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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之一,截至2020 年5 月15 日)

2020-07-01王军

交通财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防控疫情企业

王 军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一、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基本政策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

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四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 年1 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4 号)

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二)政策解读

1.关于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规定,单位价值在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超过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不允许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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