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的研究分析

2020-07-04王自阳

文存阅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分级管理未成年人犯罪

王自阳

摘要:众所周知,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之一,而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又是这一难题中的焦点问题。在这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探索,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有效分级管理进行研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探讨,针对其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对其犯罪特征进行探讨,如: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体处置措施,以及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设置等,我国应积极探索构建相应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让分级管理取得更好效果。

关键词:犯罪;未成年人;分级管理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有着亟待反思、颇为迫切的现实需要。其对于划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及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成人)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十分重要。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亦牵涉到几个关联责任年龄的相应调整,包括完全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等,因而,绝非仅仅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样简单,而应对此有着更为全面统筹的认知。未成年人司法不但需要以制度性推动未成年人的自新,还要使得个案中每个受其影响的当事人、参与方都能合乎比例地感受到正义的现实存在。我们都要学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分析。

一、三个角度总结提炼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

(一)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产生后,始终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进入成人司法系统。因为成人司法的一些制度、程序和措施会给身心特殊的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

(二)强调恢复。未成年人身心特殊,简单地予以惩罚很难发挥预期作用,甚至有可能形成惯犯。未成年人犯罪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分级干预措施,包括一些带有惩戒性质的措施,矫治其心理行为问题,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继续完成社会化。

(三)积极预防。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根据个别化处理的原理,预防其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非犯罪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预防发展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专业矫治和帮教,预防其继续犯罪。

二、具有内在递进性

宏观上都朝着递进性方向发展、体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微观上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且呈现以下共同的特征:

(一)未成年人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

(二)涉罪未成年人之前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大多都经历了一个由轻到重逐渐演变的过程,应早发现、早干预。

(三)對心理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简单进行惩罚、与社会隔离,极易导致重新犯罪。因此应引入专业人员参与干预,避免对其融入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注重干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落实家庭责任,保障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创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区和社会环境。

(五)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的措施,应经过司法机关裁决,防止滥用。

综上所述,我们都知道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针对未成年人的递进性变化,我们应该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预防。

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体处置措施类型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时,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均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包括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1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专门(工读)学校[1]。

(三)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有犯罪行为,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未管所服刑。

四、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具体设置

(一)适用对象分级。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2]。

(二)适用范围分级。适用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别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有差异。

(三)干预措施分级。第一类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务以及心理行为矫治服务等。

第二类为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宵禁令、行为规范令、禁止令、戒瘾治疗令、社会服务令、观护令等)、转入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3]。

第三类为刑事类措施,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情况严重且必要的,可以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未管所服刑接受系统的教育矫治[4]。

结语:综上所述,更多的未成年应以“国家亲权”理念来审视、甄别和处置,参照国际惯例及现行立法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等,大体可涵盖离家出走、夜不归宿、逃学旷课、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参加帮派等问题少年。更好地进行对未成年人的分级有效管理,维护好我们民族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黄倩,黑静洁,曹芬芳.犯罪主体社会网络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战略情报分析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9(10):22-24.

[2]周奇智,郭佩佩.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9(22):22-23.

[3]于阳,徐翠红.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读学校构建与工读教育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2):28-39.

[4]王艳茹,靖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山西青年,2019(20):20-23.

猜你喜欢

分级管理未成年人犯罪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未成年时期阅读推广研究
论思想政治课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关于我国科技期刊学术影响力的分析
物联网视角下以学生为中心的大学英语教学模式构建
“犯罪”种种
有些行为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