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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腐败刑事政策概况

2020-06-29李昌怡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零容忍反腐败

李昌怡

摘要:腐败是依附于国家政权的寄生虫,是社会的毒瘤,历来为民众所深恶痛觉。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任务和难题,同样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是我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反腐败刑事政策是对腐败犯罪的正式反应,同时反腐败刑事政策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我国针对腐败犯罪的反腐败刑事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和改进。

关键词:反腐败;严打;零容忍;宽严相济

1 腐败现象与定义概述

1.1 腐败现象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的表现形式,它以一种客观存在物的形态存在在人类的某个历史阶段,成为当代世界各个国家公认的“顽疾”。腐败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还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同时还严重的扭曲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甚至还有可能出现亡党亡国的结局。腐败问题一直是政府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历代国家领导人对腐败的治理工作都极为重视。如果采取不适当的办法,不仅不会解决腐败现象,还有可能适得其反。由此可见,调整反腐败犯罪刑事政策是应对腐败犯罪的方法、手段和策略,因此,会对遏制腐败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腐败的定义

腐败,一般指由经济社会发展而引起的公职人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正而引起的政治和社会问题。腐败会严重破坏国防安全,导致社会坏人四处横行、社会风气腐化、人际关系冷漠,导致官场产生官官相护、官僚主义、浮夸风气等现象。腐败会孕育由作风不正而产生的结党营私、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等各种犯罪,也可使官员利用出身背景,政治地位、经济权力、熟人关系进行贪污枉法,吃喝享乐。腐败会严重侵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破坏党的声誉、影响社会稳定,并最终导致社会退化。

2 反腐败刑事政策概述

2.1 反腐败刑事政策

反腐败刑事政策,是指一个国家遏制腐败犯罪、治理腐败犯罪的各项政策的总和,包括相关的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等等。首先,反腐败刑事政策是对腐败犯罪的正式反应,反腐败围绕着腐败犯罪而展开,随着腐败犯罪形式的变化而变化。其次,反腐败刑事政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有的刑事政策都是国家为了与犯罪作斗争,而采取的各种惩罚措施。反腐败的刑事政策实质上是引发腐败犯罪的各种因素、腐败犯罪的实际情况、腐败分子对腐败犯罪的认识、腐败分子所能配置的社会资源和质量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产物。其中只要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可能导致刑事政策发生变化。所以,反腐败的刑事政策是寻求符合目的的最佳手段的不断改革与发展的过程。

2.2 我國反腐败刑事政策的历史演进

2.2.1 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时期的经验,由于该政策的执行适应了镇压反革命的需要,所以该政策成为了这一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而这一时期国家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法律,体现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

2.2.2 初步探索时期: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及法律虚无主义

在党的八大上首次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该项政策通过在社会上实施,已经得到了党和人民的普遍认可,从今以后,我们的公安和司法机关要以一种更加坚决的态度,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斗争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开展,应当进一步实行宽大的政策。从此以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便正式过渡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横行,导致这项反腐政策失去了实质上的存在价值。

2.2.3 改革开放早期: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

1983年,党中央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这项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严打”阶段。 80 年代到 90 年代初,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核心是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和遏制不正之风,惩治“大老虎”更是 90 年代初期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这些反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党和国家针对这种现实情况不得不探索新的反腐策略。

2.2.4 改革开放中期:宽严相济

实施“严打”刑事政策,在惩治重大刑事犯罪上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过度实施这种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精神。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提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项规定标志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正式确立。2009 年和 2011 年的两部刑法修正案,都肯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该政策也很好的指导了刑事立法工作的开展。

3 我国现行反腐败刑事政策——“零容忍”反腐败刑事政策之提倡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和国家对当前我国的反腐形势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认为反腐败斗争任重而道远,需要党和国家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问题,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以“重拳”出击治理腐败,使反腐败工作逐渐走上常态化、制度化的道路。党和国家通过这种反腐方式查处了一大批重大腐败犯罪案件,一大批腐败犯罪分子被反腐机关“拿下”,使得腐败犯罪发生的频率得到有效控制,这样的反腐成绩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

反腐败零容忍,意味着对于一切腐败犯罪行为务必要严厉打击,杜绝腐败的发生。其不仅包括了对于一般腐败行为的零容忍,而且还包括了对于腐败犯罪行为的零容忍。零容忍是一种对待腐败犯罪的态度,指的是面对任何一起腐败犯罪案件,绝对不能手软,不论腐败分子是“老虎”还是“苍蝇”,都要坚决依法惩治。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针对腐败分子采取“零容忍”的刑事政策,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我认为,当前我国的腐败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如果以这种态势持续下去的话,党和国家必然会遭受到巨大的损失,所以必须坚定地实施“零容忍”反腐败刑事政策,抛弃“抓大放小”的反腐败模式,积极贯彻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政策。务必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反腐策略,只有这样,取得的反腐效果才能让党和人民都深感满意,使得反腐倡廉的思想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J].当代法学,2013(05).

[2] 赵秉志.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4(03).

[3] 罗猛.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体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7).

[4] 何家弘.宽严相济与中庸反腐[J].法学家,2015(03).

[5] 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法学论坛,2007(0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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