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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质效再思考

2020-05-26黄明仰施梅妹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防疫

黄明仰 施梅妹

摘 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的推行,对司法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然而实践中,尽管公、检、法三家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但流通中仍存在诉讼证据获取相对较慢、案件信息流转过程存在时滞以及被追诉人对审判结果认同与否对诉讼结果时效性影响等问题。尤其是疫情期间,基于大数据的智慧检务对认罪认罚从宽推广愈发重要。建议在案卷材料智能化、数据化共享融通,提升“三远一网”智能化建设,加强刑期智能预测系统建设以及完善公检法政务信息化协作流转等方面进行探索。

關键词:防疫 智慧检务 认罪认罚从宽

2020年伊始,举国上下突然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各行各业都面临重大考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怎样能在这个关键时期把疫情防控和办案工作有效同步推进,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值得认真研究。疫情期间的办公办案,既要保证公平正义不受疫情影响,又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经历国内几起监狱大规模感染和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的事件之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怎样更好地将新的大数据及5G技术应用于传统的工作方式中,从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成为了值得思考的命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近年来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变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现代化的诉讼模式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提高了国家治理能力。该制度的试点及推广应用,既提高了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也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一、大数据智慧检务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意义

当前大数据正逐渐成为了引领时代的新潮流。具体到司法领域中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把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大局中谋划,以服务检察业务为中心,推进科技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检察业务水平。依托大数据、5G等前沿技术,结合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将会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地科技支撑。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守住案件质量的生命线需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承办检察官要更加重视客观证据,在证据收集、提取、固定方面,越来越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持。同时很多检察工作的开展无不需要利用先进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或增强工作效果。在我国公检法三家独立运行各自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模式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每天都会产生海量的信息,在具体的案件流转及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何才能形成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跨业务覆盖,统筹利用协同管理的数据共享平台;如何才能更好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案件信息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和归类,既做到数据开放共享,也实现隐私安全保护;如何充分利用好案件数据信息,争取消除信息孤岛,挖掘出更多的潜藏在案件背后的有价值信息,提高对各种风险的预测和防范能力;如何让大数据为司法审判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些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及科技手段辅助刑事办案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在办案过程中以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重要目标,建立健全依据大数据辅助社会治理和科学决策的机制,努力打造并实现办案辅助系统,持续推进“互联网+”建设,以建设拥有科学的办案决策、精准的社会治理和高效的司法执法水平的智慧检务系统,从而更全面地推进大数据检务的建设,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办案工作质效,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

二、智慧检务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意义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不断地深入推进,检察官员额制也已经全面铺开,为更好地解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诸如案多人少之类的问题,尤其在疫情肆虐的当下,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类型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处理好案件办理与疫情防控的关系,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科技强检发展规划纲要中的相关内容,以“人、案、物、场、卷”等要素为基本点和出发点,多方面、多角度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机制信息化。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衔接机制不仅要契合度高、符合规律,也要方便快捷、效率显著,这就势必要求在诉讼的各阶段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提高速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历程中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统计分析看,2019年办理的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比例达到 95%以上。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大大简化了审查报告的制作,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也更加简化。

另外,法院安排集中开庭、集中审理,大幅度地缩减了开庭时间,真正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得办案人员能够把更多时间、精力用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对于提升整体案件质量有较大的帮助。

近年来,全国大多数检察院对刑事检察办案区进行了整合升级,建立了“三远一网”智慧检务平台。通过该平台将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远程送达、讯问、询问等工作统一纳入智能化刑事检察办案区,使“三远一网”技术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中得以运用,有效缩短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轻刑案件平均办理时间,案件办理效率大幅提升,实现简易案件效率优先导向,真正做到“简案快办”。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诉讼证据获取相对较慢。从各阶段的诉讼程序上看,一个案件能否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快速流转,取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而且,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异议。然而,现阶段由于信息不是全国互联互通、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也未能在办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等原因,导致了很多此类简单的案件无法快速侦査取证。

二是案件信息流转过程存在时滞。当前,公检法均有自己的办案系统,但这些系统都是各自独立的,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之间的刑事案件信息流转仍然以纸质流转为主要形式。如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移送审査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是在形成纸质案件卷宗后一并移送给下一个环节的办案部门。不同环节之间的非数字化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承办人不能在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开展相关工作,这也就对提高诉讼效率造成一定阻碍。

三是被追诉人对审判结果认同与否影响诉讼结果时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根据司法实践需要以及吸纳各国先进诉讼理念后诞生的,当前这个制度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免存在诸多障碍和阻力,比如某些办案机关在结案率和业绩考核的压力之下,可能或多或少会诱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在办案机关施压下不得不作出违心认罪而导致事后又反悔等等。在前期试点地区的实践中,也出现一些被追诉人在适用认罪认罚进行审判后,又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或是对定性罪名有异议。由于被追诉人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产生的不利后果,且对案件当前的证据情况也不清楚,因此不知道自己符合什么罪名,该处什么刑罚,其认罪认罚往往比较随意。

三、以智慧检务建设推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几点建议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这不仅能够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对于被告人来说也是有益的,但是要提高系统性效率,还需要同时保障公平公正。各方诉讼参与人只有真正理解且认同判决时,效率才会提高、才能提高,所以在各方效率出现冲突时,笔者更倾向优先保护系统效率。

然而,智慧检务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开展过程不仅会面临各种挑战,同时还需要各种智慧和技术去融合,从而解决诸如法律适用、技术问题等困难和瓶颈。笔者结合法律实务工作,就运用大数据提升智慧检务系统,进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谈谈几点建议。

一是实现案卷材料的智能化、数据化,可共享可融通。实践中,实现电子智能识别卷宗文书材料,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科技手段将案件文本信息电子化,使得办案人员在拿到案件后,能够利用电子文本信息快速地找到类似案例,从而找到案件处理所需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对案件形成预判并作出最终结论,进而提高办案效率。这样能够解決传统办案方式中出现的效率慢、信息不全等问题,填补传统工作方式的短板,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何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信息应导入大数据下的智慧检务系统,笔者认为,由于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适用原则,没有对罪名适用时作出限制,所以只要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都应该导入到系统中。当然,在导入系统时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下列问题:一是该案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二是该案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公平公正的程序问题;三是该案的处理是否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如果一个案件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即使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导入系统时应当慎重。

二是不断提升“三远一网”智能化建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利用远程视频提讯、远程视频出庭、远程送达,积极探索利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自动生成笔录、依托电子卷宗系统制作审查报告,大力推广电子出庭预案和多媒体示证,全方位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从快办理。各办案部门之间形成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基础上完善双向移送、横向协作机制,通过共享共知的电子信息和互相联动的协作、监督,将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查找到的、发现到的涉疫情案件线索进行研判分析,并能够在第一时间移送给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建立以网络信息传输、信息共享、上下联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机制设置中,建议以省级院为主导,以地市级院为纽带,以基层院为中坚力量的上下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在办案方式方面,可以用督办、参办、领办等方式,科学合理地优化办案资源,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等案件的办理,进一步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网上指导和网上审查把关。

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刑期智能预测系统建设。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以来,检察机关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量刑建议权在司法实务中引起新一轮争议。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是如何从宽却没有相关规定,大部分量刑建议的制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办案检察官经验判断和行为认知,从宽量刑具体的幅度,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这就可能出现同罪、性质类似行为却提出不同量刑建议的现象,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在制作量刑建议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

事实上,量刑建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了认罪认罚的实体效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对具体的量刑与办案人员进行协商,这也是实践中控辩双方最关注最在意的问题,量刑建议权规范运用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没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从宽,也即酌定从轻的量刑一般不能超出法定刑的量刑档次;第二,具体分析个案的差异性,着重考虑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等,以及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努力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第三,结合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主动、是否全面、是否一致连贯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在确定量刑时对上述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构建大数据参与和支持的科学量刑系统就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若被告人认罪认罚,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在开庭过程中会略去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且也会当庭判决,这显而易见地大幅度地提高了诉讼效率。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得出来的量刑建议不掺杂个人情感因素,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给检察官与嫌疑人提供真正意义上公平合理的量刑协商基础。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合理精准的量刑建议更能实现公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刑期智能预测系统,选取某个时期的判决书、侵害法益情况、相关罪名情况、影响定罪量刑的共同要素和个性要素等等,系统则自动筛选相同、相类似的案件,并自动计算出平均刑期。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量刑建议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确保量刑一致。

四是建立完善的公检法政务信息化协作流转系统。在当前让数据多跑路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要发挥“政法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作用,公检法三家要建专用的机密网络。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视频平台,不断加强加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地方党委、政府的信息化沟通交流。定时或根据需要开放案件管理窗口,探索建立公检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检察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制度,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确立涉疫案件的网上受理、移送、流转等相关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探索建立民事、行政诉讼互联互通平台,及时把控民行案件的动态以及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借助电视电话等远程设备积极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案件探讨、主动介入、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能力,推动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等工作全面开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公安机关工作量基本不变,法院的工作量明显减少,但检察机关却承担了大量工作,因为审查起诉过程基本没变,增加了认罪认罚告知、听取相关意见、主持签署具结书等工作,精准的量刑建议特别是确定刑最让检察官头疼。从这一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让办案程序更加简便,检察机关必须优化办案方式和完善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适应多层次的刑事办案。

总之,充分运用智慧检务系统可以提升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质效。第一,在实体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公平正义,如在案件定性方面、量刑方面能够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在类似案件中得到大体一致的处理;第二,在程序上能够避免出现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处理,或程序瑕疵导致案件质量有问题;第三,通过数据筛选、数据分析研判形成的结论相对客观真实,这也最大程度减少了人为因素,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量刑均衡,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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