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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思考

2020-07-13周敏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建设用地城市轨道交通

周敏

中图分类号:F572.8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2-135-01

摘 要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日渐增多,城市轨道交通所面临的资金压力日渐增大。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中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助于优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实现融资、降低企业债务的作用。本文围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问题进行了研究,旨在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角度出发,拓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来源。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 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在融资体制改革下推行的新政策,城市轨道佳通建设企业可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估值,然后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转租、抵押等,以出让、转租、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进行融资,所收取的费用用以支持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是拓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或是优化城市轨道交通的土地资本,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的净资产进行优化,降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的负债率。

一、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价出资的实施情况及问题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实施情况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建设用地让价出资工作上,通常有以下几种开展方式:1.直接进行“作价出资”的操作,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以股权的方式进行出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两侧的土地,在符合出让条件的基础之上,且报备当地政府同意后,无须经过公开的招投标工作,便可以将建设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上,则做了相应的限制,要求必须是全资国有建设单位,然后出资的国有建设单位,则可以享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部分股份,由此实现双赢的局面。2.城市轨道交通部门对轨道交通沿线的地上、地下、出备用地、配套设施等,以“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使用权出让,以获取国有建设单位的资金支持,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这种作价出资的方式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所出让的建设用地范围更大,且给予的入股国有建设单位的权利更大,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对所享有股权的建设用地,进行出租、抵押、轉让等经济活动。

(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土地的作价出资实施过程中,尚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存在着如下问题:1.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各地区在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过程中,从我国现有的国有土地法律法规中寻找了相应的法律条例。但这些法律条例并不足以成为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依据。对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解决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2.加大国有资产的管理压力。在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施以后,建设土地使用权将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本身工作繁重,加上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所牵涉的单位众多,涉及到的纠纷、问题较多,无形之中加重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3.加大了城市轨道交通单位的管理压力。城市轨道交通单位作为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部门,在将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城市轨道交通单位所担负的责任和管理任务增大,因此较为考验城市轨道交通单位的资金管理、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

二、推动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法规

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有效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措施,其作用不局限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更可拓展至国有企业的大型建筑工程之上,是融资的有效方式。因而立法部门要加快对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相关研究,在充分听证、调研的基础之上,制定关于规范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法规,使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的开展,从而规范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工作,便于各地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落实。

(二)规范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审批流程

在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审批工作上,因涉及到的政府管理部门较多,为规范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审批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牵头下,多部门联动,成立关于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专门管理部门,由该管理部门负责与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接,并将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全过程公布出来,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做到公正、公平,促进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三、结语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工作上,鉴于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存在着不足之处,为有效地推动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开展,需要对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进行多方论证,综合权衡利弊之后,对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做出最为科学的判定,从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传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之我见[J].浙江国土资源,2017(03):23.

[2]喻建华,胡民锋,隗炜.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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