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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事速裁机制的实践探索与完善建议
——以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机制运行为实例

2020-05-29杨宪银李美芹

关键词:审理民事法官

杨宪银 李美芹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化,各类矛盾纠纷大量涌进法院,导致全国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同时,随着社会经济运行、人们的工作生活等节奏的加快,社会各界也呈现出对司法快捷、高效、便民的新期待和新需求,这就导致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尤其是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大部分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数量的相对稳定与案件数量的迅猛增长不相匹配,这一情形不可避免的给基层法院员额法官造成极大压力,因此创新审判方式、提升现有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便成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①参见袁秀挺等:《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探索与完善——对上海市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实践的考察分析》,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细化案件繁简分流,因案施策,探索建立符合各基层法院实际的民事速裁机制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速裁机制设立、运行的司法实务背景

(一)民事速裁机制设立的实务背景

广饶县法院系东营市中级法院下辖的6个基层法院之一。2002年该院经县委相关部门核定政法编制的干警数量为96人,截至2017年仅增加2人至98人。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确定该院员额法官数量时,根据相关政策,核定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数量的主要依据是当时各基层法院的政法编制干警数量,因此广饶县法院第一批员额法官确定为31名,截至2019年底陆续增补5名,退休1名,该院现有员额法官35名,其中4名员额法官为院领导(院长1名、副院长2名,执行局长1名)。

笔者通过收集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了比对。自2002年至2019年,该院在干警数量几乎未增加的情况下,全院年收案数量却增长了四倍多,自2018年开始,年收案数量突破10000件大关。以2016年至2019年统计数据为例,该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数量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现该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员额法官为17名,每名员额法官年均办案数量达350件左右,其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有效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创新审判方式,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审判机制,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015年底,广饶县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就如何提升民商事审判效率进行了专题调研。经调研后发现,造成民商事审判法官工作压力过大原因,除了“案多人少”的客观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每名法官手里的案件繁简混杂,导致部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于受到案件承办法官开庭排期次序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在短时间内结案,进而导致民事案件审理周期延长,结案效率低下。如何将上述本可以快速处理的简单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审结,便成了当时广饶县法院重点研究的一个课题。

(二)民事速裁机构的设立运行

对于民事速裁机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文件并未给出一个统一、明晰的概念,诸多学者对此也是作出多种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笔者认为,所谓民事速裁机制是指人民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当下的诉讼效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新需求的情况下,在充分保证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在审理事实简单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时,整合有限的司法人力、物力,简化繁琐不合理的诉讼程序,实现民事纠纷高效快速处理的一种机制。综观当前各基层法院民事速裁机制运行的情况,大体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案件审理周期进一步缩短。这是速裁程序最为显著的优势和特点。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速裁案件审理周期都比较短,而且对延长时间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2.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相较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设计更加简便零活,裁判文书也进一步简化,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审判效率;3.司法案件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进一步提升。速裁机制高效便捷的案件处理方式,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且速裁机制中调解与审判并重的理念也有利于简单纠纷的快速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①参见赵春兰、揭明:《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2016年02月,广饶县法院根据前期调研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审判经验,对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案件分流,探索成立专门的速裁团队,配备精锐人员,通过比较简便的诉讼程序,对案件快速作出裁判,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整体缩短了案件办案周期,极大程度地缓解了审判压力。广饶县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并设立专门速裁结构的做法不仅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也与最高院关于案件繁简分流及简案速裁的精神不谋而合。2017年05月10日,最高院印发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次对民事速裁的机构设立、审判流程、审限等方面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操作规程中的许多规定与广饶县法院的速裁工作运行规则也基本一致。目前,该院已成立专业民事调解速裁团队(含诉前调解室)1个,专业民事速裁审判团队3个,各个团队运转有序,民事速裁机制在该院的探索实践已初见成效。

二、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机制的实践探索与初步成效

广饶县法院速裁机制的建设与运行,不仅是近年来我省基层法院勇于攻坚克难,不断探索创新的一个缩影,而且由于其身处经济因素比较活跃的“全国百强县”之一的广饶县,暨国际轮胎生产基地,同时所辖的大王镇也位居“全国经济百强镇”榜单前列。地区经济因素比较活跃的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经济纠纷,这也进一步促使该院在民事速裁工作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其速裁机制的建设可以说处于全市乃至全省各基层法院的领先水平,其积累的经验值得推广,面临的问题也可能是其他基层法院同样存在的难题,但其展现出来的强大生命力及初步取得的成效均显示出民事速裁机制继续发展的巨大潜力。

(一)民事速裁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

1.民事速裁机构的设立。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大部分基层法院通行的做法是设置专门的速裁机构或者确定专门的人员,为高效专业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现阶段,各地法院速裁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隶属于民商事审判庭、隶属于立案庭和设置独立的民事速裁机构。前两种模式通常是在普通民事审判庭或立案庭成立速裁小组,指定部分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审理速裁案件。广饶县法院则采用的是第三种模式,即设置独立的速裁团队,与其他民事审判团队并列,彼此无隶属关系。该院于2016年03月份设立第一个民事速裁庭,2017年10月份、2018年05月份先后成立第二、第三个速裁庭,机构名称最初为“广饶县法院民事速裁x庭”,期间曾更名为“广饶县法院xxx法官工作室”,现结合司法责任制机构改革,最终确定为“广饶县法院民事速裁第x团队”。

2.民事速裁机构的人员配备。该院民事速裁团队成立之初,按照“1+1+2”模式配备人员,即每个速裁团队配备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随着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送达任务加重,且绝大部分案件都有财产保全的司法需求,根据这一工作实际,该院又将速裁团队的人员配备模式变更为“1+1+2+2”,即每个速裁团队配备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政法编法官助理、两名聘任制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与国家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文件中列明的工作职责大致相同。另外,在速裁团队人员的选择上,该院摒弃“速裁案件皆为简易案件,因此无需精兵强将”的错误观念,从全院挑选学历高且业务能力强,既有丰富审判经验又年富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目前,该院3个民事速裁审判团队的3名员额法官中,2人为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1人为大学本科学历,且均具有十几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实践证明,优秀业务人员的选用配备为最大效率的发挥民事速裁团队的功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适用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目前立法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法院也基本都是立足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作出的规定。广饶县法院则依据最高院、省高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制作了《广饶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工作运行规则》,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简易民商事案件,案由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供热(气、电)合同纠纷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等,但上述类型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是当事人地址明确,能够直接送达;三是被告及第三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之内。

同时,上述《运行规则》对不适宜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被告(第三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第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第三,需要变更或者追加诉讼主体的案件;第四,需要鉴定评估才能作出裁判的案件;第五,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案件;第六,当事人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宜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七,其他在审理中发现不适宜速裁的案件。

(三)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及案件回转

1.民事速裁案件的分流及程序启动。广饶县法院通过省法院的“分调裁”平台,采用“人工+智能”模式实现精准分案。该院目前采用案件“三级分流回转”机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引导至人民调解室等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实现诉前案件的“初次分流”;综合参照案件案由、标的额、当事人人数、法律关系、双方矛盾激化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将适合速裁的案件移送至速裁团队进行速裁,实现简案甄别的“二次分流”;最后将类型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分流至普通民事审判团队或专业审判团队进行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类案专审的“三次分流”。上述分案机制中的案件第二次分流,即速裁程序正式启动。

2.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及回转流程。民事速裁团队在受理案件后,由法官助理开始送达、保全并确定调解或开庭时间。经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当庭宣判。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前文所述的不适合速裁程序继续审理的情形,如: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或管辖权异议等,速裁团队需在上述规定情形出现后3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案件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将退回案件进行第三次分流,转入其他普通民事审判团队进行审理。

(四)民事速裁机制的运行举措

速裁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速”字,其最大优势在于裁决的效率性,效率价值是速裁程序的生命。广饶县法院速裁团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快速”送达应诉手续。因案而异,灵活选择送达方式提升案件排期效率。根据最高院及省法院印发的关于民事案件送达的相关规定,速裁团队借助省高院的电子送达平台,广泛应用高效、便捷的电子送达方式,如电话、微信、短信、彩信、QQ、电子邮箱等送达应诉手续。注重提升与当事人的沟通技巧,审判辅助人员经电话沟通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矛盾冲突程度、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反诉等情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不少于3日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被告放弃答辩期的可以即行或次日组织开庭,力争做到每起案件都在最短时间内排期审理,真正实现“简案速审”。

2.“提速”案件庭审效率。速裁团队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庭前公告,开庭过程可以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限制。经过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当庭宣判。一次庭审结案是保障速裁案件庭审效率的根本,这就需要速裁法官必须具备极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准确认定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目前,该院民事速裁案件的一次庭审结案率基本稳定在96%以上。

3.“加速”制作裁判文书。简化裁判文书内容,应用模板式文书提升文书制作效率。对于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目前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率达98%以上;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其他类型案件,按照最高院诉讼文书样本简约格式制作裁判文书,简化甚至省略说理部分,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对于当庭结案且双方无异议的案件,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五)民事速裁机制取得的实效。

自2016年03月份民事速裁机制运行至今,广饶县法院通过速裁程序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500余件。2019年,该院3个速裁团队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506件,平均办案周期14.7天,服判息诉率98.12%,调解率67.41%,简易程序适用率100%,其中速裁第一团队实现了年度结案率100%,另外2个团队结案率均为99%。在3个速裁团队的有力促进下,广饶县法院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其中民商事案件的结案率、平均办案天数、服判息诉率及调解率4项重要指标均位居东营中院所辖的6个基层法院之首,共有5项指标进入全省基层法院前15名,其中案件审理周期在全省156个基层法院中排第3位,结案率排第4位,简易程序适用率、服判息诉率及调解率均排名第12位。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民事速裁机制在该院的高效有序运行。广饶县法院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繁简分流改革示范法院”的荣誉称号。

三、民事速裁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评价一项法律机制,我们不可以只热衷于它的优点而对它的问题视而不见,尤其是在这项机制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强大功能的情况下,我们更有必要总结分析其不足,后逐步改进完善并指导司法实践。

(一)民事速裁机制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民事速裁程序是在民事简易程序基础上发展的一种制度,但迄今我国没有统一性的国家立法对民事速裁程序作出规范。经笔者查阅,2003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六条首次提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要规范简易程序操作,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规定各地法院要积极探索如何简化民诉程序,速裁程序要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建立速裁法庭的要求。2017年05月08日,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一次对速裁机构的设立、适合速裁案件的类型、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书制作、审理期限以及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全国大部分省高院也陆续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如山东省高院于2019年06月印发《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9年11月份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上述文件系目前对我省基层法院民事速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也成为各基层法院制定本院速裁工作运行规则的重要依据。但至此,作为一种以快速解决民商事纠纷为目标的机制还不能说已经建立起来,现有的法律规定还远未达到我们现实的实际需求。《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程序的规定也还未将民事速裁程序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作为相对独立的一种审判程序加以确定,因此民事速裁程序并不当然具备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统一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民事速裁机制运行过程中,各地基层法院都设置了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机构。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有三种:第一种是设置独立速裁庭(团队),与其他业务庭(团队)处于并列的地位,单独处理民事速裁案件;第二种是在原先的民商事审判庭中指定几名速裁法官,由这几名速裁法官独立处理速裁案件;第三种是在立案庭内部设置速裁组,由立案庭的法官对适宜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速调,调解不成时直接移送审判庭审理。各法院对速裁机构设置的不统一,容易造成现状混乱的感觉,使得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当事人的质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权威性。

(三)启动程序不明确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关于民事速裁机制的启动程序,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有两种:第一种是依当事人意愿启动民事速裁程序,即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赋予其速裁机制的选择权。立案庭向当事人告知速裁程序的相关权利义务或送达速裁程序告知书,当事人选择填写是否同意启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但这种做法一是只能在立案时征求原告的意见,其效果往往也是形式大于内容。第二种是依职权启动民事速裁程序,即根据本院关于民事速裁机制的运行规则,立案庭直接将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移送至速裁机构进行审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速裁程序的受案范围规定也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如:对于离婚纠纷尤其是首次起诉的,有的法院认为案情简单应归到速裁团队审理,有的法院则认为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适宜速裁程序审理。程序启动及受案范围规定的随意性,也常使得速裁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四)传统的绩效考评机制不利于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

传统的法院绩效考评机制往往将从事业务审判工作的法官放在同一个平台,用大致相同的指标进行考核,如案件数量、办案周期、服判息诉率、案件发改率等。但由于速裁制度本身具有的独特性,法院在对速裁团队及其他普通审判团队如何进行科学考核方面,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与其他民事审判法官相比,大部分速裁法官审理的案件案情虽相对简单,但是每一宗速裁案件在必要的程序上与其他案件相当。况且,案件的难易并没有一个非常精准的区分标准,跟案件承办人员的业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其他普通审判团队法官的角度看,自己审理的案子由于案情复杂,结案数少,如果将民事速裁法官与其他民事审判法官用传统的大致相同的标准进行考核,就会因工作特点不同导致考核结果欠缺公正合理性,不但不利于调动一线法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甚至可能给速裁团队与其他团队的配合协调方面制造障碍。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速裁法官及其他审判法官的工作热情就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民事速裁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民事速裁机制独立的法律定位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诉讼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关于速裁程序在我国的立法,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速裁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一种;另一种认为速裁程序是独立于简易程序之外的,应立法设置独立的速裁程序。笔者认为,要使民事速裁机制实现真正的改革并得到长远发展,有必要赋予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地位。因为现在的诉裁机制虽然是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但二者无论在价值追求,还是在具体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可以说速裁机制很大程度上已经突破了简易程序的框架。只有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民事速裁程序,才能更好的发挥其高效、便捷的程序优势。民事速裁程序可以结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在立法规定上,民事速裁机制可以成为包含小额诉讼程序在内的独立民事审判机制。①参见赵春兰、揭明:《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二)统一设置独立的民事速裁机构

对于民事速裁机构的设立,通过比较前文所述几种设置方式的利弊,成立独立的速裁团队是民事速裁机制机构设置的最佳方案。速裁团队的业务包括审前调解、小额速裁及其他速裁案件的审理。成立独立的速裁机构有利于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和业务指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从而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就笔者所在的广饶县法院而言,目前设有3个专业民事速裁团队,速裁法官的配备是按照复合型“全科法官”的标准,选任作风干练、年富力强、经验丰富、通晓各类民商事审判的“全科法官”,每个团队年均结案750件以上,平均审限14.7天,真正达到了高效率审结案件,很好的实现了当初设立速裁机制的意图。

(三)“双重模式”启动民事速裁机制

在启动主体的设计上,应该既要保证适宜速裁的案件尽可能的适用速裁机制来解决,又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因为实行速裁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缓解审判压力,如果完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是否适用,无疑速裁机制的适用率会比较低,那么速裁机制的设立就失去了意义。②参见钱斌、李青春:《寻求公正与效率的衡平 民事速裁机制实践探微与本土化构建》,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加之现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呼声日高,而许多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又欠缺,对速裁机制的意义及程序不甚了解,如果他们不能及时、充分运用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民事速裁机制启动的最佳方式应该采用“法院主导+当事人的异议权”模式。立案后,先由立案庭将符合速裁受案范围的案件移送速裁团队,再由速裁法官进行甄别,如果案件中出现或者存在不适宜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及时将案件退回立案庭。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速裁团队审理。对于速裁法官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若不同意采用速裁程序,可以行使异议权,速裁法官如果认为异议成立,也将案件退回立案庭再次分流。广饶县法院目前便是采用“职权启动+当事人异议权”的双重启动模式,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迄今尚未出现当事人因对速裁程序适用存在异议从而提起上诉的情形。

(四)建立科学的差异化考评制度

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需要既能体现相对公平,又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法官的工作热情以提高审判效率,因此,根据不同团队审理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尤为必要。根据速裁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不同序列的考核指标,将从事相同业务的庭室(团队)放在同一个序列中考核,如速裁团队序列、普通民事团队序列、刑事团队序列等,各序列根据为其量身定做的各项考核指标评选出本序列的优秀团队及优秀法官,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广饶县法院建立的考核体系便具有一定的借鉴性,一是设定差异化考核指标,不搞考核指标“一刀切”,根据不同审判团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如对速裁团队的考核,加大对案件数量、审理周期、调撤率、服判息诉率等几项指标的考核权重,而对普通民事团队加大对案件质量、陪审率、庭审直播率等相关指标的考核权重;二是分序列考核,将全院的审判执行团队根据审判执行特点划分几个大的序列,从每个序列中都考评出优秀团队及个人。这样既可以保证考核结果对每个团队的相对公平,又可以激发每个序列中每名团队成员的工作热情,实践中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结 语

我国的民事速裁机制是在多年的司法改革及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自发形成的一种制度,所以在发挥了其不可替代作用的同时,在运行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依靠法院自身能够发展完善,也有些则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加以修订完善。总之,构建民事速裁机制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出现的问题,努力探求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方向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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