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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探究

2020-07-13毛晓娜

卷宗 2020年11期
关键词:问责制党风廉政建设

毛晓娜

摘 要:廉政问责制的科学建构和实施是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要保障,党的长期探索为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应重视廉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性的解决措施,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希望推进廉政问责过程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

“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之一。作为法律理论工作者,有必要从法治建设角度,深入分析和总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对策建议。

1 问责制度建设的历史渊源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实质就是,问责主体按照一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以维护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是适应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需要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多种责任形式的法定化,形成行政责任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有效执行,以真正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法治要求。

2 当前我国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不统一。党政机关的许多领导干部对问责制持抵触态度。甚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层级,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一旦出现问题应该直接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因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没有必要再对领导责任进行追究。有的领导干部顾及单位的声誉,认为一旦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会对单位产生不良影响;有的追究责任时瞻前顾后,顾虑重重。个别部口单位存在等靠、观望的思想,等待上级出台详细的、操作性强的问责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官本位“以及”问责和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的思想十分严重。

2)社会参与意识不强。一是媒体作用发挥一般。各级官方媒体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中基本只做了公开曝光有关部口查处典型案例的工作,主动发现并曝光问责线索方面十分薄弱。而非官方媒体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中更倾向于用博人眼球的方式曝光有关领导干部的违纪线索,从媒体监督立场出发进行深入调查报道的十分罕见,从到导致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二是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情形决定了群众对有关事项了解程度不高。除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影响面较大的事故事件,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了其领导岗位职责并不清楚。

3)问责制度的监督缺失。从理论上说,当前我国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十分全面,包括党政机关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还包括上级对下级的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党政机关内部监督当中,多数是上级化关对下级机关的问责开展情况进行监督,鲜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问责建议;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更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难以真正开展。“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现象,实际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公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渠道不畅通,影响了问责制度实施的力度。

4)问责程序不严谨。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时会为了问责而问责,重结果,轻程序。一旦出了重大问题,喜欢“从快从严”问责,体现相关问责主体对问题的重视程度和处理效率。但是“从快从严”处理势必会造成程序上的瑕疵,很多重大事故发生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有关领导干部就被免职,看似是用雷霆手段处置了责任领导,但是在媒体和群众中并没有产生良好的反响,反而引起了更强烈的质疑。这一做法说明问责的程序还不规范,问责的启动过分依赖于上位者的指示。一般性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启动、程序和运行更加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

3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建设探究

1)明确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围绕“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该干的事”汇集起来,用“责任清单”形式固化下来,厘清责任边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每一项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各责任部口和单位,并要求各责任部口和单位将任务继续细化分解,落实到科室甚至人员,建立起工作台帐,力求做到脉络清晰,分解到位。在纪委监督责任方面,按照体系化推进的工作思路构建"目标、责任、制度+考评考核"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体系,设计推出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请示报告、问责追究4项制度15项具体规定,构建起制度保障体系,使落实监督责任的办法更具体。

2)强化透明问责,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机制。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实践事关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显然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内。对此,在具体实践中应重点做好三个层面的公开:一是问责事由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既包括“四风”建设内容,也涵盖到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违纪违法和用人失察等消极因素的预防工作,通过信息公开加以明确。二是问责过程公开。尤其在追责程序中的查证环节和申辩环节,要做到第一时间对社会进行公开,通过积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民主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被追责对象申辩权得到保障。三是追责结果公开。对被追责对象的处理决定应通过党务和政务信息平台加以公开,接受社会检验和舆论监督,这样才能使问责制在实践中不沦为“内部化解”的姑息行为,达到确保问责效力和权威性的目的。

3)推进问责评估,完善评估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对问责启动实施、问责程序运转、追责结果设定等实践问题作出评估。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本身“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腐败类型及其诱导因素在不断翻新,党风廉政建设的压力势必随之增大,因此在落实“两个责任”的实践中,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作出效用评估,一方面要以問责程序运作和追责结果设定的评估为核心,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动态完善机制,并以此作为是否改进或追加问责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在评估主体设定上,适当引入社会层面的独立评估主体,以提升对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评估的科学性,为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保障。

4)进一步深化纪检体制改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是“第一道防线”。进一步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提升问责权威性,必须划清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之间的领导权,以及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之间的工作职权。对此,当前应基于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确立各主体间的权责边界,将属于监督职责内的权力明确归于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将属于反腐败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域内的权力明确归于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而在同级党委和纪委之间则要进一步明确党委的全面领导和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的协助和监督责任,并由此罗列出具体的权力清单,从而实现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与完善化,为提升监督问责实效提供切实保障。

4 结论

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两个责任”,问责便成了其中的重要保障。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影响了问责的效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改善,保证问责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问责制度,深化体制改革,完善评估机制,增强问责的信息化与透明化,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达到理想的问责效果,推动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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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振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2):77-78.

[3]金荣蓉.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的思考[J].区域治理,2019(32):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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