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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0-06-01杨健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网络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网络 保护

作者简介:杨健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05

一、引言

新时代来临,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大量的涌现。在这种环境下,网络上的产权问题纠纷层出不穷,使得网络环境更加混乱。因此,司法部门应对此加强重视,对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完善,这对于网络产权环境的改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可使得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概括

网络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由自身智力活动建立的成果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标记以及信誉,并依照法律享受的权利。网络传统的知识产权多数有物质载体,可是网络氛围创建中数字化智力产品以及精神成果在互联网环境中迅速蔓延,可使人们体验到网络上的文字、视频等数据。近几年来,网络产品不断出现,例如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网络专利、在线交互式作品等。随着产品增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也随之出现。面对如此多的纠纷问题,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可以利用法律法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可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使权利人的网络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针对严重的网络知识产权需要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促使人们的网络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产品的权益。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

(一)重视法规完善

对于网络中出现的产权知识方面的问题,相关人员需要依照网络知识产权本身的基本特征以及案件类型,利用实证研究或者是案例分析的模式对于如今司法实践过程中涉及到网络管辖范围、赔偿金额确定、证据采信规范等进行研究,明确需要诉讼的重点,并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了解到司法程序中的法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并将将司法程序以及法规相关内容中需要调整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上报到上级部门,申请对网络知识产权法规进行必要完善,保障网络知识产权内容的进一步丰富。

(二)增强思想认识

现阶段,随着司法法规已经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人需要了解与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内容,将其作为自身知识产权维护的关键,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从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例中,可以了解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拖案,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由于侵权人员的权利维护意识严重缺乏。因此,国家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媒体部门需要对权利人员进行帮助,例如可以建立网络知识产权的备案体系,将文字资料、软件、域名、音频资料、信息技术等上传,进行分类设置,明确不同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使得权利人员可以通过系统,了解网络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使其对网络知识产权更加重视,提高其对于自身产品以及作品的维权意识。只有维权意识提高了,权利人如果在发生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时,就可以尽早解决问题,避免遭受不明的经济以及著作产品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及时的保护[1]。

除了提高权利人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者的思想,使其认识到部分网络产品是有知识产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自身的行为。由于产品使用人员的身份以及地位相对比较特殊,作为非直接利益的享受者,其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拥有纯粹的享受行为。普通人一般会被排除在外,不会涉及到侵权方以及权利人之间的法律管理以及网络管辖之内,目前,现在的法律只是针对侵权人员进行相关规定。从目前来说,普通人员的网络知识产权全面转变比较难,相关企业需要将其以及网络产品进行必要管理,并使得产品质量得以保障。利用加密技术处理,保证部分网络产品的良好运营,将正版网络知识产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距离拉开,使得正版产品基本质量以及权益得到有效保证。另外,作政府部门则需要积极参与网络知识产权的处理,积极侦查违法事件,对于相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应该进行必要的惩罚。并需要加强教育,使网络知识产权享受人员正确认识到正版以及盗版对于权利人以及网络规范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增加其认识水平[2]。

(三)制定网络知识产权公证制度不平衡的方案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还涉及到公证制度不平衡性,现阶段,公证制度多属于商标权领域。著作权的领域还没有完全建立可操作以及完善规则,因此,注重专利权规则与著作权方面落实已经迫在眉睫。而专利权的公证制度的方面,目前的专利权证据多数是书面打印,电子证据能够见到的比较少。加上公证机构的公证公信力,并将其与资质官方网站以及鉴定技术方面合作,鉴定技术也需要与有资质非政府机构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从技术方面实施网络知识产权外包鉴定,使得公证公信力与公证的有效性极大程度的提高[3]。

(四)关注网络知识产权管辖异议的处理

有期刊内容已经明确指出,在我国法律系统中,对于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相关的介绍,具体的内容现状概述、利用分析以及比较模式,明确对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从司法以及立法开始,对于其本土与网络产权相关规则目前存在的困境原因进行研究与分析。之后就可以创建一套完整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面对网络知识产权管辖异议滥用,需要对其涵盖限制行为进行相关介绍,使得其可以更加深刻了解網络知识产权涉及到的内容。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应将其内容进行必要分解,可以在用户的终端发出相关指令,并在网络服务设备执行指令行为,管理人员可以将这两种指令进行联系。由于向用户终端发指令与其侵权行为有很大关系。而网络服务设备执行指令行为则需要进行执行性操作。由此,侵权行为如果确定实施之后,就需要经过当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在操作终端,发出侵权指令,并将管辖地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对原告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这一行为予以限制,减少被告由于管辖异议导致的恶意拖延案件的产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司法效率得以进一步提高。面对跨域管辖规可能出现的网络知识产权执行中产生的冲突,相关管理人员需要依据一些国际司法的基本精神,不仅可以使得我国司法主权得以保证,也可以尊重域外的规则。

(五)加强电子证据采信规范

如果网络知识产权涉及到的是电子证据采信规范立法缺失,导致处理网络知识产权问题遭遇重重阻碍。管理人员就需要考量将电子证据规范融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使得证据的可靠性以及安全性提高,极大的降低权利方举证难度。至于产权中出现的公证制度现有滞后性以及不平衡性的相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管理人员需要对电子证据公证制度进行完善,其中比较重点就是将司法主动性提高。面对网络的知识产权处理电子证据滞后公证方面弊病,需要建立证据及时公证制度,权利人可以在网上发表属于自己的作品,并事先准备备份信息,将其向网络公权力机关进行报关,避免诉讼由于侵权人的恶意篡改造成证据丢失[4]。

(六)知识产权原则的调整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了解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由于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其会免费利用部分人群的智力成果,使得部分人群基本权益受到损害。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原则已经难以满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由于其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比较高,因此,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进行改善以及调整,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并将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适当缩短,其关键是版权保护期限的确定,保证网络知识产品创新得到必要的鼓励。另外,还需要注意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由于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因此,需要将传统知识保护原则内容调整,扩大知识保护范围,进而满足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其操作性,保证部分人群的基本权利。

近几年来,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聯网也随之被广泛应用。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不断增多,使得网络环境更加混乱,因此,权利人需要提高网络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了解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并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规与制度,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处理得到必要的保障。另外,还应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案例的分析,提出与之对应的处理策略,保障相关网络知识产权人员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滕玲燕.新技术冲击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J].私法研究,2018(12):85-86.

[2]何淑娟.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图书情报导刊,2019(19):101-102.

[3]朱李昊明,刘虹雨.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研究[J].电脑迷,2019(32):29.

[4]王芳.网络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江西图书馆学刊,2019(14):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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