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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错适用关系的探讨

2020-06-21刘江豪

锋绘 2020年3期

刘江豪

摘 要: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刑事法律体系,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适用关系从分离到“刑事一体化”再发展为“深度一体化”,凸显了刑法与刑诉法的高度融合性。但司法实践中,实体法和程序法走向了泾渭分明的道路,体现于具体的法律争端、制度中。在进一步构建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适用关系路径上,应当确立“刑事一体化”原则,统筹立法工作以及完善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方法,以期实现法治最优效果。

关键词: 刑法;刑诉法;刑事一体化;交错适用

0 前言

在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中,实体性刑法和程序性诉讼法一直是热烈讨论的议题。中国台湾学者林钰雄提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两者的关系属于交错适用,也有学者提出“刑事一体化”概念,从制度层面讨论刑法与刑法的联系。但实践层面依旧缺乏刑法和刑法的系统研究,在刑事司法体系的研究和实务中,深入探讨两者交错适用关系,构建处理两者关系的机制十分有必要。

1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错适用关系的内容

1.1 相互依赖

就刑事法律规范体系而言,刑法是犯罪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实体规范,刑事诉讼法则是确定并实现国家于具体刑事个案中对被告刑罚权的程序规范。尽管概念有别,刑法作为实体法的罪行规范依赖于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实体刑法唯有透过诉讼程序才得以实践。刑法学犯罪论的核心部分犯罪构成理论,亦需在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立案、公诉、审判的程序的指引下探求犯罪事实,界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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