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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研究

2020-07-13侯峻完颜红兵

消费导刊 2020年29期
关键词:法律

侯峻 完颜红兵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引言:我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收入,建立了社会保障金制度。从2018年起,社会保障金一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个地区分局来进行领导,在一段时间的试验后,决定自2019年开始,社会保障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不过这一方案存在这很大的问题,即社会保障金的追缴时效问题。引起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像漏缴、欠缴等情况都会被摆到明面。这给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我们必须要正面问题、解决问题,找到真正适用的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的法律,探索适用时效是否具有必要性,再构建出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将以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为主题,论述其适用方法及构建问题。

一、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现状及后果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现状

由于《社会保险法》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若干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不可行性,导致了当前出现了两种主要态势。

1.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是适用于社保费的追缴问题的。其中大部分的法院、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都应该按照此规定来惊醒追缴和处罚。并且法院提出了质疑,认为应该修改行政处罚追诉原则,更改为适用两年查处时效。

2.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不应该继续使用。因为这条规定的主体十分局限,只对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监察行为有效,并没有其他主体。像有些地方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就有追缴欠费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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