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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与“全民性”历史分歧的流变

2020-05-13佘文博

西部学刊 2020年4期

摘要:近代西方法学多主张“全民性”而否认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主张“阶级性”是探讨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的前提。苏联时期法学界认为法是全民国家的工具之一,它已经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中国法学界主要意见有三种:“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然非唯一属性;“社会性”(“全民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和社会性(全民性)统一”。1990年代,原先反对将法的本质属性认定为“阶级性”的部分学者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新的探讨,提出“法无本质论”“恶法非法论”与“市民社会优位论”。

关键词: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全民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近代西方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4-0082-03

一、缘起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6我们在寻求法与某种价值相契合的过程中,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始终如影随形。申言之,体现某一群体意志的所谓“良法”对社群中另一部分人而言可能是良法的对立面,而藉此产生的治理效果也并不一定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揆之史实,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自古迄今聚讼纷纭。对此问题的根本分歧最先出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近代西方法学之间。尔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内部亦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惟以后者言之,反思首先发生在1960年代的苏联。随后,1980年代与19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亦对此进行了探讨。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学术探索正在走向深入,传统的教条正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2]鉴此,拙稿拟将马克思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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