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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网络公开探析
——以重庆市法院为视角

2020-05-22

关键词:社会公众人民法院重庆市

杨 用 艳

(重庆邮电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5)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言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不仅应当是实在的和及时的,还应当是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若干规定》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从法律规范层面确立了执行公开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当今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在此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开通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此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切实加快执行网络公开的进程。中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纷纷建立官方网站和司法公开平台,积极探索和实践运用网络开展执行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受限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法院执行网络公开工作的实际效果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尚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下文选取重庆市38个基层人民法院和5个中级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对其执行网络公开平台建设及公开信息情况进行考察,分析当前执行网络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更充分地运用网络来推行民事执行公开提出建议。

一、民事执行网络公开的涵义和价值

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重新定义了执行公开的内涵。准确理解民事执行网络公开的涵义,有助于对其进行科学研究。

(一)民事执行网络公开的涵义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过程与执行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采取电话、短信、公告栏、发送裁定书和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当前,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新媒体和新技术成为人民法院在网络时代推进执行公开的新选择,互联网技术赋予了执行公开新的内涵和方式,执行网络公开随之产生。执行网络公开是指法院进行公开的方式,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和网络公开平台等网络方式,将执行案件办理过程、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执行文书及执行规范等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它是网络技术和执行公开相结合的产物。执行网络公开与传统执行公开的不同之处是公开的载体与方式,执行网络公开利用互联网这一技术手段拓宽公开的渠道,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因此,是否利用网络进行公开是执行网络公开和传统执行公开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二)民事执行网络公开的价值

黑暗与隐秘是滋生邪恶和不公正的温床,而公开则是法律摄取正义的阳光[1]。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确立执行公开,以执行公开促进执行公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在网络时代,执行公开迎来了新的机遇。执行网络公开突破了传统执行公开的空间、时间和容量的限制,丰富了传统执行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其对执行公开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2]。具体而言,利用网络开展民事执行公开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执行公开效率

迅速而高效地实现执行公开以及力求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公开效果[3],是法院在进行执行公开时所追求的目标。当前,法院采取发送裁定书和通知书等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相关案件执行流程信息,不仅需要制作和打印文书,还需花费成本和时间去送达,若送达地址不准确,则还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取信息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至于电话告知和短信通知,若当事人没有接到电话,法院执行人员就不得不花费时间和通讯费成本再次告知,公开效率低下。与传统执行公开相比,执行网络公开以网络为载体,依法公开的内容由法院一经上传到网络即为公开,其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区域广,传播精确度高,且信息可实时更新。不但法院能够实现快速及时地公开信息,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也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大大提升了执行公开的效率。

2.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与基本标准,也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监督的有效途径[4]。因此,法院应该重视司法透明。在传统的执行公开中,法院利用公告展板、公开屏幕或书面查阅执行指南等方式公开执行信息,其公开传播范围有限,难以将执行活动“公知天下”。至于短信、电话或发放通知书和裁定书等方式,由于办理执行案件需要较长的时间,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只能断断续续得到法院的通知,无法清楚得知具体执行到哪一步,且繁琐的公开过程使得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将执行节点和案件办理过程等信息及时通知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司法透明度大打折扣。网络时代,法院司法工作日益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监督的重点领域,面临着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和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与传统执行公开相比,执行网络公开将法院在“做什么、怎么做、为何做”的过程尽可能展现给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和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且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司法透明度全面提升。

3.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就是要加强法治保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参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5]一方面,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执行工作是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执行公开难以达到深入普法教育和树立诚信意识的效果,而执行网络公开是一种不限制范围的公开方式,一个个具体的执行案件都是法制教育的鲜活素材,公众可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执行网络公开不但可以使公众提前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可使未涉案的主体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而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形成社会示范效应,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另一方面,传统执行公开中,社会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分散在各部门和各领域,没有实现互联共享,难以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6]。而通过执行网络公开,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实现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广泛利用,从而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重庆市法院民事执行网络公开现状及问题

最高人法院早在2007年就已要求各地方法院建立官方网站,以此推进司法公开。目前,多数法院在官方网站建立了执行公开专栏,且通过公开屏幕、公告栏和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执行公开,但公开水平不一。下文以重庆市各级法院执行网络公开情况为例进行分析。

(一)重庆市法院执行网络公开基本情况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重庆市各个法院广泛利用网络开展执行公开工作,执行网络公开初显常态化。

1.执行公开平台情况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应采取多种渠道进行执行公开。据统计,重庆市各个法院的执行网络公开平台有所不同,通过重庆市法院公众服务网进行执行公开的比例为12.1%,通过中国信息公开网进行执行公开的比例为36.5%,通过法院官网进行执行公开的比例为46.3%,无公开平台的比例占4.8%。从重庆市法院采用新媒体形式的公开情况来看,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的比例较高,达到了76%;微博进行公开的比例较低,占比仅20%左右。

2.法院官网执行公开情况

从重庆市法院官网公开内容情况来看,数量总体偏少(表1)。重庆市一中院官网仅公开了执行公告和执行新闻两项,共计161条信息,其中执行新闻占151条;重庆市五中院官网公开的执行公告和执行新闻数量较多,其他信息则较少;重庆市三中院公开信息数量共69条,其中执行公告55条,其他信息很少;重庆市四中院公开数量共计21条,每一项仅公开了屈指可数的几则信息。

表1 重庆市法院官网执行公开情况

注:重庆市四中院的官网无法打开,所以未能统计该法院官网公开情况。

3.向社会公众执行公开内容情况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流程、执行立案条件及拍卖公告等7项信息内容。从重庆市法院公开情况来看,“法院信息”公开比例达到了80%,“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指南信息的公开比例为49%,“听证、悬赏、拍卖公告”的公开比例为44%,“审判执行人员信息”“执行公开指南信息”“评估拍卖机构等名册信息”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其他4项信息的公开比例均未达到50%。

4.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等信息。据统计,超过50%的法院官方网站未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进行公开,接近20%的法院通过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链接来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超过20%的法院网站虽设置老赖曝光台但未及时更新。

5.向当事人执行公开内容情况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应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据统计,通过重庆市法院公众服务网中的执行公开平台,当事人输入查询账户和密码可获得执行案件信息的法院比例为9.7%;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执行案件流程平台,当事人输入证件号码、姓名和手机号可查询流程信息的法院比例为36.5%;通过法院官网中的执行公开平台,输入账户和密码可以查询执行案件进度的法院比例为7.3%;法院网站无查询平台且无其他查询平台链接的法院比例为46.3%。

6.执行文书公开情况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统计,截止2019年5月28日,重庆市共公开执行文书154 404件。在公开的执行文书中,裁判文书从2011年开始逐年递增:2011年只有1份,到2018年增加到60 643份,截至2019年5月已达到8 584份。从执行文书的类型来看,裁定书公开的数量最多,其次是决定书,通知书和令公开数量仅不到10份。

(二)网络民事执行公开存在的问题

中国虽然在运用网络推进执行公开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执行网络公开逐渐制度化和常态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网络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执行公开的实效。

1.执行网络公开的功能定位不合理

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网络公开仍然缺乏科学的观念。经笔者调研,重庆市多数法院将官网定位于“新闻网站”的角色,法院官网大多是宣传性信息,如重庆市一中院执行网络公开的内容中执行新闻的比例达到93%。执行网络公开的功能定位不合理,过度倾向新闻宣传功能,淹没了人民法院官网作为专业“政务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使法院公开的内容与社会公众需求不匹配,执行公开在某种程度上被异化为工作宣传,没有真正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还有一些法官将执行网络公开视为工作负担,敷衍了事,不愿意也不主动将执行信息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当事人难以了解到真正需要的信息,因而降低了执行公开的实效。

2.执行网络公开程度有差异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起,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执行网络公开如火如荼地进行。但调研发现,重庆市各级法院对执行网络公开的重视力度、投入力度和工作完成程度等存在明显差异,执行公开工作千差万别,效果参差不齐。具体体现在:一是公开的时效性不一。有些法院公开信息较为及时,但大部分法院公开信息滞后,存在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拍卖公告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公开不及时的现象。如某法院网站的执行公告还停留在2017年的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也是往年陈旧的信息。二是公开渠道不一。有些法院采用门户网站、法院微博和法院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信息,有些法院则仅采用门户网站一种方式,甚至个别法院无公开渠道。且各个法院执行网络公开的程度不一,导致不同地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未能得到一致的保障。三是公开内容的多样性不一。有些法院公开内容较多,而有些法院仅公开一两项内容。如重庆市仅有20%的法院公开的内容较为详尽,超过50%的法院公开内容很少;20%的法院设置了老赖曝光台,其他法院则无涉及。一些法院公开信息时不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如某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照片等信息在互联网上完整公布,未作任何技术处理,侵害了被执行人的隐私权。

3.执行网络公开形式散乱

实践证明,执行网络公开平台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执行信息在全国或者地域范围内集中统一发布,有利于执行公开目标的实现。但执行网络公开的形式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法院进行执行公开的平台众多,执行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且法院网站与统一的执行公开平台链接不理想,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与浏览信息的难度与成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能直接、迅速和便捷地了解执行工作的全貌,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执行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二是各个平台内容重复且功能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各个人民法院除门户网站之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各个平台内容杂乱且重复开发,势必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三是法院网站的执行公开栏目存在虚设的现象。调研发现,重庆市81%的法院网站都设有专门的执行公开栏目,但大部分只能完整地看到其标题,点击其内容时却是空白或显示无法打开,致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无法查找到有效信息,执行公开流于形式。

4.执行网络公开内容不充分不均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对执行公开的内容规定得很详细。但法院在利用网络公开的过程中存在“选择性公开”现象,执行信息没有充分有效地公开,严重影响了执行公开的实效。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内容总体数量少,重庆市大部分法院官网的执行公开内容只有寥寥几则信息。二是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和案件进展状态等信息更是少之又少,公开质量不高,缺乏动态实时的信息跟进。从调研情况看,重庆市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存在较大空白,少部分法院建立了相关平台,或提供了其他查询系统的链接,但46%的法院网站都无法查询案件流程信息。有些法院通过查询码和密码登录后发现系统中并未公开相关信息,甚至提供的查询码错误。三是执行文书和重要事项的公开不尽如人意。从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的执行文书情况来看,相较于北京和天津两个直辖市,重庆市法院执行案件文书公开数量少,决定书和通知书的公开数量极少。同时,对于作出执行裁决的形成过程和理由,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执行中止和终结等重点事项,部分法院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为由未对社会公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这些事项事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如果不公开,外界就无从监督,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将受到质疑。

三、网络时代进一步推进民事执行公开的建议

执行网络公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行公开价值的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促进民事执行更好的公开。

(一)明确执行网络公开的功能定位

在网络时代,人民法院运用网络进行执行公开已经成为中国法院司法公开的新常态。执行网络公开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网络技术更好地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因此,应不遗余力地推进执行网络公开工作。一方面,摒弃将法院官网视作“新闻网站”的观念,明确其信息公开和诉讼服务的功能定位。执行网络公开应以司法服务为导向,注重信息公开的便民性,且立足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三方的沟通服务,将法院官网打造成可靠的执行公开平台[7]。另一方面,紧跟时代步伐,深化对网络公开的认识,消除抵制情绪,主动及时地公开执行工作信息,尤其是重视向当事人公开案件流程节点信息与案件进展状态等。充分发挥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和信息交流自由快捷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的力度,使执行公开在网络时代获得更强劲的生命力。

(二)出台执行网络公开操作规范

进一步制定执行网络公开的操作规范。具体包括:明确执行公开每一节点的时间限制,确保执行公开的效率和及时性;规范执行网络公开的方式,制定与微博和微信相关的执行公开工作指导意见[8];明确执行信息网络公开的强制性规定;明确责任,承办执行法官负责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信息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执行信息工作,维护和更新业已公开的执行信息。通过以上措施对执行公开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指导和规范各个法院的执行公开工作,确保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均落到实处。

(三)整合执行网络公开平台建设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起了专门的网络司法公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分别建立了各自的门户网站,从而初步形成了执行网络公开系统。但中国执行网络公开平台建设还存在“各自建设”和“各自为政”的现状,各个平台内容交叉重复,亟待整合信息资源,建立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主以及各独立性司法网络公开平台为辅的执行网络公开体系,将其建设成为整合性的网络公开平台。首先,明确中国执行公开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执行数据库,而是集合了全国各个法院详细且全部执行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借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浏览和查询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及案件执行进度,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执行法律法规等相关信息,真正实现该平台方便、快捷、及时和全面的公开功能。同时,在法院门户网站上统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链接,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阅。其次,推动该平台的移动化建设,建立移动终端执行公开门户,开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App,使信息公开更加方便快捷。

(四)合理确定执行网络公开标准

尽管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公开的内容,但该规定中的例外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执行公开的范围有所限制,法院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缩小执行公开的范围。因此,需要明确执行公开安全管理标准,将执行网络公开的标准确定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无任何条件与理由地及时公开“一切能公开的内容”,以此促进执行网络公开更加充分[9]。在执行公开技术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对执行公开平台的软硬件、信息编码和文件格式等技术标准进行规定,以此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开过程中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如针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能在网上公开的内容,应当将内容隐去;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执行案件,则将主体隐去。这样既可以实现监督执行工作,又可以兼顾隐私保护,可谓两全其美。

民事执行网络公开顺应时代要求,在提升执行公开效率、提高司法透明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0],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执行公开,法院需要积极融入网络时代,转变执行公开的陈旧观念,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等路径,探索互联网+执行公开的新方式,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注 释:

①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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