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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甜”:看《雨人》之神奇

2020-06-11洪海林杨杰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7期
关键词:雷蒙民事权利民事法律

洪海林 杨杰

电影运用艺术的处理方法和演员高超的演技,将一对矛盾抛向观众——查理,一个小有成就的汽车行老板,本以为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却被半路“杀出”的连金钱概念都没有的傻哥哥雷蒙得到。

是什么让一个生活都难以自理的哥哥能够不费吹灰之力享用这笔巨额财产?而又是什么让健全人查理只能眼看着唾手可得的财富离他而去?这一切所依托的便是一个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民事权利能力”。

与生俱来,只因死亡而消灭

文章开头,我们必须就促成影片合理性的这一概念——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科普。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说到这里,可能部分读者就开始不知所云了,为了能够理解这一概念,让我们来明晰一下何为自然人。自然人即依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最初民法中只有人这个概念,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出现法人之后,为了区分于法人而产生了自然人这个概念。

与影片相联系,笔者意欲讨论的也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给出了法言法语的概念解释之后,笔者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再次解释——乘坐公交车需要购票,而民事权利能力正是一个人乘坐民事之车的车票,进入车厢之后才能与财产、债务、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相交融。

那么,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当一个婴孩呱呱坠地,当他呼吸到世界上第一口新鲜空气,当他生命的存续不再依附于母体时,他就获得人格,成为民法上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独立个体,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导读:

查理父亲去世,留下了300万美元的巨额遗产。然而令他意外又气愤的是,遗产全部给了一个他素未谋面的哥哥雷蒙。之后,查理在精神病院里找到了雷蒙。原来,雷蒙是查理的亲哥哥,因自幼患有自闭症,母亲去世后就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查理心中有了算计,他把雷蒙带出精神病院,企图骗他出让遗产。雷蒙的生活习惯奇异,活在自己的幻想世界里,有很多离奇古怪的行为。查理在共处中发现了雷蒙惊人的记忆能力,并利用哥哥过目不忘的本领去赌场上赢了一大笔奖金,这足以使查理摆脱穷困生活。在相处的过程中,查理也愈发意识到,和哥哥的手足情远远胜过了他原先图谋的300万元的遗产。

影片通过一份“错位”的巨额遗产讲述了一个曲折温暖的亲情故事,身为主角之一的雷蒙,其心智特点非常值得民事法律研究的关注。借影片里贯穿于整个故事过程的法学现象作为例子,让我们一起探讨研究一下有关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一话题。

一个自然人,因为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观察我国相关法规,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影片中,常出现雷蒙碎语连篇无法与他人交流的片段,而疗养院院长也告诉查理,雷蒙有沟通及认知的困难,他不能正常地表达自己需求,别人亦无法以传统的方式了解他的情绪。雷蒙患有自闭症,他属于心智有残缺的人,但这并不影响他获得民事权利能力。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会消失呢?

一个人的出生与死亡恰恰对应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与消灭,与权利能力的获得相反,死亡是带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因素。死亡消灭了一个自然人的肉体,也让他的灵魂随之凋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要件,即当他死亡之时,将失去权利的载体,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再回看影片给观众留存的疑问,似乎就迎刃而解了。雷蒙虽然因患自闭症而心智不健全,但这并不影响雷蒙作为一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能力。只要活着,他所拥有的权利就不能轻易被他人剥夺。查理本以为父亲死后能够改变态度,用自己的毕生财产弥补父子之间的怨恨,但父亲却将几乎所有遗产留给了查理并不知晓的哥哥雷蒙——一个查理眼中的傻子。

电影的戏剧性手法造就了这场矛盾的遗产之争,其看似戏剧性的发展对一向严谨的法律人来说都存在着法律上的合法解释。

与日俱增,多方制约稳定社会

影片的开始,呈现了一幅热闹繁忙的汽车交易景象。作为主角之一的查理经营着一家只有两名员工的汽车行,虽然规模不大,但由于缺乏人手查理总是疲于应付顾客的各种要求,即便如此他还是凭借自己灵活的手腕和技巧也算是将汽车行经营得小有起色。

与独当一面的弟弟查理相比,雷蒙的生活却全部需要他人来照料。其中,影片描述了一段查理带雷蒙去看医生的情景,将雷蒙对数字的敏感和高超的数学天赋表现得淋漓尽致,但当医生问及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问题时,雷蒙却成了不折不扣的外行。正因为此,雷蒙虽天赋异禀却依然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所以才需要长期在疗养院治疗。

那么,像雷蒙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上又应当用什么制度给予他们保护?

如前文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获得。如果一个人意欲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他就必须具备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进入买卖等民事法律关系中。

一个自然人能否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需要观察其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是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心智和对行为事物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易言之,心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因此,在以私法自治为基础的国家,民法为了保护年龄幼小、心智和认识能力有缺陷的人,设立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通过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达到保护之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蕴含着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切,具有高度的人权价值。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通过对年龄、精神状态的考察,针对成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作了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划分,运用三分法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状态。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概念,笔者总结其特征如下: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均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并不由民事主体主观意志决定;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资格,只有具备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能力是确定民事主体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超越行为能力而为的民事行为必须通过监护人能力补足方可发生效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保护年龄幼小、心智和认识能力有缺陷的人。

>>电影《雨人》剧照 张纯供图

影片中,查理能够经营自己的汽车行,进行多宗汽车交易,正是由于他是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他游刃有余地应付着各种突发状况时,也正展现出为何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参与处理。

试想,如果法律允许连基本的生活常识都没有的雷蒙去经营汽车行,那会是一个怎样的狼狈局面。法律对雷蒙的放任态度将会对他造成极度的伤害,也是对与其进行交易其他人的极度不负责任。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出现,避免了这样尴尬的场面,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保障。

与时俱进,代理制度显露真容

影片里由于主人翁查理缺乏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所以试图寻求律师的帮助以取得雷蒙的监护权。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的意识逐步增强,繁杂的法律关系随之增多。为此,许多人在碰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会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委托律师代自己完成各种法律事务。

影片的主要线索就是查理对哥哥雷蒙监护权的争夺,如果查理获得了监护权则将给他带来一个新的身份——雷蒙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由律师“代为完成事务”和“法定代理”正是笔者欲讨论的问题。

首先来看代理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行文至此,可能会有读者疑问:什么事都亲力亲为岂不更加安全可靠,为什么要让别人代替自己,而且还要自己去承担他人代为的法律效果呢?

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需要首先了解代理制度是如何发展而来的。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产生的。历史车轮不断前进,社会迅速发展,势必会带来繁杂的社会关系,但无论何种民事主体,其知识储备、时间精力、物力财力都是有限的,应对各种社会关系全都亲自为之定会力不从心。

因此,代理制度的出现其意义在于:第一,提高了社会发展效率,让其运转能充分利用各类主体。第二,使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扩大,增加民事主体的“手臂”长度,提高其处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第三,促进民商事发展,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分工的不断精细也是人类历史的一条重大发展线索,代理制度的产生正是分工精细化的一个体现。

说到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前面提到由律师“代为完成事务”和“法定代理”都属于代理,那么代理究竟有哪些分类?

代理依其产生方式可以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前者是指基于亲属关系等原因,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中者是指基于委托代理合同等契约,依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后者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在本片中,查理虽然心智健全但并不熟悉法律,因此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其法律事务,即与华布鲁克疗养院争夺其兄雷蒙的监护权。他如果获胜就将成为雷蒙的监护人,从而获得处分其财产的法定代理权。

囿于篇幅有限,从电影《雨人》而引发的讨论我们不难看出日常生活中民法的重要性,若不是民法赋予的权利,心智不健全的哥哥雷蒙怎么会轻而易举地继承遗产,弟弟查理又怎么能够通过代理律师的帮助来争取哥哥的监护权。所以说,民法是与人们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它就在我们的身边,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中。

正是由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使得我们每一个人能够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而民事行为能力的出现使得社会能够正常地运转,有力地稳定了社会秩序。因此,精确地认识民法的理念、了解民法常识,便是对自己日常生活的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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