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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民主思想研究

2020-07-09周慧娟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9期
关键词:卢梭意志主权

摘  要: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他的民主思想包括公意、人民主权、法与自由和平等等内容,人民主权是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卢梭的民主、平等、法治和社会正义等思想可以为我国当代民主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建设所借鉴。

关键词:卢梭;民主思想

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民主思想为卢梭的民主思想提供了基础,但是卢梭的民主思想与他们也有不同之处。卢梭与霍布斯都主张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与霍布斯不同的是卢梭否定了其君主主权论。他认为社会契约的产生形成了国家,社会契约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主权在民,最高的主权权威只有共同体具有。卢梭抛弃了洛克的议会主权论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支持人民主权,他的人民主权说闪烁着激进的民主主义的思想光辉。

一、卢梭民主思想的主要观点

(一)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基础”,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产生公意。公意作为卢梭哲学的核心概念,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公正性。全体人民共同的意志是由公意代表的,它总是反映了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一面,同时,也是最公平正义的一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意是永遠公正的。第二,普遍性。公意来至于全体人民,适用于全体人民。一旦公意被个别意志所代替时,公意就失去了其本来意义,不再是公意了。第三,不可分割性。“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1]117第四,强制性。卢梭认为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人由全体行使权利去让他们遵从公意,因为只有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才能保障他免于一切人生依附,因此也叫“强迫自由”。公意在严格意义上必须是来自全体。

公意必须是公共利益的体现。任何出于自身考虑而忽略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的个人、家族、团体或阶级,提出的议案即使在全体主权者参加的前提下,是全体一致通过了决议,也不是公意。

(二)人民主权

卢梭民主理论的核心与精华是人民主权学说,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共同体中每一个结合者都以自身的全部力量共同在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把共同体的每一个结合者都作为全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主权者,主权者享有主权,主权者的意志就是公意。

卢梭的主权思想与其他思想家在以前发表的理论不同,是以公意为基础进行探讨,是以人民为主的主权思想,是一个全新的理想共和国。首先,他明确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人们把自己的权力交给全体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这样他们的个人意志就成为公意,公意就成了主权,形成真正的权威,人民意志通过公意来体现,所以人民就拥有了主权。其次,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一个整体,这一意识要么是公共的,要么就不是公共的;要么是人民团体的,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1]30主权一旦被被分割,那么它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的体现,而不能代表共同体的意志。第三,主权—至高无上的,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卢梭认为受公意指导建立起来的绝对权力就是主权。公意是处于永恒的和不可摧毁的地位,所以主权是具有最高权威的。第四,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主权者和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人民的议员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在任何事情上都没有最后的决定之权。”[1]106国家和主权者委托给他们的职能是拥有主权的人民选举出来的。他们本身并没有主权,只是从属于主权,所以他们只是在服从。

(三)法与自由和平等

在卢梭看来,保卫自由和平等是理想契约的目的。他认为法律和自由是辩证的统一。卢梭把自由分为“天然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天然的自由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的完全的独立和自由,人类要想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获取道德的自由,要想获取自由就必须遵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状态中,自由是需要法律的保障的,人们自由的生活、自由的死去需要在法律的保障下,每一个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约束,没有法律的保障,很有可能出现专制。

卢梭反对人治—以君主专制为代表,主张实行法治。在他看来法治可以把人民造就成为“最有道德、最贤明和心胸最豁达的人民”,也是协调社会秩序和人的天性之间必不可少的,他指出公意的具体体现就是法律,服从主权者自己的意愿就必须服从法律。我们“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有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记录”。[1]43在卢梭看来,一个好的社会要想达到分配正义,保证每一个人都获得他所应得的利益的目的,这都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通过法律对强者进行制约实现分配正义原则,防止他们以强凌弱、以富欺贫、与民争利。

二、卢梭民主思想的启示

卢梭认为,主权与政府具有不一样的涵义的,它们区别就是:公意的运用体现就是主权,主权是通过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体现出来;政府的作用就相当于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卢梭认为需要对政府的权利从根本上进行限制,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主人,政府是“公仆”。在卢梭看来,一个按照主权在民原则建立起来的团体就是政府,因此政府必须遵照人民的意志。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民主建设的目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家事务不可或缺的参与者是人民。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卢梭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权结构,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就是“主权者”的现实体现。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是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党努力探索人民当家作主新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为了从制度、法律上切实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需要不断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于权力运行机制,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需要逐步完善,政务公开要及时推行,领导内部监督也要逐步完善;不断拓宽民主渠道,使更多的人可以以代表或选民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建设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在这长期的建设过程中,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需要我们研究与借鉴的一个重要思想资源。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

[2]  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3]  肖立国,覃庆厚.卢梭民主思想评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38(08):1-4.

[4]  曹乐.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思想[D].海南大学,2017.

作者简介:周慧娟(1994-),女,汉族,河南三门峡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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