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下国际投资仲裁的条约解释问题
2020-06-30徐颖勰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3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徐颖勰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促使国际投资广泛开展。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议来规范东道国和外商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其中发生的国际投资争议往往是通过投资仲裁来解决。在此过程中,仲裁机构普遍将国际投资协定作为法律加以适用,而条约解释是适用上述国际投资协定的前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在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广泛运用。因此,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的解释问题应当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为基础,结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将来可能面临的国际投资仲裁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一带一路”仲裁;国际投资协议;条约解释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3-0247-05
1 问题的提出
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过程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面临投资争议,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产生投资纠纷。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们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解释问题将不能囿于保护中国企业利益的角度,而应当综合考虑到中国作为东道国可能被诉的情况。2017年3月9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就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争端案发布裁决,这是中国首次在ICSID作为被诉国家进入仲裁阶段的案子。仲裁裁决在投资者的诉讼时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等重要法律问题上支持了中方立场,驳回了韩国安城公司的请求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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