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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交警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构建新时代公安交通执法管理新体系

2020-05-14

汽车与安全 2020年2期
关键词:辅警民警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月18日,针对个别地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对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抓好疫情防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2月22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出席会议并强调,全国公安交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开展“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大力推进交通治理现代化,全力稳定交通安全形势。全面深化公安交管改革,完善交管“放管服”举措,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交通,努力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要深入推进智慧交管建设,加快现代科技与交通管理深度融合,实现信息主导警务,数据引领服务。全面从严管理交警队伍,狠抓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大力提升交警队伍素质能力。

2019年12月27日,公安部在南京召开全国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在会上强调,全国公安交管部门要以构建新时代公安交通执法管理新体系为核心,深入推进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公安工作要求作出积极贡献。

深入推进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党和政府的法治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履行公安机关新时代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载体路径,是锻造高素质过硬公安交警队伍的核心要求。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执法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贯彻现代治理的创新要求,秉承现代治理理念推进协同共治,结合国情和区域特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进入新时代,每时每刻都在检验着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考验着公安机关的履职能力。全国交警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以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为目标,以全面提升交警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主线,以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执法管理监督机制为抓手,以大数据、信息化为支撑,以交警系统全警实战大练兵为切入点,着力构建新时代公安交通执法管理新体系,努力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履行主责,构建执法制度、法制队伍、执法能力提升、执法管理、执法效能评价、执法保障“六大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实现警令政令畅通,确保上下步调一致、同频共振;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情施策,立足当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分类推进;坚持改革创新,以新思维新理念为制度注入活力,以制度的现代化驱动交警执法规范化;坚持目标导向,细化量化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加强教育培训,按照精细化、标准化、实战化要求,切实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提升全警履职能力。

不断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2019年10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违法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需要不断完善。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亟需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允许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二是提高了审核录入效率。将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减至五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三日修改为录入后当日,提高审核录入效率和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

三是明确了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将原来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四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征求意见稿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同时,增加了可以公告送达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权利等,并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五是规定了直接处罚制度。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信息、通知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当事人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由于交通技术监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无法确定实际驾驶人,因此违法行为全部记录在机动车名下。此次修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名下。

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依托科技手段 辅助规范执法

发布“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

2019年1月8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与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南京联合举办“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交警法智”上线启动仪式。

针对当前各地交警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执法数量巨大、法律体系庞杂、执法办案缺乏规范化指引,基层执法办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法指引“找不全、找不准、找不到”等问题,研究中心联合江苏交警总队,在四川、深圳、武汉等执法规范化建设合作基地的大力支持下,共同研发了“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交警法智”APP。

“交警法智”APP为各地交警执法实践提供了精准搜索、辅助执法、风险预警以及数据分析等功能服务,具备高度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先期在江苏、四川、武汉、深圳等执法规范化合作基地进行了试点,效果良好,有效地解决了违法案件同案不同处、同案不同罚,群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多等问题,被民警称为执法办案的“百科全书”。

江苏交警总队、南京交警支队在“交警法智”APP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各个环节,作出了巨大贡献。南京交警支队更是作为公安交管法治智能化排头兵,率先成为首家正式上线运行单位。

下一步,研究中心将向全国各地交警免费提供“交警法智”APP的部分功能,也将根据各地需求进行差异化定制和创新服务。此外,研究中心还将整合各业务室优势资源,依托智能化科技手段,聚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驾管执法、舆情应对、常用装备配备和使用、民警维权等长期困扰各地的难点顽疾,拓展相关功能研发。未来,研究中心将以“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的研发应用为突破口,携手各地交管部门围绕公安交管法治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拓展尝试,实现公安交管法治工作的全面提升。

“交警法智”APP主要功能

智能知识检索,最大化满足信息查询需求。“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共收录了1000余部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范和内部文件、4200余份外网公开文件、168万篇交警官方公眾号优秀资讯文章、30余万篇法院裁判案例。搜索引擎可通过模型运算对民警输入的关键词进行自动分类和概念联想,及时推送最精准、最需要的法律法规、诉讼判例、经典案例等信息,实现最权威、最及时、最全面的知识投送,最大化满足日常执法办案信息查询需要。

执法办案指引,真正实现随时随地查询、一键线上查看。“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收录了各类案件办理的操作流程、证据规格、法律法规、经典案例、立案标准等模块,通过对部局指导意见、省总队和支队执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整合分析,司法典型案例资源的深入挖掘,实现行政、刑事疑难案件类案推送,为民警执法办案提供借鉴参考,切实减少线下业务查询带来的程序繁琐、业务量大、效率低下等问题,真正实现随时随地查询、一键线上查看,大大提升了执法办案效率。

法制学习交流,最大程度为民警执法决策做好辅助。针对一线民警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问题进行初步解答,对疑难问题通过在线交流平台直接与部局、省总队、支队的法律专家和法制民警进行互动沟通,实现在线交流、多级问答和辅助决策。民警也可通过浏览文章、查看案例、线上考试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执法预警提示,助力法治学习考核工作实现高效能、全覆盖。针对执法考评、法制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异常数据、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可以点对点地向民警进行信息推送和预警提示,实现执法监管全流程、高效能、全覆盖,有效防范执法风险隐患。

“交通警察规范执法智能辅助系统”将全链条式促进交警执法规范化、智能化,是交警执法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有力实践,有利于交警执法办案规范的流程再造,推动交管法治工作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促进道路交通治理水平提升。

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公安部等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以“两高一部”名义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由“两高一部”联合出台的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袭警犯罪的罪名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具体标准等作了明确、细化的规定。

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介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关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加大了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执法司法的实践来看,由于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缺少统一的入罪、量刑标准,各地对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致使一些行为性质恶劣的袭警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或被从轻处罚,难以遏制袭警案件多发的势头。为准确贯彻执行刑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指导意见》对适用暴力袭警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节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突出实际可操作性,体现了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有助于遏制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趋势。

孙萍介绍,《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开展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准确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据悉,下一步,公检法机关将重点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组织地方各级公检法机关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指导意见》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指导意见》规定,加强对下指导,着力研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真正把《指导意见》用好,提升办案质量,严惩袭警违法犯罪,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严惩袭警 民警依法履职免责

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使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规可循”。

成立为民警“维权”的专业常设机构公安局各部门各尽其职

如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一般为首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较以往相比,此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了专门部门牵头,同时调动督察、法制、指挥、政工、宣传等各部门力量,各尽其职,畅通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驾护航。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再是“一个人战斗”,背后是各个机关部门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督察部门的职能不再局限于督察民警的执法行为,更成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維护民警执法权威主体范围更广亲属及辅警均纳入范围

第三条规定,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等;第三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较以往各种“维权”,该条例将受益主体不断延伸,包含民警亲属及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辅警。现实中,一旦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巨大伤害,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巨大威胁,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同时,这份规定也直接表明“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民警开展执法活动”,并且侵犯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追责。

民警依法履职受到侵害应当“维权”的情形更多涵盖现阶段各种执法情况

第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尤其是根据现阶段民警执法遇到的侵害实际,加入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等情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这就意味着,对民警执法侵害行为难以认定的局面一去不复返,所有情形均已条文规定。维护执法权威的行动就有了明确的参照和指导,一一对照,不漏掉一起侵害事件,不让一个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而受伤。

排除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过程中的干扰因素不受舆论影响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现阶段,民警执法不仅面对未知的危险和嫌疑人,还要面对“过度”的舆论监督。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工宣传部门的作用,将会更有效的处理舆情炒作事件。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更具担当,力挺民警的依法履职行为,严厉打击舆论中的谣言和侮辱行为。领导的腰杆子直了,民警站的才会更挺拔!

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及医疗卫生保障为民警提供物质保障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以往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抚慰金及抚慰金数额,规定明确公安机关(省、市、区县)常态化建立抚慰金制度,并且积极鼓励并规范使用,在经济上减轻了部分压力。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救治因侵害受伤的民警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的减少民警牺牲和伤害加深。抚恤金制度解决了财产安全的问题,优先治疗制度则解决了生命安全问题。

明确依法履职造成损失的民警不用担责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规定,民警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就解决了民警在依法履职中面对损害第三方利益时的进退两难问题。民警执法是行使公权力,如果造成的损失由私人承担,不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更严重损害了执法积极性。该条例的规定不仅在最大程度上支持民警执法行为,更是呼吁广大市民为执法民警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严厉查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包括“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等各种乱作为和不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民警具有对处理意见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所在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全面复核。并明确规定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这给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上紧了发条,以往是督察部门为民警执法亮警灯,现在民警执法被侵害也为督察等部门亮警灯。民警依法履职做好本职工作,为平安事业贡献力量的同时,也需要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不能因为麻烦、事情太小等原因而放弃民警被侵害的法律追责和权益维护。这样领导才有担当,民警才有动力。

建立完善的对外发布机制 强化普法工作

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现实中一些民警遭遇到“暴力抗法”时,会畏手畏脚,一旦强硬处理可能被媒体扣上“暴力执法”的帽子,如果不处理就会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很多市民并不能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所以无论是对阻碍执法嫌疑人的打击处理,还是对民警权益的维护,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同时通过此类维权事件来开展普法,让更多市民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从而自觉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区分定性各类侵权行为 涵盖全部维权方式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各种程度的维权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暴力抗法”的程度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违反的法律也不同,现实中主要以治安拘留为主,但是很多侵犯执法权威的行为已经够成触犯刑法,因此规定就明确规定,民事损失时支持民警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违法行为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并支持民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为公安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纠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而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是失职”,要求严厉依法打击各类袭警、扰警、辱警的违法犯罪,坚决把暴力袭警势头压下来,旗帜鲜明地为依法履职民警撑腰鼓劲,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发布,里面的很多提法都是第一次出现,也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决心。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不仅仅能捍卫人民警察的自身权益与执法权威,也能有力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能引导民众更自觉的守法与服从执法,并最终对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关心关爱民警辅警 加强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爱警暖警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心关爱民警辅警的部署要求,2020年2月中旬,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时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各项爱警暖警措施,保障交警辅警身心健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交警辅警全力做好联防联控措施落实和物资运送保障,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作出了积极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截至2020年2月14日,有7名交警辅警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牺牲。

各地交管部门切实强化战时动员和战时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体交警辅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击疫情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全体交警辅警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领队伍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地交管部门及时掌握交警辅警心理健康状况,充分发挥各级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专家和人才队伍的重要作用,为交警辅警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各地交管部门严格按规定为一线交警辅警配齐配全卫生防疫和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装备,并督促交警辅警严格落实卫生防疫和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常态化明察暗访,督促一线交警辅警严格落实。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关心关爱一线交警辅警,对坚守岗位、连续作战并出现过度疲劳状况的交警辅警,责令强制休息。

各地交管部門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保障民警身体健康。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要求,加强交通管理窗口单位的消毒、防疫工作,切实消除因人员密集出现新冠病毒传播风险。督促交警辅警做好个人上下班途中、在岗期间全链条防护。安排专人每日了解掌握交警辅警及其家属健康状况,一旦发现交警辅警及其家属出现疑似或者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积极协调卫健部门和相关医院,确保得到及时治疗。

各地交管部门加强正面宣传,集中展现交警辅警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感人故事,对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表彰奖励,激励全体交警辅警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维护道路安全畅通作出更大贡献。

抓细抓实一线交警辅警的健康和安全防护工作

2019年4月,全国发生多起交警辅警因公牺牲、受伤事件,令人十分痛心!公安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在向因公殉职交警辅警家属及受伤同志表示慰问的同时,要求各地认真分析交警辅警处置交通事故中自我保护和防范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相关规定。2019年4月11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以对交警辅警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抓细抓实一线交警辅警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防护工作。

严格落实健康体检制度。定期组织全体民警辅警进行体检,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对民警辅警身体状况进行集中排摸,确保有疾病早预防、早治疗,特别是对患有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的同志,要给予特殊照顾、重点关注,适当减轻工作强度,及时休息休整,坚决避免超负荷连续工作。

严格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部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交警大队领导干部素质提升行动视频点评会要求,及《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实训示范教程》及配套视频片有关要求,筑牢“装备也是战斗力”意识,为基层一线民警辅警、警组单元和执勤警车、事故勘查车辆等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大力推广应用事故现场防闯入报警设备、主动发光作业设备等,提升一线安全防护装备配备水平。

加强日常提醒提示。通过开展随岗学习、岗前提醒、交叉检查、岗后点评等方式,加强对一线民警辅警落实安全防护各项规定情况的检查提示,确保安全防护装备佩戴齐全、使用规范,达到“人人掌握技巧、人人形成习惯”的效果。

强化防护实战训练。采取互动式、案例式教学方式,针对安全防护问题短板,重点就路面执勤执法、事故处理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加强协同配合和应急处置技能组织针对性训练,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执勤执法伤亡事故发生。

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将关心关爱民警辅警和执勤执法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要主动会同秩序管理、事故处理和一線执勤中队深入基层执勤执法现场、事故处理现场,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防护问题漏洞立提立改,帮助一线民警辅警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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