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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发证“四权权利人”确权研究

2020-06-19曹大春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确权问题研究

曹大春

摘 要:本文首先对林权证相关法律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次对基于林权证“四权”权利人的明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最后对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希望可以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林权发证;“四权权利人”;确权;问题研究

在我国现有的林权方面的法律中,一般会将林权定义为森林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权主要体现了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法人依法享有森林以及林木的相关权利,并从中依法占有和使用森林、林木,并且依法享有所产生的收益,或者对其进行处分。与此同时,林权还具有以下权利: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采伐权等。通过这项规定可以观察出林权权利的客体是森林以及林木。除此之外,通过林权可以有效地规范我国的林木、森林的相关权利。

一、林权证相关法律效力阐述

《林权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与核发,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该项法律还是林权权利人明确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重要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培育,并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同时也践行了我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在该项法律中,对森林的权属、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林业行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这是一项行政法规。在这项法律中,对森林资源以及森林等相关概念明确作出了规定,同时该项法律也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为了尽可能地使相关人员的登记行为更加规范,并且为群众提供一定的便利,使得权利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国家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通过这项法律法规,人民群众可以依法进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同时,这项法律也对于相关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国土资源部进行起草,在这项法律中,对不动产权利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于林权证“四权”权利人的明确分析

(一)对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进行分析

为了规范我国林木行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森林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这两项法律中,明确地对林地所有权进行了划分,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所有,第二类是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地区,集体主要掌握林地资源,并且在每一地区都遵循“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由村民小组代替了原来的生产队。从现实情况来看,林地所有权的村庄有一部分在村集体,或者有一部分在组集体。通过相关的调查可以发现村民对于所有权的认知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他们普遍认为在林地的拍卖以及承包阶段林地的所有权仍归自己所有。因为村民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造成了后期经营理念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部分村民主观上认为林地归自己所有,在林地的使用过程中,便会容易发生一些超出相应权限的使用方式,甚至会私自进行林业用途的更改,将其更改为非林地。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来说,主要是按照1982年林业进行“三定”时明确签订的“山权”单位来执行。从目前来看,在对林地所有权进行明确时,主要通过进行林权登记来明确,并且遵循“三定”时的权源,从而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登记林权,并为其进行依法换证。

(二)对林地使用权权利人进行分析

一般情況下,在进行林地的使用时主要遵循林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于所有的单位以及个人来说,想要依法使用国家或者集体的林地均需要签订相关的使用合同,合同的签订主要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来完成。通过这种方式,单位以及个人便或得了林地的使用权,并可以依法开展以下活动:一是采伐迹地,二是火烧迹地,三是依法使用荒地以及荒山,四是在林地上进行林木的营造。如果有关人员进行国家、集体林地营造林木的侵占,这时无法单纯地将林木使用权归结于个人所有,因此必须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相关的合同,并获得林地的依法使用权。通过合同的形式,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有效的明确,同时还可以将林地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进行明确,使其双方合格遵循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林地使用费的支付。在进行林地使用费的支付时,林地使用费的相关标准以及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是村民通过民主协商进行确定,如果政府作出了明文规定,那么这种情况除外。通过合法渠道签订的林地使用合同,才可以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

(三)对林木所有权权利人进行分析

如果由国有单位进行宜林荒山的造林,对于个人以及由国家进行拨款的单位来说,如果他们进行国有单位宜林荒山的造林,这时国家便会单独掌握林木的使用权。如果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资金的筹备,并承包国有宜林荒山进行造林,那么承包人员便掌握了林木的使用权。如果通过合作以及合资的形式来进行林木的营造,并遵循合同的相关规定,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国有宜林荒山的购买以及租赁并完成林木的营造,这时林木所有权的租赁方以及购买方便掌握了林木的所有权。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宜林荒山的营造,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金的提供方以及个人进行造林的承包,这时会有集体掌握林木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如果单位以及个人进行筹集承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那么会由承包人员掌握林木的所有权。除此之外,通过合作或者合资的形式进行造林,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且由单位以及个人进行以租赁,或者进行林木使用权的购买,那么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的林木使用权主要归林木使用权的租赁方或者林木使用权的购买者所有。如果村民在自留山进行造林,这时村民便可以掌握林木的所有权。对于已经划分给村民的自留山,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造林,这时会由集体成员共同进行营造,同时将林木所有权划分给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除此之外,在合法渠道下,例如进行投标或者由他人进行转让,那么这时中标者以及接受林木所有权的转让人员会掌握林木的所有权。

(四)对林木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进行分析

通常情况下,林木使用权具有不稳定性,会随着林木所有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可以看出林木使用权一般是建立在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将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进行分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即林木所有权的特定权利人借助于特定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转让,这时,便实现了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的分离。

三、结论

综上所述,林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是我国有关部门需要遵循的相关法律标准。想要有效地保证林权权利人的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规范,并严格遵循法律标准进行林权的登记,详细地进行林权权利人所提供的资料的核对,从而切实有效地保证林权权利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陶敬贤.林权登记问题与对策建议[J].绿色科技,2019,(21):195-197.

[2]张文雷.浅谈林地确权应注意的问题[J].现代农村科技,2018,(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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