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改税目标下统账结合规则改进刍议
2020-05-21方乐
税务与经济 2020年3期
方 乐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自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起,学界关于社会保险筹资方式究竟应是费还是税的争议便未曾停止过。[1]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保征收主体变动更是使得费税之争再次成为理论界的讨论焦点。(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20日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先前的税务机关代征和社保部门征收并存变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虽然征收单位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社保“税”性质的肯认,但从此次变动不难看出,中央已然认知到缴费形式在资金筹集层面的乏力,并有意识地向社会保险范畴引入税收工具。相较于缴费,税收工具天然具备强制性、权威性、法定性等征收优势,此正是“税”派支持者大力支持社保费改税原因之所在。[2-3]然而,与此同时,“费”派支持者淡化税收工具的征缴优势[4],认定社保中的主要构成——养老保险,其统账结合模式的法律属性与一般税收相斥,费改税的变革并不现实。[5]事实上,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面临的区域不均、缴费不足、账款挪用等问题,税收具备不可替代的征缴优势,并且,在区别对待的改进思路下,统账结合模式具备税改的充足可行性。因而,本文拟着眼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探讨统账结合规则的改进方向,希冀可为社保费改税的改革进程夯实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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