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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2020-06-09杨率

公关世界 2020年8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限制保护

杨率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人权的体现,它既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一定的限制。然而过度的言论自由当侵犯到国家或集体的根本利益,或对他人造成诽谤、诬陷等形式的自由言论,是违反社会秩序发展和社会道德的,这样的言论自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必须受到限制。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的界定是当前研究言论自由的一个重点课题。本文就来分析《宪法》之下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旨在为言论自由法律法规的建设及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法律 言论自由 保护 限制

引言:言论自由最早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最早的将言论自由列为法律条例,成为法律体系中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公民人权的重视,言论自由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列入法律体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设都是来源于它。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于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保障环境,使得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政府决策中,并对政府官员及政治性表达提出关于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然而,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过度化、越界化使得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矛盾。研究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对于清晰言论自由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及分析言论自由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有着启示性的指导。基于此,本文研究该课题。

一、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一)国际上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言论自由归为第一代人权。《公约》第十九条第十三款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如基于他人的权利、名誉、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言论自由写入《公约》之后,在世界各国的政府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促进了世界各国言论自由法律化进程的发展,同时也在政府组织之间传播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意识。也是从言论自由写入《公约》开始,不少国家也将言论自由写入国家法,并制定了专门的言论自由保护法。如美国1952年颁布的《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英国1797年生效的《煽动兵变法》等。言论自由保护法专法的建设使得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更加的具体化。至此,世界各国关于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建设和保护标准开始向一致化发展,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也成为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标志。凡是超出言论自由权利之外的,法律有权对其进行限制。

(二)中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关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并在多次立法中听取公民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关于言论自由保护的法律法规。这表明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趋向于公开化发展。在言论自由立法的发展进程中,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逐渐的有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过度。这表明法律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基础上又强化了基层民主建设与管理。为了适应基层民主建设与管理,还制定了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这为公民参与政治言论自由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些变化也反映出我国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开始向立法过渡。随着社会法制化的需求,言论自由立法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成为当前公平、合理的行使言论自由权力和言论自由保护的基础。1997年我国正式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正在积极的于国际接轨。这也是我国法律对于人权尊重和基本保障。

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限制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地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例如不得使用攻击党和政府、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的言论;不得对他人进行言论性的诬告和陷害;不得使用侮辱、诽谤和诋毁其他公民人格与尊严的言论。

(二)限制过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暴力的出现让人们意识到过分行使言论权利的行为会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包括对公民通过言论造成恐吓、人身攻击等网络暴力的行为,这都是违反刑法和民法的。

(三)限制负面的言论自由及言论传播

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中,对于言论类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负面及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言论都属于法律限制的内容。例如限制色情网站及其色情言论的传播;限制特定的违法的宗教观点;限制明显违反道德的言论。

(四)限制非针对性言论

我国《宪法》关于非针对性言论的限制内容包括言论不当的表达方式,如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报纸张数的限制等,它是与针对性言论相对应的。非针对性言论中凡是对集体、国家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且存在双轨理论的言论也属于法律限制的范围。

(五)限制其他违法的言论自由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过分的夸大,这种夸大行为直接对被言论攻击者造成人身伤害,在言论自由合法的制度中,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限制,如人肉搜索。其他言论自由违法行为的限制与地方法规紧密相连,在实践中需要具体参考当地法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三、法律保护下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则

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具有相对性,这是由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性决定的。法律保护相对的言论自由,限制绝对的言论自由。因此,任何基于法律保护下的言论自由当超出了保护范围时就需要进行言论自由的限制。关于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实践性限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法律及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及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进行的。(2)明显且显示的危险原则。关于限制的内容和行为,应该针对的造成社会混乱、攻击党和政府、散播非法言论、扰乱社会治安等明显的危险性的言论。(3)比例原則。法律和政府对于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应该遵循适当、均衡、必要、不过度的比例,当二者权利发生冲突,处理权利冲突时根据利益大小来取舍限制与否。(4)伤害原则。凡是涉及他人利益损害、引起必然伤害的言论自由都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是为了避免个人行为随心所欲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的产生。所以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在实践中应该注重相对性,充分认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对造成公众危害和他人危害的言论自由进行合理限制,才能有效的避免公民过分行使言论自由权而产生的破窗效应,避免言论自由引发的利益冲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权的保护。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这是人权平等性的需求。然而社会的和谐发展并不是一味的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近些年发生的公民过分的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引发的社会舆论,对党和政府、集体或他人辱骂、污蔑、诽谤等行为,对公共领域、集体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告诉我们,言论自由脱离了法律约束和政府的限制,将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形成言论攻击的破窗效应。因此,我认为建设和完善言论自由约束法,政府主动的对侵害公共权益、集体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言论进行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应该站在人权保护和利益平衡的共同基础之上,限制利用言论自由造成利益损害的权利,保护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言论自由,促进言论自由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只有当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时,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维系多方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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