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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地方特色”之检视

2020-06-01张文睿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特色

张文睿

摘  要: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以浙江省设区市立法为样本进行考查,发现地方立法抄袭上位法、缺乏地方特色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为此,地方立法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健全第三方主体多元化参与立法机制、建立健全立法监督与问责制度,确保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地方特色; 设区市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2153(2020)02-0078-09

一、地方立法呼唤“地方特色”

“有特色始终是地方立法保持活力的要素,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能力水平的试金石。”[1]201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前,地方立法主体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仅包括省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等在内的49个地级市,地方立法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地方特色”更多用作理论演绎或宣示性口号。

随着新《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释放,基数庞大的设区市一跃成为地方立法的主力军。面对立法数量和调整范围的迅速扩张,如何坚守立法质量这一底线成了地方立法必须破解的重要命题。修改的《立法法》在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同时,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这使得“地方特色”再度落入立法者的视野。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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