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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幼儿园儿童性权益保护

2020-05-25张婧

成长 2020年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张婧

摘 要: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随着一系列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曝光,更使得如何加强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问题成为了民众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和探索我国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寻有效的解决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

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中,如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成为了两会代表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儿童遭性侵、虐待的事件被频繁曝光,校园暴力、欺凌也时有发生。据统计,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达378起,涉受害者超过606人。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有1.04起儿童性侵案件被曝光,这说明我国儿童被性侵现状依然严峻[1]。而其中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中小学校园,甚至幼儿园成为了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高发地。对此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出建议。2018年12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也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因此,有效的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保障未成年人的性权益刻不容缓。由于幼儿园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遭遇性侵时更加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这也导致幼儿园儿童被性侵的案件隐蔽性更强,取证更加困难,社会影响更加恶劣,所以本文以幼儿园儿童性侵为视角展开的研究与讨论。

1 幼儿园性侵案件的特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第四条的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从生理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这个年龄阶段的幼儿在个体性权益保护上十分脆弱,相关性侵案件呈现出明显不同其他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一些特點:

第一,被侵害对象基本没有性权益保护的自我意识和防范意识

由于幼儿园儿童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性权益的行使受到较大的阻碍。幼儿在没有接受性教育等内容培训时,可能意识不到自己受到了侵害,部分幼儿被性侵后也不会表现出特别明显的异常,导致监护人很难发现。特别是因为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中,有关于幼儿园儿童性权益的讨论仍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无论是在幼儿园常规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几乎没有涉及,导致幼儿园儿童几乎没有性权益保护的自我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二,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身份的特殊性

在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重接近七成。在明确人际关系的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72起,占比34.45%;邻里(含同村)51起,占比24.40%;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32起,占比15.31%;亲戚(含父母朋友)10起,占比4.78%;另有其他生活接触关系的占比21.05%[2]。而如果将上述案例分析的范围缩小至幼儿园,则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幼儿园儿童性侵案件中更是占到了更大的比重。

第三,环境因素导致的幼儿园儿童被性侵案件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幼儿园为了保护幼儿的安全和便于管理都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这也使得性侵幼儿行为一旦发生,难以被及时的发现和制止。

第四,取证及认定难度超过一半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由于幼儿园儿童的语言表达和认知能力的差异,其并不能准确地判断和表述受到侵害的行为,加之侵害者所处之特定环境的隐秘性,往往为后续事件的调查与取证带来了困难,使得一些性侵幼儿行为难以被认定。

2 幼儿园性侵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在分析和了解了幼儿园性侵案件的特点后,我们进一步要分析和探究的是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从而针对性的找出防范的对策,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从笔者的调查了解来看,之所以幼儿园性侵案件频发,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一些:

2.1 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不够全面和系统

我国现有关于幼儿园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法规主要散见于《刑法》、《未成年人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其立法过于分散且跨度过大,且各项法律制度之间未能形成有效衔接,也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缺乏实质性的保障,亟需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采取插入说,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并不能有效的规制同性强奸和女性强奸男童等变态性行为。特别是当男童受到了男性或女性的强奸时,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男童来说其受到的身体与心理上的损害并不亚于女童,由于犯罪主体的限制而导致男童的性权益并未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在立法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局限。

2.2 幼儿园从业者的准入门槛过低,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幼教资格,只需要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而幼儿园保育员只需要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至于其他的工勤人员就缺乏学历等相关的限制,行业从业者准入门槛偏低。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民办幼儿园增长迅速,已经占据我国幼儿园教师总量的一半,在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思想驱使下,为了降低办园成本,民办幼儿园对从业人员的审核把关存在严重的问题,进一步增大了幼儿园发生性犯罪的风险。

2.3 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管理不规范、不重视

由于各地出台的审批程序、规范等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混乱,一些地方因为过高的办学门槛而铤而走险,无证办学,一些地方又由于过低的规范要求导致大量质量低下的幼儿园兴起,缺少政府的管控,都客观上导致幼儿园出现性侵害案件的概率也将大大提升,给儿童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潜在危险。

特别是近些年来,政府为减轻财政支出将学前教育推向市场,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民办幼儿园,教育的公益性逐渐弱化。加之政府并未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市面上的幼儿园各个办学方式不同,很难进行切合实际的管理。以2018年为例,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46135亿元,其中全国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为3672亿元,仅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8%,而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为20858亿元,占到了总投入的45%[3]。两者经费之间的悬殊差距,导致了学前教育在学校建设、师资培养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对比义务教育出现严重的不平衡。

2.4 社会大众对于性教育的思想观念落后

由于我国有着近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对于“性”观念仍较为保守,“谈性色变”依旧普遍存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14岁以下儿童防性侵教育普遍缺失,学校、家庭防性侵教育都缺位,近七成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防性侵教育,近九成儿童没有上过防性侵课。这也是在当下为何许多儿童在面临性侵时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直接原因。

3 加强幼儿园儿童性权益的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救助机构

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单设性侵儿童的罪名,加大对幼儿园儿童性犯罪的惩处力度,扩大犯罪惩治的对象和范围,建立起一个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组织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法律体系,使各个法律之间彼此协调、相互匹配。同时还需制定健全的儿童性权益救助体系。当幼儿园儿童性侵案发生后,有专门的机构可以进行解决,该机构可以由教师、家长、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研究者及儿童律师等组成,给受到性侵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第一时间的援助,避免受害儿童遭遇“二度伤害”。

3.2 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从业者的资格审查

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定统一的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严格事先审办手续,加强事后监督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国内幼儿园的办学乱象。对于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审查也应出台具体的规定,特别注重对其的德育考查。明确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加强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幼儿教师的资质要求,并且建立幼儿教师评估和激励机制,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3.3 全社会要重视和加强对幼儿园儿童性权益保护教育的宣传

针对于当前幼儿园儿童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学校、家庭以及社会都应加强对性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国民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教育部门可以修订适合于父母与孩子一起学习的性知识绘本,在提高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告诉家长要增强责任心、强化监护措施。学校可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程,让校园不再成为性犯罪的高发地。在网络以及现实社会中加大对性知识的宣传,制作预防性犯罪宣传片,进行社区性犯罪普法,提高民众对于“性”的认识。

3.4 设立性犯罪者强制登记报告制度

美国联邦2006年《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AdamWalshChildProtectionandSafetyAct)规定性犯罪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登记:姓名、社会保障编号、地址、雇主及雇主地址、学校及学校地址、罪犯所拥有的车辆的车牌号,还包括罪犯自身的相貌特征、DNA指纹信息以及刑事犯罪记录等等[4]。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3月提出了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2019年最新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提出了要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应该说都是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笔者也期待其早日能够变成现实的立法,有效的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3.5 幼儿园要完善内部监控设施,加强幼儿园内部的管理

考虑的性侵幼儿园儿童案件的特点,我们还应当从幼儿园内部监管的技术手段着手,加强对幼儿园内部场所的监控,特别是在案件易发区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实时巡查。

基金项目: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性研究项目《幼儿园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人保护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代表委员点赞[DB/OL].http://news.sina.com.cn/c/2018-03-10/doc-ifyscrpx1071381.shtml

[2] 最高法:过去4年平均每天发生约8起儿童性侵案[N].新京报.2019.7.23.

[3] 2018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快报[DB/OL].https://zhuanlan.zhihu.com/p/64560444

[4] 孙秀艳.美国联邦反儿童性侵犯罪立法沿革及评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3.

[5] 江海燕.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0.

[6] 朱金娟.学龄前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及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

[7] 曹燕.幼兒教师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判例与法理[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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