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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育的税收激励:理念跃升与制度优化

2020-07-01闫晴

人文杂志 2020年6期

闫晴

内容提要纵然我国开始加紧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但育儿成本的不断攀升导致我国家庭生育率有所降低。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再分配“有形之手”的税法,可通过多种途径降低生育家庭的育儿成本。为激励家庭提升生育率,我国税法理念应从家庭财富税收公平跃升至家庭责任税收公平,从税收经济效率跃升至税收社会效率,从权力主导型稅收秩序跃升至权利保障型税收秩序。通过对我国相关税制的检视可知,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税收征管等领域均存在诸多背离家庭生育激励目标的规定。因而,我国应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税收征管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从而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背景下降低生育家庭的税负压力,提升家庭生育率,让每个家庭更加接近美好生活。

关键词 家庭生育 责任公平 育儿成本 税制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0)06-0050-10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二孩时代”。依据卫生计生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住院分娩活产数为1846万人,二孩及以上占出生数量比重超过45%。遗憾的是,二孩累积效应迅速释放后,我国的生育水平逐渐回落,甚至加速降低(如图1所示)。《人口与劳动绿皮书》甚至显示,2020年开始国内人口就会进入负增长。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二孩政策的低效增大了我国遭遇“人口断崖”的风险。我国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民日报》更是直接提出“幼有所育,得有硬招实招”。人是社会运行的必要因素,当今世界诸多国家都面临人口下降的危机。韩国自1984年生育率就降至更替水平,但直到2005年生育率低至1.08才开始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鼓励生育政策,从观望到行动足足犹豫了20年,错过了提升生育率的最佳时机,以至于自2005年以来韩国虽出台百余项生育鼓励措施却收效甚微。西方发达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态度早已转变为鼓励人口增长,并通过税收制度与生育政策配套实行。而面对人口消减的危机,我国亦亟需通过政策调整激励生育,缓解人口消减的压力,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提供更多的人口资源。

生育、抚养孩子的成本居高不下是我国家庭生育率降低的重要原因。苏宁金融研究院通过整理从怀孕到上大学各个阶段父母所需要承担的支出明细发现,养育一个孩子的基本预算为将近50万元。网传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的养娃成本,从出生到上大学高达200万元。2017年发布的《中国工薪阶层信贷发展报告》显示,工薪家庭的年平均收入为15.4万元,年平均消费为8.7万元。也就是说,工薪阶层的年均储蓄金额平均为6.7万元,养育孩子的基本支出需要储蓄最少7.46年。育儿成本居高不下,生存焦虑大大降低了现代人的生育意愿。政府有责任帮助每一个养育孩子的家庭解决后顾之忧,此时国家需承担部分养育成本,提升家庭生育的积极性。

图1 2007-2018年中国新出生人口数量数据来源:《中国生育报告2019》

税收是调控居民收入与财富的“有形之手”,通过减少家庭生育方面的税收支出激励家庭提升生育率是古今中外的普遍做法。我国西汉时期,汉高祖就提出“民产子,复勿事两岁”(《汉书·高帝纪》),东汉时期衍变为“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资治通鉴》),至清代康熙年问更是直接提出“盛世滋丁则永不加赋”(《清圣祖实录》)。新加坡则规定对抚养多子女的家庭退税额最高可达2万新元。税收调控在生育激励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功效。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增速缓慢与老龄化加重的双重危机,通过税制优化激励生育才能牵住人口发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牛鼻子”。鉴于此,本文试图在论证税收理念跃升的基础上剖析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优化建议来激励家庭生育,破解我国的人口危机。

二、家庭生育税收激励的理念跃升

理念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施行、优化过程中起着“指南针”的效用。当理念契合社会实践时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存在一定的抑制作用。以生育促进视域审视当前税收理念可以发现诸多理念已经背离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轨道,需要结合生育现状、人口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实践实现跃升。

1.从家庭财富税收公平到家庭责任税收公平

税收是将纳税人财富转移至国家的“桥梁”,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衡。家庭财富税收公平要求家庭承担的整体税负符合其收入水平、消费能力与财富总量,即通过考量家庭的日常收支与现有财产测算家庭的应纳税额。依据家庭财富确定应纳税额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但随着生育率偏低、人口老龄化严重等社会问题的浮现,依据家庭财富分配税负的方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局限。其一,以家庭财富为标尺的税收公平理念忽视整体的育儿成本。我国税制中与育儿成本直接挂钩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子女教育设置为专项附加扣除,但扣除额度仅为每月1000元,在实践中难以覆盖育儿支出。更何况教育支出仅属于育儿总成本“拼图”中的一个“板块”,服装、食品、医疗方面的费用不可忽视。申言之,现行税制未能全面考量家庭的育儿成本,难以发挥对家庭生育的激励功能。其二,以家庭财富为标尺的税收公平理念忽视子女个数的差异度。如前文所述,养育一个孩子将耗费掉工薪家庭最少7.46年的储蓄额,子女数的增加更会引发家庭经济压力的“乘数效应”。当前,房产税与个人所得税虽规定依据家庭儿童数量确定免税面积与子女教育扣除额,但未体现对家庭生育的促进色彩,难以激发起家庭生育的积极性。

家庭责任税收公平是指确定家庭税负时需将家庭必须承担的生活支出纳入减税或免税空间,对其剩余的收支与财产征收税款,从而避免因税款的缴纳过度挤压家庭承担育儿责任的经济空间并确保承担更重育儿责任的家庭可获取税收减免。当前税制中体现的家庭财富税收公平理念相对忽视工薪家庭的育儿压力。因而,我国有必要进行税制优化,提升家庭税负与育儿责任的契合度,激励家庭提升生育率。其一,我国应设置对育儿成本的差异化扣除模式。当今社会,普通白领的日常生活支出增加,直接导致的后果便是育儿成本的难以承受。对此,我国应在直接税制中设置差异化的扣除制度,即在个人所得税与房产税中增加育儿支出与儿童免税面积的扣除,直接降低育儿责任较重家庭的应纳税额,从而激励家庭的生育行为。其二,我国应通过税收降低育儿物品的市场价格。当前父母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儿童用品的高价也成为家庭生育的“拦路虎”。而高价儿童用品中也包含着高昂的税款。对此,我国应通过问接税制减少儿童用品中的税款,降低儿童用品的成本与价格,扩展工薪家庭生育的经济空间。

2.从税收经济效率到税收社会效率

税收对效率的影响是税收政策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在建国后的几十年内,我国在税收效率领域相对重视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经济效率是指税收应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尽量避免对市场运行的干扰,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种理念下,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人口红利消减、生育率偏低、发展后劲不足等难题。重视经济效率的税收制度并无力克服上述危机。其一,重视经济效率的税收理念忽视人口增长。人口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因素。重视经济效率的税收理念要求以经济增长率为标准设计税制,这虽在短期内可以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未给人口增长、多孩养育提供必要空间。例如,我国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一刀切”地设置3500元的扣除额。即使家庭子女众多导致入不敷出,父母月收入超过3500元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视经济效率的税收理念忽视育儿成本导致许多家庭陷入“生得起养不起”的困境,被迫只生一个孩子甚至丁克。其二,重视经济效率的税收理念降低家庭幸福度。重视经济效率的税收理念虽带来了经济的腾飞,但也导致日用品价格、生存成本、家庭支出的升高。儿童生活用品价格的攀升必然导致家庭整体的育儿支出增多与儿童享有资源数量的减少,从而降低家庭的生活幸福度与生育积极性。

税收社会效率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石”,是指税制的设计与运行应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會整体效率的提升,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再分配的“调控之手”,凸显社会效率色彩的税收要求依据当今社会的育儿水平与要求减轻相关领域的税负,且为家庭减税提供便利的征管环境。其一,我国应降低家庭承担的整体税负。重视社会效率的税收理念就是要在收入、房产、生活用品等方面降低家庭的整体支出,间接增加家庭的税后收入并提升家庭的整体购买力,从而为家庭生育扩展更大的“经济空间”。其二,我国应优化家庭纳税的征管环境。当前我国政府机关证明配偶关系、父子关系、收入水平等方面的材料繁杂,再加上近年来我国家庭关系稳定度下降,若夫妻生育子女后离异,证明其亲属关系并进行税收减免难度较大。上述风险必然降低家庭的生育积极性。重视社会效率的税制则要求为家庭纳税提供便利、宽松的征管环境,免去税收核定、优惠申请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家庭的生育行为。

3.从权力主导型税收秩序到权利保障型税收秩序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封建君主制推行了几千年,“黄粮国税”的税收理念影响深远。此时,纳税仅属于纳税人的应然义务。权力主导型税收秩序是指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更加强调税收权力的顺畅运行,征税方为税收秩序的主导者。当纳税人权利与征管权力发生冲突时侧重保障征管权力。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力主导型的税收秩序难免带来诸多弊端。其一,权力主导型的税收秩序违背了税收的合理性。理想情况下,税负的承担需以纳税人的经济能力为“标尺”。但实践中,该“标尺”的持有者为国家,纳税人并不能对税负的确定发挥必要的影响。例如,若家庭中仅父母一方工作,需要赡养老人并抚育子女,即使家庭生活入不敷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购买含税金额高昂的儿童用品。此时税款的支付已经背离了其经济能力,家庭生育的积极性随之降低。其二,权力主导型的税收秩序忽视了对家庭权利的保护。当前我国税负的衡量机制缺失,导致家庭在收入、房产、日用品等方面的税负超过承受范围时只能降低家庭生活质量或通过少生甚至不生的方式减少支出。此时,权力主导型的税负确定方式导致家庭的生存福利保障度较低,发展空间不足,在家庭税负过重的情况下,生育率降低成为必然趋势。

随着税收债务说的盛行,税法从“征税之法”变成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色彩在税收制度中越加浓厚。权利保障型税收秩序是指政府在税负确定与税款征收的过程中充分考量纳税人的税收承担能力并参考纳税人的建议不断优化现行税制,在税制运行中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应然权利。具体到家庭课税方面则应该降低家庭整体税负并营造宽松、便利的纳税环境。当前,我国国库相对充足且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为权力主导型税收秩序跃升至权利保护型税收秩序奠定了实践“基石”。其一,应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对家庭福利的税收保护度。随着国民素质的提升,“少生优生”的观念深入人心,生育二孩甚至多孩的积极性降低。并且,在税收的“高压”下,一般家庭难以负担二孩甚至多孩的费用,更难以保障多名子女的素质培养。权利保障型税收秩序要求为家庭生育与子女素质培养预留必要的“经济空间”,在税负确定与征管活动中充分保障家庭的生育权与其子女的发展权,通过“少取”的方式增加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激励家庭提升生育率。其二,应提高家庭纳税的便利度。纳税便利思想以方便并有利于纳税人为核心内涵,贯穿于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的全过程。在家庭纳税的过程中,我国需以便利纳税人为目标,为家庭纳税申报、申请减税提供宽松、便利的征管环境。

三、家庭生育税收激励的制度检视

税负衡量与征管程序是税制的“两翼”,唯有两方面均契合家庭生育利益才能提升家庭生育率。在税负衡量方面,家庭生育的积极性主要取决于可支配财产,即家庭总收入及已有财产与育儿成本之间的差额。而在征管程序方面,家庭生育的积极性主要取决于减税申请的便捷度。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税负衡量与征管程序均未对家庭生育起到必要的激励作用,家庭生育率偏低成为正常结果。

1.家庭生育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制检视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个体化

我国于2018年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增加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修订后家庭的税负大幅降低。但遗憾的是,此次税法修订继续坚持了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唯一课税单位。换言之,即使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等费用,所得税的计征依然以个人收入为基数,未将家庭纳入一个完整的经济体予以考虑。若无子女的中等收入家庭负担着房贷、车贷、赡养老人等多重经济压力,则其家庭经济的抗风险能力较低。而近年来我国物价上涨也导致家庭日常支出持续增高。如继续固守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则难以降低存在生育意愿家庭的经济风险指数,家庭生育率随之难以升高。

(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固态化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的扣除项目包括标准费用、专项、专项附加三类。目前,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收入的标准扣除额不仅从3500元/月上升至5000元/月,也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租金等六项定额或限额扣除项目。从整体上看,《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家庭税负得以降低,但依然存在费用扣除固态化的局限。其一,标准费用扣除缺乏地域问的必要差异。对于发展程度较低城市的家庭而言,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扣除项目后,5000元的标准费用基本可以保障不纳税或仅缴纳少量税款。但对于一线等发展程度较高城市的家庭而言,5000元的标准扣除费用难以覆盖其家庭基本支出。此时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无疑给家庭福利带来一定的减损,即便存在较强烈的生育意愿也难以承担其成本,从而降低发展程度较高城市的家庭生育率。其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僵化。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用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方式,对于教育支出较高的家庭而言,这只是“杯水车薪”,难以缓解子女教育带来的经济压力。此时,少生甚至不生成为迫不得已的选择,家庭生育率随之降低。第三,個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计算方式缺乏动态性。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率较高且家庭教育成本快速增长。但家庭教育成本扣除额的计算却完全忽视了上述因素,导致扣除额的“含金量”下降,家庭的生育率难以提升。

(3)个人所得税家庭生育税收优惠的力度偏弱

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在家庭生育税收优惠方面进行大范围的修改。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对家庭生育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生育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津贴、补贴的免税政策。可以说,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对家庭生育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偏弱。一般而言,激励范围、力度与激励效果成正比,激励范围、力度越大则社会效果愈佳,反之则社会效果偏差。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家庭生育领域激励的窄范围与低力度决定了其难以取得理想中的社会效果,在家庭育儿支出方面的减免效能不足,从而难以破解我国家庭生育率偏低的现实难题。

2.家庭生育激励的房产税制检视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过大

依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版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本地居民的二套以上住房及非本地居民在本市的新购住房。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沪版房产税并未充分考虑家庭生育激励问题。其一,对本地居民的房产税征税范围过宽。给子女准备结婚房产是中国父母的“惯例”,囿于“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的社会现状,部分父母会将其婚房写在自己名下。两套免税房的规定意味着若家庭生育一个孩子可免税,但若生育两个孩子则需对一套房产缴纳房产税。目前上海本地家庭生育二胎的经济压力已经非常大,房产税的征收则成为压垮家庭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此时上海本地家庭的生育率降低则成为必然现象。其二,对非本市居民的房产税征税范围过于严苛。依规定,非上海家庭的新购住房均需缴纳房产税。依据安居客数据,2019年11月上海房价均价为51053元,而《上海市来沪人员就业状况报告(2018)》显示,外地来沪人员的平均月薪为5536元。即,外地来沪人员的年收入仅能在上海购买约一平米房产,付首付、还贷款的压力非常大。对其新购房屋征收房产税的“一刀切”方式进一步增大了外地来沪家庭的经济压力,这会迫使其减少子女的教育支出甚至选择不生育,此时外地来沪家庭的生育率必然降低。

(2)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方式失当

沪版房产税的减免范围主要为人均不超过60平米的合计面积范围、新购唯一住房且一年内售出等。沪版房产税虽给家庭生育提供了一定空间,但未发挥出税收对家庭生育的激励功能。第一,房产税的免税面积计算僵化。对于二孩家庭甚至多孩家庭而言,子女数量的增加意味着照顾人员、居住面积、家庭支出的大幅增加。例如,新生儿、婴幼儿需要父母请专门的家政人员等来照顾,房产使用面积的需求大幅增加。若欲达到通过房产税激励家庭生育的效果需大幅增加子女的免税面积。然而,沪版房产税中实行的均等化的免税面积导致家庭子女的扣除面积低于其实践需求,子女的生育意味着父母住房面积与舒适度的降低,此种社会现象必然带来我国家庭生育率的降低。其二,房产税的税负限制缺失。当前我国家庭主要呈现“421”或“422”的结构,即一对夫妻需赡养四位老人并抚育一个甚至两个子女,经济压力相对较大,且我国纳税人已经承担了较重的间接税负。作为一种新增税种,各试点的房产税中均未设置税负限制机制。这导致房产税的课征可能击穿家庭税负承担的“底线”,迫使家庭通过减少甚至拒绝生育的方式降低生活成本。

3.家庭生育激励的增值税制检视

(1)家庭生活用品的增值税税率偏高

目前生育子女的消费项目多如牛毛,包括但不限于服装、教育、医疗、体育、保险。经过增值税的“雁过拔毛”,家庭养育子女的费用非常高,抑制了家庭的生育意愿与养育能力。具体而言,家庭生活用品的基本税率较高。我国实行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后,增值税基本税率降至10%,其范围涵盖农产品、食用油等家庭日常必需用品。诚然增值税基本税率的降低可间接降低家庭生活用品的价格,但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我国居民普遍感觉物价上涨,甚至已经超过经济承受范围。一般而言,家庭收入扣除生活支出的余额属于家庭生育的“经济空间”,而近期该“经济空间”的萎缩甚至消亡导致普通家庭不得不减少甚至拒绝生育,我国整体的家庭生育率随之降低。

(2)育儿用品未纳入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在我国,免纳增值税的商品主要为避孕用品、古旧图书等。增值税的免税空间并不包括育儿用品。在我国家庭对子女教育日益重视的社会背景下,未将育儿用品纳入增值税免税空间意味着家庭需对此投入更多的成本,育儿压力的增大迫使诸多家庭选择少生甚至不生。其一,儿童生活必需用品未纳入免税空间。当前,儿童服装、鞋子、药品等生活用品依据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承担税负,其价格高于成年人用品已经成为常见现象。在家庭支出增加且生育经济空间遭受挤压的情况下,儿童生活必需品价格处于高位状态的现实直接增大了家庭育儿的经济压力,从而降低家庭的生育意愿与生育率。其二,儿童教育资源未纳入免税空间。多年来,少生优生的观念深入人心,教育则是提升子女素养的“助推器”。《2017中国家庭教育消费白皮书》中数据显示,教育支出占家庭年支出的50%以上。增值税的课征则是家庭教育支出占比偏大的“帮凶”之一,在育儿质量与数量之间的博弈下,多数家庭倾向于选择育儿质量,家庭生育率的降低成为必然趋势。

4.家庭生育激励的税收征管制度检视

(1)家庭纳税申报机制僵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房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申报。在申报方式上,纳税人可自由选择直接报送、邮寄等方式。当前自然人的纳税申报主要以个人为核心,通过数据中介逐步延伸至家庭成员。但我国税务机关尚未与民政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间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这就导致家庭成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提供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房产产权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为保障家庭关系、财产信息、收入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我国税务机关往往采取“一票否决”的审核方式。若我国制定诸多家庭生育的激励政策,在僵化的纳税申报机制下家庭也面临着材料缴纳不全而丧失税收减免资格的风险,使家庭生育税收激励政策沦为“一纸空谈”,家庭生育率随之陷入提升难的困境。

(2)家庭隐私信息保护不足

信息是我们这个世界运行所仰赖的血液、粮食和生命力。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战略的不断落实,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经济行为记录可以形成关于家庭成员身份、财产、所得、消费的“信息拼图”。借助完善的政府信息库,税务机关可摇身为“伟大的父母”,而家庭则沦为“无助的小孩”,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隐私信息随时面临着遭受侵害的风险。家庭虽属经济、道德、伦理共同统治的世界,但经济信息的泄露无疑给家庭的稳定、安全的保障及尊严的维护带来一场灾难。申言之,若我国颁行了一系列激励家庭生育的税收政策,需要家庭提供相关的信息予以证明,如果存在较大的家庭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则许多家庭也许会选择放弃上述优惠政策,家庭生育率提升的目标必然难以实现。

四、家庭生育税收激励的制度优化

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断繁衍才可为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能。面对我国“人口断崖”的风险,如何通过税收激励家庭提升生育率成为我国亟需破解的难题。我国需要在税种设计与税收征管双向发力,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征管程序四个维度降低生育家庭的整体税负,从而提升家庭生育率。

1.家庭生育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制优化

(1)建立个人或家庭为课税单位的选择性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修改后对劳动所得进行课征时仍然延续了个人为纳税单位,虽通过附加扣除等方式提升了课税空间与实际税负的契合度,但未充分考虑到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可能压缩家庭生育的经济空间。因而,我国应构建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或家庭为课税单位的选择性模式。其一,应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课税单位为个人或家庭,纳税人对此有自由选择权。目前英国、葡萄牙、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为家庭,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希腊、荷兰、英国等国家实行过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个人申报或家庭申报的模式,兼顾家庭隐私信息保护与税负承担公平。我国应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个人或家庭为课税单位的选择性模式,兼顾家庭隐私保护与生育成本的扣除,提升家庭整体税负与生活收支的契合度,从而激励家庭提升生育率。第二,应在有关立法中限定“家庭”的范围。近年来,我国家庭逐渐呈现“小型化”特征,以“父母+未成年子女”的三口或四口之家为主,高昂的育儿成本主要由父母承担,家庭税负压力随之增大。对此,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的范围限于“父母+未成年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也纳入该范围,确保育儿支出可在父母的收入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消减税收征管中的存疑空间,从而减轻家庭整体税负与育儿经济压力,促进我国生育率的提升。

(2)提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灵活性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经济空间往往代表着家庭的生存成本,若“課税之手”伸向上述领域则必然降低家庭的福利水平。对于《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僵化的问题,我国应提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灵活性,使之更契合家庭的生育成本,从而提升家庭的生育率。其一,设置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域问的差异化标准费用扣除额。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上海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183元,北京为62361元,而贵州仅为18430元,云南仅为20084元。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各省份、各地区间存在收入“鸿沟”。对此,我国应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生活成本设置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标准费用扣除额,降低相对发达地区家庭的应纳税额,从而为家庭生育预留更多的经济空间,提升家庭生育率。其二,转变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方式。每个家庭的子女教育成本存在很大差别,忽视上述差别设置固定的子女教育专项扣除额已经偏离了税收实质公平的理念。因而,我国应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定额计算方式转变为实际费用扣除方式,即由父母持学校、教育机构等出具的单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扩展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的经济空间,减轻家庭的教育成本与经济压力,从而促进家庭生育率的提升。其三,设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货膨胀率的链接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与CPI挂钩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此类规定可有效避免通货膨胀吞噬家庭福利的经济空间。因而,我国应规定每年依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出的通货膨胀率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日常生活与家庭福利预留合理的经济空间,从而保障家庭享有生育子女所需要的经济支撑,提升家庭的生育率。

(3)增强个人所得税家庭生育的税收优惠力度

税收优惠通过相对少取的方式激发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从而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中缺少家庭生育的优惠措施,不仅无益于减少已育家庭的税收负担,更难以调动起家庭的生育意愿。因而,为实现家庭生育率提升的目标,我国需增强个人所得税体系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其一,我国应依据子女数量构建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子女数量的增加对家庭支出可能带来“乘数效应”,对此我国应在个人所得税体系中构建差异化的扣除标准,依据子女数量适度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例如,家庭中养育一个子女的教育附加扣除额为1000元,两个则为2500元。依据子女数量递增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可减少多子家庭的应纳税额,激励家庭提升生育率。其二,我国应构建家庭的紧急税收优惠措施。当今社会风险频发,基于对未来风险的恐惧许多家庭被迫少生甚至不生。为减少家庭的“后顾之忧”,我国需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增加紧急税收优惠措施,即当子女遭遇重大车祸或疾病、家庭结构遭遇重大变更时,应允许家庭成员申请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家庭在子女生育方面的担忧,从而提升家庭的生育率。

2.家庭生育激励的房产税制优化

(1)缩小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涵盖许多普通家庭,税负压力增大导致许多家庭不得不减少甚至放弃生育,此时我国应适度缩小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其一,沪版房产税应缩小对本地居民的征税范围。在家庭人数减少、房屋小型化、独立居住意识强化的社会背景下,家庭购房的套数随之增多,但并非意味着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提升。因而,我国应将房产税的免税套数定为“1+X”(X代表子女数量),即父母给子女准备的婚房,即使处于父母的名下也可以免征房产税,从而缓解本地父母因生育二孩并购置婚房产生的房产税压力,激励本地父母提升生育率。其二,沪版房产税应缩小对非本市居民的征税范围。首套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易对非沪籍家庭产生过重的税负压力,甚至产生被迫不生的风险,降低非沪籍家庭的生育率与幸福度。因而,我国应将非沪籍家庭的房产税征税范围逐渐缩小至二套房,甚至适用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征税范围,从而缓解非沪籍家庭的房产税压力,为其提升家庭生育率提供必需的经济空间。

(2)优化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方式

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措施是税负的“调节阀”,可有效缓解家庭过重的税负压力。作为与家庭育儿数量、成员生活水平与幸福度密切相关的税种,房产税理应不断优化税收减免政策,提升其对家庭生育的促进作用。其一,我国应依据子女数量构建“阶梯式”的房产税免税面积计算方式。均等化的免税面积计算方式契合了税收形式公平的理念,但却难以发挥对家庭生育的激励效用。因而,我国应立足于育儿成本提高的实践需要,依据家庭中子女的数量设置“阶梯式”的房产税免税面积计算方式。例如,一对夫妻的房产税免税面积为80平米,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增加50平米,生育第二个子女后则增加60平米。此种房产税免税面积计算方式通过税负减轻的方式调动起家庭的生育意愿,从而提升家庭的生育率与福利度。其二,我国应构建房产税的税负限制机制。在几千年养儿防老思想的浸润下,子女养老依然是重要的养老途径。当前一般家庭往往由夫妻双方赡养四位老人。这较易引发家庭的养老压力过度挤压育儿经济空间的难题,迫使家庭不敢生育。对此,国外许多国家设置了房产税的“断路器”制度,即将房产税的应纳税额限定在家庭收入的一定范围内。例如,法国规定房产税应纳税额不能超过低收入者收入的4%。因而,我国应构建房产税的“断路器”制度,例如若房产税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超过3%,则可减半征收,若超过5%则直接免税。此种方式可将房产税税负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为家庭生育预留必要的经济空间,从而提升家庭的生育率。

3.家庭生育激励的增值税制优化

(1)降低家庭生活用品的增值税税率

家庭日常生活的运转需要吃、穿、住、行,增值税“地毯式”的课征导致家庭的基本生活成本处于高位状态,缺少充足的家庭生育必须的经济空间。因而,我国需进一步下调家庭生活用品的增值税税率。在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方面,澳大利亚、韩国为10%,新加坡为7%,日本、加拿大为5%。上述较低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可有效保障家庭日用品价格处于更加合理的领域,居民生活的经济压力不会过高。与此同时,全世界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大多对生活必需品适用非零优惠税率。例如,家庭生活用品的增值税税率,印度为1%或4%,法国为2.1%或5.5%。对于家庭生活用品的增值税低税率可有效控制其市场售价,缩减家庭的生活成本,预留生育的经济空间。我国应正视家庭生活用品的高价现实,适度调低家庭生活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从而降低家庭生活用品的市场价格,提升家庭收入的购買力与福利度,确保更多家庭可承担起育儿的经济成本。

(2)将育儿用品纳入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增值税免税范围属于物品价格的“安全阀”,一般而言,如该物品进入增值税的免税空间,便可抽离其市场价格中的增值税成本,降低其市场价格。面对家庭生育率降低的难题,将育儿用品纳入增值税免税范围不失为有效方式。其一,将儿童生活必需用品纳入增值税免税空间。儿童生活用品的高价是家庭生育的“拦路虎”之一,降低儿童生活用品的价格可以提升家庭的购买力与生育率。美国有43个州将药品纳入免税范围,有效缓解了家庭成员尤其是幼儿在医疗方面的后顾之忧。因而,我国可将儿童服装、药品、食品等儿童生活必需品纳入免税空间,降低上述商品的市场售价,从而在家庭收支不变的情况下提升家庭的购买力,为家庭生育预留必要的经济空间。其二,将部分儿童教育资源纳入增值税免税空间。当前,一般的子女教育包括基本的学校教育与课外辅导。据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数据,2014年全国课外辅导班的家庭支出均值已达2268元/年。也就是说,目前课外辅导已经与学校教育一样,成为家庭的必要教育支出项目。对此,我国应将其视为家庭生存空间的组成部分,将子女教育中的学校教育与一定额度内的必要课外辅导项目纳入增值税免税空间,从而降低家庭的整体税负,为家庭生育留存必要的经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