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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法观

2020-05-26刘哲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4期
关键词:案子办案司法

刘哲

1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司法职业观,多实践、多担当。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处里的老同志就跟我说过,咱们这里的活儿累不死人,多干点儿有好处。当时全处共分了两个大学生,我担任书记员,另一个担任内勤。我一直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师傅,基本上是在帮着全处打案子,排队打。从某种意义上说,自上班第一天起我就开始独立办案了。我喜欢自己思考问题,办案时一般不找别人商量。遇到问题就查查书,有时候问完别人以后还是要再查一查书,这样至少可以避免出现硬性错误。有时候我要是提出不捕的意见,会问一下师傅们,他们在听完我的理由表示同意后,我再去跟处长汇报。后来我才知道,其实师傅们在最开始也是要翻一翻案卷的,后来发现我考虑得比较细致,于是就放心让我来办了。总之,我是在一个很宽松的环境中相对自由地成长起来的,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就接触到了很多类型的案件,为以后的成长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成长的基本法则就是,经验和能力是干出来的,不是任何人赋予的。不是给了你员额身份你就有能力了,或者学历高、读书多自然就有办案能力了,你的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去慢慢提升。司法工作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司法经验都是通过办案积累出来的,比如要想提高事实归纳能力,即在繁杂的证据中迅速建立起事实结构,就需要通过大量办案来实现。推活儿、躲活儿,实际上是在放弃自己成长的机会。

现在有些检察官助理会排斥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认为那是书记员的活,也会排斥做一些综合性的工作。我们那会儿也没有那么多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就已经独立办案了。现在的大学生起步就是助理,没有经过书记员这个过程。我当书记员的时候,几乎处里一半的卷宗都是由我归档,一天就能归几十本,也没有觉得有任何不妥。当然,批捕卷宗归档工作会简单一点,但是不要忘了那时的卷皮和目录还需要手写。我到了公诉部门以后,书记员休产假,从发权利义务告知书到订卷都是由我自己来做,累是累,但是感觉很踏实。其实订卷能教会我们很多书本中学不到的、师傅们可能也会忽略的东西,那是真正的司法流程,整理卷宗实际上就是在掀开司法这台“机器”的后盖。从某种意义上说,办案子是一种实体性的锻炼,订卷是一种程序性的锻炼,都是很有意义的。

在干活的时候,我们才是真正的司法工作者。事实上,回顾我们的职业生涯,不是由偷懒、闲聊构成的,而是由办理的一个又一个的案件构成的。这些案件构成了我们的职业生命。这一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让我们在反思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让我们更加认识到一点:个人价值是通过社会价值实现的。工作其实是人类的需要,我们需要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我们已经承受不起那些“不可承受之轻”。

我由衷地感谢那些给我案子的师傅,感谢他们给予我的信任。他们没有武断地修改我的处理意见,给予了我极大的职业信心。他们是那些教会我“骑自行车”的人,因为最好的方法其实就是鼓励和放手。

2

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司法认识论,独立思考、保持清醒。

我在批捕部門的时候,就对公诉充满了向往。公诉部门有很多业务高手,我办案遇到问题时也更愿意向他们请教。当时批捕的案子如果最后作不起诉处理的话,承办人要写自查报告。一般我们都会在自查报告中坚持自己的立场,体现捕诉分歧。很多时候公诉部门的意见确实更在理,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他们都是对的。记得有一次,我在写报告,处长让我马上去参加检委会,也没说是什么事情。原来检委会在讨论我批捕的一件强奸案要不要起诉的问题。检委会已经开了一会儿,临时把我叫过去,看样子是有一定分歧。当时公诉人强调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和威胁的证据不足,并且直接宣读了被害人对强奸问题有些含糊的陈述。这时候,检察长让我说说意见。我说这个案子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明确规定强奸罪可以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在这个案子里嫌疑人就是使用的其他手段。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其有亲属关系,多人在一个大床上正常睡觉。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就表明不同意,但又怕把别人都吵醒,以为是亲属就不会有下次了,而且也害怕父母知道。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要挟又多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且说让被害人的父亲知道的话,会把他们俩杀了。果然被害人怀孕之后,被害人的父亲真的要去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借助亲属关系以及被害人父亲的脾气,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和恐惧感对被害人构成了一种心理强制,这也是一种强奸。最终检委会多数同意了我的意见,起诉后被告人最终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们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过证据,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就要敢于亮明自己的立场。

对于案件办理中使用的各种文书,我们也要有独立判断,不要盲目地相信权威和经验。因为有些经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司法改革的推进,已经成为被时代所淘汰的陋习,而有些所谓的经验可能是建立在错误认知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反思就会一直错下去。比如,现在我们知道抗诉书里面“此致”之后应该是写上一级法院,但在一开始拿到的老公诉人的模版上,“此致”之后却写的是本地法院。我查了一下法条,发现法律规定就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我拿着模板问了很多人,大家都搞不清楚,但一听是模版就觉得肯定没有问题,有的还很坚决地认为就要写本地法院。后来我向其他院、上级院等多方询问,又找到一些书面资料,最后通过几个不同的信息源确定应该是写上一级法院。现在这些都很规范了,基本上没有争论了。但是如果毫不思考就认定这些“老经验”、老模版、老做法,感觉我们已经成为司法“老炮”,实际上我们可能只是学会了司法“油腻”。

3

我们要形成正确的司法价值观,人性司法、传递温度。

记得刚上班那会儿,我说张明楷的教科书写得特别好,被领导和老同事嘲笑了好一阵子。那时候那本教科书主要是在校园里流行,现在已经成为很多刑事司法官的案头必备,我认为这代表了司法认知的一次升级。说升级也不尽然,虽然典型的冤假错案少了,但是机械执法又慢慢成为一个焦点。有时候我们仅做了形式意义上的构罪判断,对刑罚的终极价值以及刑事司法有限性的认知还需要提升。我的那篇《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之所以能够流行一阵子,也体现了这样一股潮流。这也是公众对司法期待的再一次升级。

那篇文章背后有一个故事。就在前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个罪名,叫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当时外卖行业爆发,新增的快递员特别多。他们往往需要骑油动力的摩托车,因为油动力摩托车动力更足、不用充电,更满足这个行业的工作需要。但是按照规定,给摩托车加油需要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而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就需要花费几千块钱和几个月的时间,为了早日上岗,很多人不愿意考证,就直接办了假证。有的派出所就抓快递员,一开始用的就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而这个罪名成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但快递员除了持假证加油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情节。后来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就按照“伪造身份证件罪”认定。因为快递员为了办假证也提供了姓名和照片,属于让他人为自己伪造证件的行为,是教唆犯。于是,很多派出所发现这是一个扩大案源的好机会,就在路口设卡,只要是送外卖的快递员就都抓起来,因为他们的证件基本上都是伪造的。

很多快递员就这样被定罪处罚了。我们在调研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感觉势头不对。眼见着每个月都有很多快递员被抓起来,而且还有很多地方要效仿,似乎有一种蔓延的趋势。为此,我们紧急启动了全市调研,发现有的院已经作了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处理,这也印证了我们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撰写了论证报告以及类案处理意见的初稿,并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积极会商。在沟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不同意,于是我们单方面出台了意见,明确只有在用于违法犯罪情况下的让他人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才可以纳入刑法评价,并由此对大量的快递员作了不起诉处理。

为了送外卖给车加油办假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是什么?难道给予行政处罚还不够,一定要一步入刑?更关键的是,人心是有比较的,当快递员将自己的行为与其他犯罪比较之后,看不到任何相当性的时候,难免会对公正性产生怀疑,就会从本来的正能量变成负能量。我们在机械套用法条的时候,考虑过对他们的影响吗?

在紧急调研过程中,我还了解到在几年前,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已经签好了三方协议,准备去一个小学当老师,他也是因为同快递员类似的情况被抓了。在提讯的时候,他跪在检察官面前,说他是他们村好多年才走出来的一个大学生,如果被判了刑,整个家族就都抬不起头了,就求检察官能不能给他作不起诉处理。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想作不起诉处理。但那时候不起诉权还没有下放,还要经过三级审批。鉴于该大学生行为构罪,大家还是决定作起诉处理。最后法院虽然判了免刑,但是三方协议还是作废了,大学生的工作没有了。后来听说,他们整个家族都从村子里搬了出去。这还是一个案子吗?这是大学生的一生,甚至是一个家族的一生啊!

我们办理的不是案子的流程或者累积起来的任务量,而是一个人一个人的人生命运。当我们说这就是案子的时候,表面上表达的是我们挥之不去的职业疲倦感,实际上是暴露了一种“道德优越感”——以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是我们,也永远不会是我们。但是谁又能保证,自己、家人和朋友绝对不会卷入诉讼之中,成为别人的案子?

当我们对刑罚的本质不再追问,只是满足于眼前的苟且,就会走向平庸主义,输出的只能是低质量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在新的法治时代,人民群眾对于司法的需求已经提升,司法环境已经不能容忍对常识、常理、常情的漠视和公然违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人性司法,离不开司法温度,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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