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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0-06-19张燕

中国经济周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王晨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

张燕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維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核心要义。

回归近23年以来,香港始终保持繁荣稳定。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抵御住了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巩固了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这颗“东方明珠”的光彩一度更甚往昔。

然而,自从去年夏天“修例风波”发生以来,“港独”组织和激进分离势力在外国和“台独”势力支持下,公然叫嚣“香港独立”等口号,进行不断升级的街头暴力,煽动无底线的“揽炒”,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香港正面临回归以来最严峻局势。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同时,‘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5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香港自“修例风波”以来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活动和社会政治动荡,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

国家安全是香港的重要议题。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2年,时任香港特首董建华首次提出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随后18年,23条立法虽被屡次提及,但立法工作一直未能顺利进行。

王晨在说明中指出,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条立法受挫以来,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香港现行法律中一些源于回归之前、本来可以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王晨表示,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23条立法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难以有效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都明显存在不健全、不适应、不符合的“短板”问题,致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王晨在说明中说道。

王晨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将有效地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有力地巩固和拓展“一国两制”的法治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涉港国安立法是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举

王晨作说明时指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结合多年来国家在特别行政区制度构建和发展方面的实践,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多种可用方式。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研判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了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在香港《基本法》中,与附件三对应的法律基础为第18条。第18条规定,附件三所包含的法律,必须为全国性法律,且范围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下,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目前附件三中已包含多部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包括专门针对香港事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根据此前公布草案详情,涉港国安法最终将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根据《基本法》第18条中的规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之后,涉港国安法将直接于当地推行,无须再经过本地立法程序。

“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是无可置疑的。对世界上任何国家来说,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决定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香港特首林郑月娥5月28日发表声明称,特区政府会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早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过程中会积极反映香港特区的具体情况。我们亦会积极向各界解说这次立法的目的及其重要性。根据《决定》要求,特区政府会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工作和公众教育,并就此向中央政府定期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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