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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版)

2020-06-01

化工职业技术教育 2020年2期
关键词:标准制送审稿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文件,为加强中国化工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协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组织国内外石油和化工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制定且达成一致,并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内使用,服务于石油和化工教育、培训、管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咨询、研究、检测、认证、管理、经营、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主要包括教育内容类、教育活动类、教育装备类等。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

(五)有利于提升教育对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CEACI。团体标准顺序号由一位字母加四位数字组成,其中一位字母代表标准分类编号,A代表教育内容类,B代表教育活动类,C代表教育装备类;四位数字代表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年代号由四位数字组成,是标准正式发布实施的年号。

第六条 从事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教育、培训、咨询、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复审以及联络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九条 立项申请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或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二)与该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查新报告;

(三)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说明;

(四)主编单位介绍和编制负责人履历。

第十条 项目论证

协会秘书处在征求标准各相关方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在协会官网上公示10天。由协会统一发文正式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网上公布。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十一条 立项

项目通过论证和公示后,协会与提出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协议,预发放团体标准编号,发文立项。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

协会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着手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要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提交至协会秘书处审核,并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面向行业专家及各相关方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分析研究,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审查

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各方成立标准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或者进行函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评审专家组成员填写《投票单》进行表决,当同意人数不少于专家组人数3/4时,为通过审查。制修订标准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协会秘书处应于评审会议前7天(或者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7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至标准评审专家组成员。审查结束时,编写审查结论,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报批稿、编制说明,并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结论等文件提交至协会秘书处,由标准评审专家组长审核。

第十五条 重审/撤销/终止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撤销。

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终止。

第三章 批准、发布和存档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合、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审查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填写标准审批单,提交协会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由协会签发。标准文本由协会组织出版发行。

第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四章 复审和废止

第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复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表。

第二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二条 对复审和废止结果,由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发布公告,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和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阅《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的文件要求自筹解决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化工教育协会负责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化工教育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制定时,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提案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及起草人等认可。起草单位和相关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需填写《专利信息披露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依照相关法规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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