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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企业地下水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案例研究

2020-06-21路忻张清敏李祥华

河南科技 2020年11期
关键词:基线含水层环境质量

路忻 张清敏 李祥华

摘 要:通过对某采矿企业地下水污染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本文识别了污染源和基线,量化了损害结果和损害数额,以期为相关案例评估提供参考。

关键词:采矿企业;地下水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Abstract: By identifying and evaluating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 groundwater pollution in a mining enterprise, this paper identified the pollution source and baseline, and quantified the damage result and damage amount,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related case evaluation.

Keywords: mining enterprise;groundwater pollution;damage assessment

某采矿企业违法生产和超标排放造成地下水环境严重污染。本文以此为例,依据现有的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对该采矿企业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以期为相应的环境损害案件提供参考。

1 基本情况

在建设、生产、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某采矿企业发生多起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案件。这些违法生产和超标排放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要素以及地形地貌等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

2 损害评估过程与分析

2.1 评估目的

本次损害评估工作旨在明确本次事件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对本次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确认,判定本次事件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本次事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对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提出建议,以期为行政处罚、环境治理等工作提供依据。

2.2 评估思路与程序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污染源调查和损害确认;第二阶段是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第三阶段是生态环境价值量化及恢复措施建议。

2.3 基线确定及损害确认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报告,调查区域内土壤各监测因子无超标现象。因此,本次鉴定评估工作主要从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污染和地形地貌三个方面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中规定的基线确定原则[1-3],进行基线确定和损害确认。

2.3.1 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破坏基线确认。由于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的破坏往往难以恢复,本次选取矿井水涌水量作为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破坏程度的表征因子,将历年矿井涌水量作为损害计算数据。

2.3.2 浅层地下水质量基线确认。本次鉴定评估工作场地内浅层地下水质量表征因子选择氟化物,浓度基线值选择区域浅层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井监测值的平均值,即氟化物的基线浓度为0.471 mg/L。

2.3.3 地形地貌破坏基线确认。本次鉴定评估工作以2008年历史影响中该采矿工业广场、煤场和矸石场占地范围作为基线范围。

2.4 污染源识别

2.4.1 排矸场、煤场等露天堆场。由于露天堆放,地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长时间的暴露、降水、喷洒等外界环境的变化,可能使矸石、煤、煤泥中的污染因子经淋滤液渗入土壤和地下水,损害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4]。

2.4.2 矿井水处理站、煤水沉淀池、矿井水地下水管网等地下、半地下水处理构筑物。由于废水成分存在差异,循环利用方式和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工程设计、防渗要求以及日常维护和监测会存在差异,如果此类构筑物发生废水的“跑冒漏滴”等情况,废水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将会损害其环境质量。

2.4.3 煤仓、煤泥、危废等生产车间。对于只做水泥处理的一般硬化地面来说,在车辆、选煤机械等工具的长期碾压下,水泥地面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由于日常冲洗,地面长期累计的冲洗废水可能随地表裂缝将污染物带入土壤和环境,损害其环境质量[5-6]。

2.5 损害结果

2.5.1 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破坏。根据有关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報告,该采矿企业矿井水的排放及循环利用并未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证书和排污许可证书,属非法取水和排水。

2.5.2 浅层地下水环境污染。根据有关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该采矿企业污水处理站、煤场和矸石场周边地下水氟化物浓度值均超过基线浓度至少20%,因此该采矿企业矿区存在地下水环境污染损害行为。受损面积以矿井水储存池和矸石场喷洒范围为主,约为46.94万m2。

2.5.3 地形地貌损害结果确认。根据有关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报告,随着该采矿企业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与2008年相比,截至2019年底,增加地形地貌破坏面积112.24 hm2。

2.6 损害实物量化

根据有关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报告,该采矿企业的矿井疏干水总量为680.49万m3,地下水受损量为26.88万m3。对地形地貌的破坏主要为工业广场占压土地、矸石渣堆占压土地、取土挖损土地、釆区塌陷和地裂缝损坏土地,受损量为372.32万m2。

2.6.1 地下水含水层结构损害价值量化。本次鉴定评估中,地下水含水层结构损害以地下水资源进行表征量化,参照地下水资源费,进行地下水含水层结构损害价值量化。根据含水层结构破坏的实物量化结果,计算不同时间段内的矿井疏干水的资源价值损失量。计算方法如下:

水资源费(万元)=矿井涌水量(万m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元/m3)。

经计算,地下水含水层结构损害量化结果为208.20万元。

2.6.2 地下水污染价值量化。针对地下水环境污染,本次地下水价值量化暂只考虑污染物去除技术价值,不考虑污染物风險控制技术价值,即选用抽出处理技术将已受污染水体处理后,用达标水进行喷洒淋滤,避免地下水再次污染。

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和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中地下水修复技术及适用条件(附录B),选择抽出处理技术对污染区地下水进行治理。处理成本为106.974元/m3,地下水受损量为26.88万m3,地下水污染损害价值结果为2 876.25万元。

本次鉴定评估工作中,地形地貌破坏价值量化以相关工程恢复治理预算的价款总额为依据进行核算,包括工程施工费、治理工程费、监测工程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经计算,地形地貌破坏价值量化估算值为4 685.89万元。

3 结论

本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结果如下: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破坏量化结果为208.2万元;地下水损害量化结果为2 876.25万元;地形地貌生态破坏量化结果为4 685.89万元。鉴于地形地貌生态破坏涉及的土地面积大,工程预算费用多,相应评估得到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高,考虑到该采矿企业所在地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与其生产工程具有同步性、长期性、阶段性,工程总量大,为了实现地形地貌生态破坏的环境损害修复治理目标,使其在技术经济上更加科学合理,应尽快编制相应方案,开展修复工作。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Z].2016.

[2]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Z].2018.

[3]於方,张衍燊,徐伟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解读[J].环境保护,2016(20):9-11.

[4]於方,张红振,牛坤玉,等.我国的环境损害评估范围界定与评估方法[J].环境保护,2012(5):25-29.

[5]黄绍洁,陈登美,黄贤峰.贵州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调查研究[J].环保科技,2013(2):25-29.

[6]李海杰.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案例分析与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5):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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