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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议提高“性同意年龄”值得认真考虑

2020-06-01

文萃报·周二版 2020年20期
关键词:性行为议案人大代表

前段时间,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一事,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广泛关注。事件当中,鲍某某声称他与“养女”是“恋爱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的做法,在网上引得一片哗然。尽管鲍某某的说法并未得到女方的认可,但是,这一“搅浑水”的举动却让公众开始担忧:当前我国法律对“性同意年龄”的规定是否可能过低?

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性同意年龄线从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朱列玉代表在拟提交的议案中提出: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

性同意年齡,指的是未成年人同意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如果与没有达到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表示“自愿”,都属于犯罪行为。这一规定的存在意义,在于防止青少年在对性行为的可能后果没有足够判断力的情况下,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

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属于强奸,这当然易于识别。但是,在实践之中,不少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都是被别有用心的成年人“诱奸”的。性同意年龄的设置,正是为了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不被所谓的“自愿性行为”伤害。在施害者扮演老师、医生甚至养亲等具有一定权威的角色时,他们在阅历、知识与权力上的绝对优势,很可能会让受害方在引导之下“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但事实上,这同样是一种性质恶劣的性侵害。

因此,朱列玉代表的建议,显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立法工作者认真考虑。

目前,我国的性教育工作依然有待加强,在实践中,在中小学中负责性教育的教师既缺少相关教学经验,也缺少合适的教材。未成年人无法从学校得到正确的教育,便很容易到其他渠道去汲取扭曲的性知识,对这个问题,我们还应更加重视。(摘自《中国青年报》5.15 罗广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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