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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三转” 做细做实日常监督

2020-07-07王士奇

现代国企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三转职能部门中铁

文=王士奇

中国中铁的实践证明,发现突出问题后,由纪委通过再监督的方式推动主责部门予以研究解决的效果,要比过去由纪委直接牵头解决更好。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铁路工程集团(以下简称中国中铁)各级纪检组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化“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以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为主线,聚焦专责监督,探索开展监督的再监督,推动和督促相关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取得了较好成效。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落实,经济效益不断提升,连续四年在国务院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中位列A类企业。

在企业中开展再监督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中铁各级纪检组织面对经营管理关键领域腐败风险易发多发的实际,主动出击,冲在前面,积极实施效能监察、加强关键环节监督、开展巡回检查,但仍然有一些问题禁而不绝反复发生,一些顽疾屡治屡犯,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破解这个难题,实现惩治结合势在必行。

开展再监督是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纪委监督责任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中国中铁纪委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找到了问题的答案。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问题反复出现、久治不绝、屡禁不止现象,公司纪委意识到,必须改变过去冲在前面,混同一般行政部门开展一线检查、全过程监督和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不断加强“三转”,把工作的重心和着力点放到对各级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上来。只有做好监督的再监督,才能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切实解决问题。

开展再监督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的必然要求。习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公司纪委认真分析了企业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问题,深刻认识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分重要和紧迫。因此,公司纪委在处理有关业务风险排查与化解工作中,大胆尝试开展再监督。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纳入企业巡视内容,集中整治了一批突出问题,极大地整肃了企业风气。

开展再监督是推动主责业务部门解决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中国中铁的实践证明,发现突出问题后,由纪委通过再监督的方式推动主责部门予以研究解决的效果,要比过去由纪委直接牵头解决更好。为此公司纪委越来越认识到再监督的重要价值。2016年初工作会议即做出正式部署,要求所属各单位纪委进一步深化“三转”,实施“监督的再监督”,改变混同一般行政部门开展一线检查、全过程监督和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把主要精力放到监督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上来,把监督的重点放到“问题”的延伸查处上来。

在企业中开展再监督的实践路径

从2016年开始部署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到2017年向主责部门下发第一份监督建议书,中国中铁纪委用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开展再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是形成各级纪检组织的思想认同。发挥再监督作用,首先要在纪检系统内部形成对再监督重要性的认同。要让各级纪检组织深刻认识到再监督,其实质就是要推动和促进职能部门正确及时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一级抓一级,有利于从整体推动企业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包括廉洁风险在内的各类经营风险。

二是明确再监督的任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职责,不再是直接冲到一线、开展对某项具体业务的监督,而是监督检查包括职能部门在内的各级管理主体监督职责落实问题,通过促进相关管理主体履职尽责,实现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是理清再监督的内容。各级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否注重本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是否及时落实公司重大工作部署,是否存在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等方面都是再监督的重点与着力点。

四是系统化梳理再监督方法。改变传统的监督方式,初步实现由过去“一线参与”向“二线监督”转变,由过去“参与具体事务”向“重点管人”转变,由过去的“注重过程”向“注重结果转变”,由过去的“四面出击”向“重点突破”转变,对相关管理主体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越来越精准、越来越有效。

五是制定再监督制度。2018年12月,中国中铁纪委总结前期实践经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有关“三转”要求,制定下发了《中国中铁纪检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再监督实施办法》。2020年,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司纪委对该办法又进行了修订完善。监督的再监督走上了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

中国中铁开展再监督的实践经验

没有发现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再监督的作用,必须坚持从问题出发,强化对问题的延伸处理。近年来,中国中铁各级纪检组织积极从“问题”切入,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违纪问题和管理问题一起查、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一起管。

坚持多渠道发现问题。一是注重从发生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事件、重大案件、重大经营风险中查找履职问题。一些管理漏洞、管理风险、管理问题,其实就是各管理层面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注重在开展专项治理中查找履职问题,中国中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了资产质量清查、领取年薪外收入专项治理、“小金库”专项治理等行动,并查处了其中的履行职责不力问题。三是注重从党委巡视巡察发现问题中查找履职问题。公司纪委对近年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分类,针对同类别问题反复发生等情况,分别向有关主责部门发出监督建议,督促其加强业务监督管理。

以制度建设确保发现问题的有效性。有效发现问题,是再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公司纪委不断完善再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实行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备案制度。要求职能部门每半年将业务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清单、督促整改情况报送纪委,促进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发现问题,同时也为追究部门履职不力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实行问题线索移送制度。要求职能部门对业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委,防止隐瞒不报,同时也促进职能部门提升监督检查质量、防止避重就轻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三是建立实行上下级纪委联动机制。要求各级纪委就本层级管理主体与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及制度落实层面重大问题与处理报上一级纪委,促进各级纪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也为上一级纪委监督检查同级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依据支持。

建立再监督追溯责任的基本标准。如何从问题中寻找相关管理主体履职不力的依据?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公司纪委把七个方面情形作为再监督追溯责任的基本标准,包括:同类别问题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屡次发生;一定时期同类别问题在多个单位或部门发生;问题存在多年,迟迟未能发现,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对巡视反馈、审计报告、监督建议等方式指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认真和及时督促整改,导致问题持续存在或越来越严重;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不及时向纪检组织移送;落实上级和公司重大工作部署,责任分解不明确、督促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

近年来,中国中铁纪委坚持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结合所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按工作交流、工作函告、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召开管理专题生活会等方式,做好对问题的延伸处理,促进相关管理主体与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从严治党应与从严治企高度融合、有机统一的理念已逐渐在企业中落地生根,再监督也逐渐为各级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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