仍然是解决社区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大力发展社区ADR模式的意义

(一)社区矛盾不断变化的需要

随着社会管理理念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在社区管理的过程中,纠纷问题可谓是五花八门。在这种极端的社区管理背景下,传统模式下的人民调解已经难以适应其复杂性与特殊性,并且由于社区矛盾形成中的个体差异,也让以往的调解机制无法全面发挥其功用,权威性与影响力受到严重的消弱。

(二)规范社区治理机制的需要

市场经济模式下影响了传统的思维模式,使社会管理成本快速增加。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单位,机制效力的弱化与缺失将严重影响社区凝聚力。事实上,一个稳定的社区环境决非在缺乏自律的群体中诞生的,而是需要完善的治理体系与保障体系。因此,依托社区ADR模式的创新应用,以帮助社区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认知,维持社区良好的法制氛围及管理秩序,以应对多元文化下的冲击,推进社区治理规划化的发展。

三、社区人民调解的现状

(一)社区矛盾内容日益复杂

社区是由众多家庭和个体所构成,很多社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并不高,而从社会矛盾发生的规律而言,这其中诱发矛盾的因素极其复杂,包括婚姻、邻里、赡养及人身财产权力等各个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日渐增多。从当前的社区矛盾发展态势看,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给社区人民调解效率带来了极大挑战。

(二)人民调解功能逐步弱化

时代的发展推动着社会体制的变革,同时也使人民调解功能受到严重干扰,以往的人民调解不再受到社区重视,导致人民调解在社会的作用发挥日渐势微,部分社区调解机构甚至走到了无从发展的艰难境地。而这些的主要影响因素在于如下方面:一是基层调解员兼职化严重,无法深入的开展工作;二是调解人员专业性不够,由于缺乏调解工作培训,难以适应当前复杂化、多样化的社区矛盾;三是经费保障不足,严重影响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三)调解欠缺专业化和规划化

基于当前社区调解组织所面临的人才、体制及经费影响,导致社区人民调解功能无法全面发挥,使调解工作由主动转为被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不重视、不关心的惯性思维,进而导致调解专业化和规划化下降,其实践效果可想而知。

(四)社区调解机制不完善

相比之下,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区调解机制构建却相对缓慢,在新旧冲突交替的情况下,社区矛盾不断产生或者激化,特别是与物业之间的矛盾逐年增加,而由于调解机制适应性缺乏,难以在实际的矛盾调解中发挥作用,加之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指导,导致社区调解成为烫手山芋。

四、社区人民调解ADR模式的完善建议

(一)积极实施社区ADR模式的宣传推广

受社区调解不适应问题的影响,矛盾结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致使调解的效率与积极性大幅降低,使社区原有的凝聚力逐步开始丧失。因此,为实现社区管理的规范与社会道德的重构,必须加强模式的创新应用,而这就需要充分显示ADR模式的优势,既要让社区居民了解调解的职能,同时也要从实施者的角度进行研究,最大程度的发挥社区ADR模式的功效。一方面,应从社会文化领域入手,推崇“礼之用,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为人民调解提供认知基础。另一方面,要优化人民调解的定位,建立人民调解“互联网+”时代,利用线上平台等形式加大社区宣传,让ADR模式深入人心,成为居民纠纷解决的首选。

(二)设置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构

人民调解ADR模式作为一种灵活自主、高效便捷的非诉讼机制,其在社区的应用具备先天的优势,面对多元化的社区矛盾与纠纷,具备了更多的应对策略与方式,使纠纷调节更加的高效与和諧。例如,根据社区纠纷调解的实际需求,建立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室等,以更好的满足纠纷调解的需要。除此之外,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在职能的制定上,不仅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还需要依托ADR模式的具体优势,开展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活动,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专职服务岗,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政策宣讲等服务,进一步深化居民对矛盾纠纷的认知,尽量避免或降低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立足社区自身整合调解资源

随着社区人民调解需求的发展和变化,传统的调解工作模式很难能够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因此必须要不断进行调解资源的整合,立足社区自身强化调解能力,打造一支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的社区调解员队伍,推动传统人民调解资源的重组和升级,为社区矛盾纠纷的系统性解决提供支持。同时积极发动社区群众,建立志愿者调解服务队伍,吸纳人大代表、社会贤达、司法人员参与调解,实现社区自身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创新。

(四)健全调解可持续发展机制

社区ADR调解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与约束力,如何真正让ADR调解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正轨,使其能够得到社区居民的广泛认可,必须成为当前关注的主要问题。因此,社区在人民调解机制的贯彻上,应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密切合作,依托关键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优势,提升社区调解的说服力和公信力,维护社区调解的公平公正。同时,还要健全社区调解系统化服务机制,在矛盾纠纷调解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回访,包括电话回访与上门走访,全面优化社区调解服务水平,打造社区居民满意的人民调解平台,切实将社区调解工作推向深入。

社区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公民参与和公民自治的理念,同时也是司法社会化理念在现代社会中的完美表现。在社区人民调解ADR模式下,社区居民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提升。所以,对于社区人民调解ADR模式的应用上而言,在完善法律、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还要依靠执法者转变思路,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更需要社会公众转变观念,形成利于调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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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紫钧(1996.03- ),女,广西钦州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专业;贺力帆(1998.08- ),女,河南洛阳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专业;廖云帆(1999.06- ),男,瑶族,广西梧州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专业;周君霖(1999.10- ),男,广西北海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专业;谢玉萍(2000.04- ),女,广西崇左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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