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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2020-05-21张运书王振猛

时代金融 2020年11期

张运书 王振猛

摘要: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选择是房产税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从理论上说,计税依据的选择既要符合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也要符合我国的税收实践。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房产税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选择,提出了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调整思路——以市场估值作为房产税计税的唯一依据。

关键词:房产税 计税依据 调整思路

一、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余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税率相应分为 1.2%和12%。

就我国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并结合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实践来看,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

(一)房产原值的确定

“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但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一方面,城镇一部分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中采用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提取对这部分纳税人来说在计算费用时无关紧要,造成纳税人房产建造时,建筑商未开具合法发票或开具低于成本价的建筑发票,企业则以估价入帐或干脆不入帐,给房产价值的确定也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城镇部分房产(建造时间较长)已陈旧,无帐面价值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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