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份养殖小区监管检察建议书引发的思考
2020-05-13李建伟甘肃省临泽县农业农村局
中国畜牧业 2020年5期
文│李建伟(甘肃省临泽县农业农村局)

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养殖小区对推动从分散养殖到集中养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在养殖小区监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导致农业农村部门因对养殖小区监管不到位,收到检察部门的检察建议。笔者结合一份检察建议书,对农业农村部门如何更好履行对养殖小区的监管职责,探讨如下。
一、检察建议书概要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该县肉牛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及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认为该县农业农村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该县检察院调查查明:2009年,经该县人民政府用地备案登记,同意7户农户(居民)占用国有土地6.9945公顷,新建肉牛养殖小区。随着养殖小区经营规模扩大,经过该县县政府几次用地审批,小区占地面积55.5287公顷,共有经营户32户,其中2户修建了库房,其余30户为养殖户,修建圈舍78609.4平方米,堆粪场33333平方米,沉淀池4265平方米,饲养品种有牛、羊、猪、马、狐等。十年来,小区牲畜所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持续性污染,其中2户因养猪产生的污染较其他养殖户更为严重。2009—2010年,该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和该县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均规定该小区经营范围为奶肉牛养殖。2019年,该养殖小区不仅养牛,还养殖猪、羊、马、狐狸等品种。
该县检察院认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该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牧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持续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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