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合理性调研分析

2020-06-30孙兆欣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

孙兆欣

【摘 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纵观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与我们的生活质量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直接税,它关系到国家与自然人(家庭)之间的收入分配结构,因此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痛感最为敏感,收入分配效果也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合理性进行调研,切实落实好党的惠民生政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惠民生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3-0136-02

1 调查概况

1.1 调查目的及意义

2018年8月31日历经7次大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个人所得仍然实行分类征收,促进了个税由单一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的转变。在个税修订前,我国个税的免征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保持着工资、薪金所得3 500元/月。从我国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方面,达到了6 054.09亿元的税额,占税收总收入的6.7个百分点,而到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11 966亿元,比重上升了1.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城镇人口的消费性水平支出却从2011年每月每人2 348元急速上升到了每月每人4 200元。因此可以说,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3 500元/月的免征额已经严重偏离社会生活的发展水平,阻碍了我国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渴求。因此,要从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级距及增加专项扣除项目等方面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自然人的税后所得,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推动消费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问卷设计与调查情况

本问卷调查是通过网络投票和填表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对各阶层各行业不同群体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进行问卷调查。

从选取的样本数据中发现,从不同阶层来看:大部分在小型私企工作的员工,对工资、薪金的纳税额不是很关心,因为他们的月工资达不到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在大型的私企,特别是董监高等高层人员,对所得税比较关心,他们的年薪平均在10万元以上,达到缴纳起征点,所得税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最终到手的实发工资;对于事业编制和公务员层级的人员,普遍有很强的纳税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关心税额的多少;对于小商贩,他们不是很清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流程,对此也并不关心。从不同年龄段来看:刚踏入工作的新一代职员,特别是22~30岁的人群,工资集中在5 000元/月左右,因此比较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尤其是工资刚过5 000元/月的这一部分人,对个税的缴纳尤为敏感;在30~50岁年龄段,基本工作稳定,很多人都小有成就,稳居企业高管阶层,对个税缴纳认识明确,也有很强的纳税自觉性。

2 调查结果分析

2.1 税率制定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税率的制定经过了几次大修改,税率日渐趋于合理,更加人性化和高效率。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制定出的法规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化而显现出不足的地方,而其中个税中的综合所得是税率制定存在的瑕疵就尤为明显,比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而是机械地统一制定不同的税率级次,当出现通货膨胀时,就会影响最终的应纳税额,破坏税收公正原则。此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的发展并不平衡,特别是东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差异巨大,如果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税率纳税,势必不合情理。因此,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因地制宜,细化税收政策,实行变通规则,把一定的制定权下放到各地方政府,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出更符合经济规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细化规范。

2.2 税法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免征额设定是否合理。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定,历经1980年9月设定的800元,2006年1月设定的1 600元,2008年3月设定的2 000元,2011年9月设定的3 500元,2018年10月设定的5 000元。经过几次大的调整,所得税免征额日趋合理。我国免征额的设定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从纳税的总量上看,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减轻,尤其是对中等收入以下的群体,所得到的税收红利更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我们也不可能只考虑一方面的因素,除了起征点要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外,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直接税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绝大多数纳税人认为,免征额设定的太低,自己交的税太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设定为多少合适,有人认为免征额恰好等于个人的工资最合适,这样个人就不用交税也不需要获得纳税人的荣誉感。很显然,这样的心理是不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因为社会经济中存在通货膨胀的因素,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势必也会存在固有矛盾。免征额通过立法确定后,短期内调整的可能性非常小。固定不变的免征额和每年的物价上涨之间形成矛盾,免征额不变、物价上涨、工资也不会随之上涨,使得纳税人税后的实际购买力下降,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降低纳税人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和增强购買力的目标是相悖的。这实际就是法的严肃性和改革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可以适当将免征额的“指数化”调整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可以考虑将通货膨胀率这一经济指标嵌入免征额的调整中,使其发挥动态调整的功能。

(2)最高边际税率设定是否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设立以来,都是维持在45%的档次上。我国经济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适合我国现有基本国情的,依靠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一直是我国深化改革前的真实写照,而如今更注重的是高新技术产业,改革的方向也是侧重于供给侧,要想实现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本是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工资薪金报酬又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但高边际税率会降低税后收入,不利于引进和留住人才。许多跨国公司在亚太地区的收入一半以上来自我国,但其亚太总部大部分设在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主要原因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达到邻近国家或地区的两倍多,同时也没有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使得不少企业和专业人才望而却步。工薪阶层收入单一,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他们为国家兢兢业业,把全部的精力和技能都投入到了自己的专业职业中,他们的工资也基本是由单位代扣代缴,如此一来,高税率可能会使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受挫,从而使他们产生较强的避税动机,出现“大陆工作、海外工资”的现象,高税率并没有带来高税收。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基尼系数常年在0.4这个国际警戒线上,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亟须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跟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香港地区个税的税率只有15%,新加坡为22%;跟发展中国家相比,俄罗斯只有13%,巴西为27.5%;跟发达国家相比,加拿大为33%,美国45%。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为45%。因此,我国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兼顾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同时,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税惠于民。

(3)年终奖税率的适用是否合理。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单位所发放的年终奖正好是临界点,那么税率适用3%,计算出应纳税额,计算出的结果为1 080元,但是如果年终奖多发一块钱,那么税率将适用下一个档次,也就是10%,这样算出来的结果是3 390.1元。很明显,因为多发了一块钱,税费就要多缴纳上千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综上可知,对于年终奖的纳税,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应该合理谨慎地选择适用的方法。

3 完善建议

(1)建立免征额的定期调整机制。建立免征额的定期调整机制刻不容缓。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可以授予国务院一定的权限,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因素定期调整;二是要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实际情况考虑进来,将免征额的调整和消费支出水平相挂钩,按年度调整。

(2)最高边际率设定的考虑。要想设定比较合理的最高边际税率,需要从3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引进人才,众所周知,人才战略是兴国的战略支撑,重视人才的培养是发展的关键;二是要留住人才,若是我国辛苦培育的人才跑到了别的国家,那就会得不偿失;三是保证收入分配公平,体现以人为本和公平的原则。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设置较高的最高边际税率,通过制度设计来“抽肥补瘦”调节收入和减小贫富差距也有其必要性。所以,我国在兼顾税收公平和效率時,应考虑适当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

(3)合理规避年终奖税收陷阱。年终奖税收陷阱的存在,使得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个税的缴纳问题,避免出现多发一块钱就会多交几千元税费的不合理现象。结合员工年度综合所得的实际情况,并入综合所得或单独计算纳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方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中低收入阶层更适合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否则,采用年终奖单独计算更加合理。对于中高收入阶层,需要具体分析并入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若是太高,就要单独计算年终奖,反之则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使得个人缴纳的机制更加合理。

参 考 文 献

[1]刘剑文.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财税法发展[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8.

[2]蔡昌.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9.

[3]孙阳.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猜你喜欢

个人所得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正式下调16%调为13%
增值税
中国自7月1日起取消13%增值税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网络红包之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浅析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1年将开始个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