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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关系以及离婚所涉及法律问题

2020-06-29温敏伟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关键词:冷暴力婚姻法夫妻

温敏伟

当代家庭关系复杂,随着离婚率日渐升高,不免引起我们对家庭关系的深入思考,其中最常见有家庭冷暴力。

专家认为,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解决,而是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使用讽刺挖苦、侮辱性语言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尽管身体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的成分,但他们是通过伤害对方躯体进而伤害对方精神的,而“冷暴力”多是一开始就指向精神。因为其行为通常没有身体上的实质伤害,因此也无法做出伤情的司法鉴定,以上问题目前实践中尚难以解决。

1 家庭冷暴力的具体体现

(1)夫妻同居一起却彼此疏于沟通,甚至形如陌路没有交际。

(2)夫妻共处无论在言语和行动上均攻击对方,使对方精神和心理承受巨大压力。

当夫妻间相处形如陌路,自然是感觉相处非常累的,与此产生无法沟通,为求解脱会产生离婚念头,而如果因为家庭冷暴力而造成离婚,改如何判决呢?过错方如何定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实行家暴或其他非法行为时,被害方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终止婚姻。

家庭冷暴力现属于家暴的一种。正是这种常被人忽视的精神暴力形式,其发生率却为三种家庭暴力之首。而因为家庭冷暴力想要通过打离婚官司得到胜算的机会有多大呢?具体又应该如何取证?

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夫妻交流中,冷暴力表现为下面几类:

第一类:对对方进行习惯性的贬低,其中最常见的做法是用满不在乎的态度让对方感到自身的“渺小”。或是当对方是“透明人”,不同对方进行任何交流。

第二类:“揭老底”,往往不但当事人受到伤害,还发展到“株连九族”,更为事后关系的修复和重建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类:冷嘲热讽,有一类人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妻子有些想法想征求丈夫的意见时,丈夫就说“你也不看看自己几斤几两就跟别人学”、“你也不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模样,再漂亮的东西套在你身上也好不了”;比如夫妻因为财务问题有异议,做妻子的就说“你要是像她老公一样能挣钱,我还用跟你说这些”、“如果你还是个男人,就别让我操这份心”、“我真是瞎了眼,找了一个这么没用的人”;还有,“你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你自己最清楚”等等一些刺伤人自尊心的话。

第四类:提醒惩罚,这是一种女人喜欢用的方法,通常她们并不想真让丈夫伤心或痛苦,只是用行为表示出她的不高兴,提醒丈夫注意她的感受,反醒一下做错了什么。比如摔东西、拒绝或敷衍性生活、对着孩子说爸爸如何不好、一句话不说转身回娘家……总之,丈夫不喜欢怎样她就怎样。

第五类:不管不顾,不关心对方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再做以前一直由自己主动承担的家务;临时出门不再通知对方;没有任何原因地“失踪”,让对方找不到踪影;懒得和对方说话;不喜欢单独面对对方。

第六类:听之任之,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状况,说明两个人的感情出现了大的危机,正在丧失主动解决问题的意愿,对方所做的和所说的一切好像都与自己无关,只是为了维持婚姻的形式。

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而冷暴力的发生也没有特别的前兆和过程,可能就是为一件小事斗气开始的,夫妻间这么亲近的关系,你想过为什么要以冷漠相对,为什么有话就是不能好好说呢?

家庭冷暴力也是家暴的一种,我国对家庭冷暴力是如何规定的?“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到现在为止,家庭冷暴力是无证据可言的,只能是訴讼离婚。也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因为这不是赔偿的范围,但是可以是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

随着家庭暴力现在在社会上愈演愈烈,很多妇女对拳脚上的暴力有了很大的维权意识,渐渐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冷暴力方式。可是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作伤情鉴定,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难以认定谁是过错方。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家庭冷暴力遭遇了法律空白,因此家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就成了一个难题。当然走到最后的离婚结局,相信也是没有人愿意看到的,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冷暴力疏于沟通最后走向离婚,也是有很多因素,例如最常见的就是配偶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疏于沟通而造成冷暴力无法忍受而造成离婚。无独有偶,针对同居,容易产生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而同居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区别很明显:(1)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后者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结婚、以组成一个家庭为目的,后者是以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需求,同居者与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关系;(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冷暴力起诉离婚如何取证

终结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经常被当事人采用的救济方式。如果男女双方就离婚无法达成协议,则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但是实践中,很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冷暴力能否成为其证明感情破裂的因素?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涉及到取证的问题。

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准备证据,比如:对方拒绝交流时,给对方发的信息或者留言,在和好期间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证书或者聊天记录,知情的邻居朋友的证言,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知情并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请求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的相关记录等。

当遭遇到家庭冷暴力时,不应该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一味的想着忍让与忍耐,而是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家庭冷暴力带给女性的伤害有时候是不可泯灭的。当然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每个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人受到的伤害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付家庭冷暴力的手段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离婚彻底摆脱掉家庭冷暴力,避免受到更深的伤害。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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