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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时期英日通商关系发展的进程及其特质

2020-05-12

历史教学问题 2020年2期
关键词:通商自由化威士忌

刘 子 玉

1952 年4 月28 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后,日本恢复了主权国家地位,英国与日本互派使节,重新建立起正式外交关系。在东西方冷战格局中,英日两国各自作为美国的盟国,在欧亚国际政治领域支持美国的遏制战略。1955 年,在美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日本获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成员国的地位,但英国拒绝承诺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问题从此成为直接影响英日通商关系发展的重大因素,英日通商关系问题又是深刻影响英日双边关系发展的最重大问题之一。直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术界鲜有关于1952 年以来英日通商关系的系统研究,1○对英日两国档案相关史料的利用就更加不充分。本文试图利用英国外交部关于战后远东与日本的档案、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关于英日贸易问题的馆藏资料等史料,探讨1952 年至1973 年间英日通商关系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揭示英日关系发展的特征。

一、英国拒绝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与英日通商关系问题的由来

在美军占领日本时期,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出于对日本战争行为的愤恨和对其未来发展方向的疑虑,在日本经济复兴与发展问题上持消极态度。1947 年夏,英国及英联邦对日本重新恢复民间贸易。1948 年,英国与美国占领当局缔结了一份开放支付协定(Open Payment Agreement),重开对日官方贸易,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镑区国家也加入其中。1951 年8 月,为保持英镑地位,英国与日本签署英镑支付协定(Sterling Payment Agreement),严格限制日本所持英镑的可兑换性。1○在国际外交领域,英国政府在与美国共同起草对日媾和条约的过程中,试图加入多项旨在削弱日本经济复兴基础的条款,以期达到延缓日本经济复兴之目的。这一尝试在美国的压力和日本的抗争下基本归于失败。2○但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英国并没有轻易做出让步。

1952 年7 月,日本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提交了加盟申请。一旦日本入关成功,那么同样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的英国就有义务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为形势所迫,英国对日本入关事宜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举措:拖延、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例外条款做适当引申、援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5 条。

起初,风闻日本将提交入关申请的英国试图鼓动美国出面,劝说日本暂缓提出申请,却得不到美国的支持。7 月19 日,英国贸易部收到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怀特(White)发来的电报,知会英国说日本已提交入关申请,要求英国对是否同意日本采用会议间程序(Intersessional Processor)入关及是否希望同日本开展关税谈判表态。3○所谓“会议间程序”是一套简易入关程序,实际上是为日本特别制定的,但在有三个以上缔约国反对的情况下不可启动。这为英国提供了可乘之机。为尽量拖延时间,将日本挡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大门之外,英国居中联络,纠集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缔约国,4○挫败了日本通过“会议间程序”入关的尝试。

然而,日本正式入关也只是时间问题。英国认为,与其推迟对日本入关做出表决,不如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内寻找对日本商品施加进口限制的方法。为此,英国政府细致考察了总协定的例外条款:第6 条为反倾销条款,但“倾销”这一行为本身难以界定;第12 条允许缔约国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某些贸易限制,却不便针对具体国家。相比之下,更具有可行性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5 条。第35 条规定:在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本协定:“1.如果:(甲)两个缔约国没有进行关税谈判,和(乙)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国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本协定或本协定第二条在这两缔约国之间应不适用。2.经任何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1○根据该条款,英国可以从根本上规避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的条约义务。不过,在援引如此决绝的条款之前,英国还是打算做其他尝试。1953 年1 月,英国准备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为基础解决问题。英方建议,在日本入关议定书中加入允许英国和英联邦“对日本采取紧急措施,以应对为特定商品或特定地区带来严重损害的日本竞争”的内容。2○美国明确反对该建议,指责其有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精神。3○2 月,怀特总干事提出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 条“利益的丧失和损害”条款为基础的反建议。该条款的要点是,在产生贸易纠纷的缔约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将该问题提请缔约国全体仲裁。英国认为,怀特方案意味着将应对日本经济竞争威胁的决定权交入他人之手,这是完全无法接受的。在对日贸易限制问题上,英国十分看重“行动自由”,在决定是否对日本商品施加歧视限制以及限制程度方面,英国必须保有单方面决定权,以便为本国产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最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对英国做出了适当妥协,建议加入如果缔约国全体在30 天内无法提供解决办法,则允许受害国采取单方面紧急行动的内容。4○即便如此,英国内阁还是否决了这项方案。作为最后尝试,英国建议对第35 条进行修改,使缔约国双方可以绕过总协定,仅通过双边条约发展经贸关系。届时,英国只需在其中加入赋予己方施加进口限制权的条款即可。遗憾的是,英国方案遭到美日的反对和其他缔约国的普遍漠视。1955 年4 月,束手无策的英国只好在关于日本入关的白皮书中,表示将对日援引第35 条,以便保有应对日本扰乱市场或不当竞争行为的行动自由。5○

英国政府之所以拒绝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除英国国内反日情绪高涨、对日本在战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历史记忆外,最重要的是英国走向衰退的纺织业等传统产业,对日本商品竞争力怀有神经质般的恐惧心理,强烈要求政府提供保护。由于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帝国特惠制的协议限制,英国极难提高关税,在应对日本竞争之时,英国只能采取对日本进口产品施加歧视性数量限制的方式来实现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因此英国无法轻易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对日本做出承诺。

二、日本最惠国待遇问题的解决与英日通商关系正常化

1955 年,日本经济恢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水平。在1955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会议上,日本获得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地位,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14 个缔约国6○对日援引第35 条,拒绝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严重阻碍着日本海外贸易的扩展和日本国际收支平衡,十分不利于日本重返国际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扭转不利的国际贸易局面,争取平等的国际地位,日本一面在多边国际会议上敦促相关国家早日撤销对日援引第35 条,一面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通过推动双边经贸谈判谋求第35条问题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英日通商航海条约》谈判。英国作为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其对日通商政策对英联邦和西欧国家具有重大示范作用。

《英日通商航海条约》谈判从1956 年年中开始,直至1962 年末结束,历经6 轮谈判,持续了近7 年时间,足见协议达成之艰难。在此期间,英日通商关系由年度贸易协定(Annual Trade Agreement)维系,第一次贸易协定于1957 年生效,此后英日双方每年均要举行贸易会谈,确定彼此出口品种及出口配额,并适当做出贸易减让。需要注意的是,英日贸易协定并不适用于其他英联邦国家,这是战后英日通商关系中的重要变化之一。此外,年度贸易协定是临时性的,是在英日两国理顺通商关系之前,为维持经贸往来所采取的权宜之计,终究无法为英日通商关系确立稳定框架,缔结一项长期性的通商航海条约势在必行,这也是两国的基本共识。日本还希望通过与英国缔结通商条约,获得英国的最惠国待遇,清除对日本商品的进口歧视,促使英国撤销对日援引第35 条。但直到1960 年前后,英国对与日本缔结通商条约既不热心也缺乏信心。在对日通商领域,英国的立场并无改变,始终坚持保有某种形式的对日进口限制及其行动自由,这显然与日本要求结束对本国贸易歧视的根本目标相矛盾。1○日本虽准备在这一问题上做出妥协,但两国迟迟未能下决心着手寻找平衡双方诉求的办法。

虽然英日商约谈判进展不顺,但日本先在重要的英联邦贸易国澳大利亚那里打开了缺口。如前所述,澳大利亚也拒绝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这一方面是由于澳大利亚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不仅对日本进口商品征收最高级别的一般关税,还对大量日本商品施加歧视性进口限制,另一方面是由于澳大利亚认为通过双边贸易谈判解决最惠国待遇问题能为自己攫取更多收益。2○澳大利亚认为如果与日本互换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双方收益并不对等,因此在1956 年8 月末拉开序幕的澳日贸易会谈中,要求日方为澳洲羊毛、小麦、大麦、砂糖等大宗农产品出口提供优惠,确保澳洲农产品获得公正合理的市场份额;诸如美国“剩余农产品计划”等有可能影响澳洲农产品正常进入日本市场的政策决策,澳大利亚要求保有事前协商权。3○此外,为防范日本商品自由化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澳方要求设置一项例外条款(safeguard,保护条款),便于在必要时刻重新施加对日进口限制,还要求制定一份宽松的、旨在对部分脆弱产业实行过渡性贸易保护的敏感清单(sensitive list)。日本当然不会心甘情愿接受澳方的要求,双方在羊毛关税、软小麦进口等问题上分歧严重,几度中断谈判,但日本希望尽快与澳大利亚缔结通商条约,改善贸易环境,强化在对他国双边贸易谈判中的立场,况且澳方提出只要日本承诺为澳洲羊毛出口免除三年关税,则保证在贸易协定运转良好的情况下,在三年内与日本协商解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5 条问题,4○这促使日本做出了适当妥协。1957 年7 月6 日,《澳日通商协定》(Agreement on Commerce between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and Japan)在日本箱根签署并换文。日本通过该协议,获得了澳大利亚的关税最惠国待遇和进出口非歧视待遇以及协商解决第35 条问题的承诺,5○这标志着日本在改善国际贸易地位之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日本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显而易见。

1959 年末1960 年初,停滞不前的英日商约谈判出现了转机。日本政府决心放弃保护主义政策,厉行贸易自由化,从而获得了在推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对英国商品施加歧视性进口限制的权利。为避免英日双方因互相施加歧视性限制而导致经济关系崩溃,英国意识到必须积极推动商约谈判的完成,明确英日通商关系的发展框架。1959 年末,借关贸总协定在东京召开之机,英国向日本提出了以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为前提,重启通商航海条约谈判的必要条件:设置保护条款,赋予英国在紧急情况下重新施加对日歧视限制的权利,该条款长期有效,并对外公开,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设置敏感清单,继续保留对清单品目的进口限制。6○英日双方若想缔结通商航海条约,则必须在这两个问题上达成协议。

1960 年1 月19 日,美日两国签署《美日经济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标志着美日两国的关系逐渐由“不对等”向“伙伴关系”方向发展。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新建立的池田勇人内阁提出了“建立美欧日三极”国际秩序的战略构想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1○在这一背景下,日本与英国展开新一轮通商航海条约谈判。在1960 年5—12 月的第四轮谈判中,日本提出了关于保护条款和敏感清单问题的反建议,双方在保护条款的时效以及保护条款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系方面分歧严重,在是否以撤销对日援引第35 条为前提继续推进谈判问题上也出现了意外的意见分歧,谈判中断。日本大藏省和通商产业省认为如果保护条款无限期存在,英国撤销对日援引第35 条的举措对日本利大于弊,不如静待其变。外务省则对此持异议,主张对英国做出适当妥协,换取第35 条问题的早日解决。2○1961 年7月,日本外相小坂善太郎出访英国,向英国贸易大臣莫德林(Maudling)提出愿以英方撤销对日援引第35条为基础继续推动英日商约谈判,并在保护条款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系问题上做出妥协。3○在小坂妥协案的基础上,1961 年11 月至1962 年11 月,英日双方展开了最后两轮商约会谈。需要强调的是,日本为避免谈判破裂,在保护条款问题上的立场较小坂提案还要后退,几乎对英国的全部要求做出了妥协,英国如愿以偿获得了一项近乎无限期存在的、具有相当自主性的保护条款。不过保护条款的主要意义是减少英国产业界对英日商约的敌意,其实际被引用的可能性很小。但在敏感清单这一涉及到延续对日歧视性贸易限制、切实影响日本出口利益的问题上,日本做出了更多的抗争,其主要策略有三:缩小清单规模、用自主出口限制机制取代英方管控机制、为清单品种设置自由化期限。最终,英日双方商定了一份包括金属制西餐具、双筒望远镜、家用陶器等8 项品种的敏感清单,以及一份包括半导体收音机、纺织品在内的自主出口管控清单。4○因此,日本一部分出口商品仍然要承受英国的歧视性限制,日本清除对本国贸易歧视待遇的目标并未能全部达成。

即便如此,英日商约在战后英日通商关系史上仍占据着突出地位。1962 年11 月14 日,《英日通商居住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Establishment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Japan)及议定书在伦敦签署并换文,英国两国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解决了战后英日通商关系中最棘手的最惠国待遇问题,部分解决了对日进口歧视问题,为今后英日经贸关系发展构建了稳定的法律框架,英日两国切实建立起真正对等的国家关系。同时,英国承诺将在1963 年商约生效之时撤销对日援引第35 条。在英国的带动下,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纷纷与日本完成经贸条约改订谈判,撤销对日援引第35 条,与日本建立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系,日本国际地位得到很大提高。

三、英日互相清除贸易壁垒与长期自由化交涉

1963 年4 月,《英日通商航海条约》生效,两国经济发展进入“商约时代”,双边经贸关系得以稳步发展,但英日商约仍然遗留了许多问题。首先,条约附属第一议定书规定英国有权对日本商品重新施加歧视性紧急进口限制;其次,根据关于敏感清单的第二议定书及相关换文,清单品种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受到歧视性进口限制。这是日本所不甘长期忍受的。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并非一个纯粹的“受害者”。日本贸易自由化进程尚未完成且出现放缓趋势,大量商品通过全球配额体系受到日本政府的进口限制,英国苏格兰威士忌、羊毛织物、砂糖点心、巧克力、组装车辆、内燃机等商品均长期受其影响。对许多已经自由化的商品,日本政府则采取上调关税的手段限制进口额,并通过税收法规引导国内消费趋向,英国苏格兰威士忌、羊毛织物受其影响最大。此外,日本政府还间接制造了许多“行政壁垒”,严格限制来自外国的商品、资本或技术的流入,对英国进一步开拓日本市场制造了不小的阻力。其中包括:许可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s)限制,这类问题是指日本通商产业省介入民间商业谈判,导致谈判时间延长、协议的限制性增加,影响了商人的积极性;限制外国资本参股日本公司;英国母公司与其在日本设立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彼此汇款不畅等金融问题;此外,日本政府还限制本国进口商的信贷期限、削减进口保证金、限制进出口银行为输运外国商品发放信贷、延迟通关以及拖延进口许可的发放。1○英国贸易部接连收到上述质疑日本市场开放程度及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投诉,英国政府也决心通过外交手段敦促日本切实开放本国市场。

如此一来,进入商约时代后,英日两国经贸交涉的一项核心问题即是互相清除残存贸易壁垒。1963年至1973 年,英日互相清除贸易壁垒的交涉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63 年至1965 年,这一时期英日贸易交涉的特点是,日本要求修订敏感清单品目的出口待遇而遭英国婉拒。根据协议,敏感清单品目的保护期限多为三年,对尚未明确自由化日期的品目则制定了三年期的进口配额,也就是说,1965 年之前,敏感清单品目的进口额度是有章可循的。日本商订敏感清单品目出口待遇的请求依据的是1962 年11 月14 日英方谈判代表休斯与日方谈判代表森治树之间的换文,2○并非无理。但英国担心在商约生效后立即谋求更改条约协议,可能会动摇整个商约框架的稳定性和英国产业界对条约有效性的信心,况且英国认为己方在敏感清单问题上所做出的自由化和逐步增加进口配额的承诺,相当于提前为享受日本扩大贸易自由化成果支付了“订金”,因此在缺乏日本向英国做出更多全球配额让步之前,英国不便在敏感清单问题上对日本做出新承诺。3○

第二阶段则由1965 年持续到1969 年,英日贸易磋商颇为不顺。1965 年末,敏感清单中的一部分品种被自由化,仍需实行进口管制品种的配额也必须再次由英日双方协商确定。其实,日本对通过增加出口配额获得经济利益的兴趣并不大,其首要关切是彻底结束对本国商品的差别待遇。日本的诉求超出了单纯的经济范畴,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英国则不太情愿对敏感清单安排做出过多调整。到1968年,受限制的日本商品仅有纺织品和陶器两大类。其中棉纺织品受国际多边纺织品协定约束,且为非歧视性的,不在英日双边贸易谈判的讨论范围之内,陶器的自由化及进口配额问题将由两国产业界自行协商,余下的主要是非棉纺织品问题。无奈英国内阁和产业界对日本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现状与前景感到不满,在英国商人依然不得不面对日本繁杂的贸易壁垒之时,他们认为完全撤销对日进口限制是不公平的,因而迟迟不愿在非棉纺织品问题上对日本做出实质让步。在这几年的谈判中,英方继续敦促日本尽快改善威士忌、巧克力、汽车内燃机引擎、皮鞋等具有重大出口潜力商品的进口待遇。日本虽同意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与英国在商品配额问题上做出有限度的妥协,但始终认为英国逐步清除对日歧视性进口限制是自由贸易的应尽之意,日本不能再为此支付额外的代价。4○

这一时期,英日两国的经济力量对比也在悄然发生变化。1960 年代以来,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而英国却深陷慢性国际贸易赤字的泥潭,英镑危机接连发生。英镑地位的动摇引起了美国的深刻忧虑,美国人担心英镑危机可能对美元造成冲击,扰乱国际黄金市场,甚至可能严重扰乱国际货币体系,他们还担心英国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会缩减在海外的军事义务。为挽救英镑,美国多次牵头制定英镑多边援助计划,协同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典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保卫英镑。1○日本出手拯救英镑的举动得到了英国的赞赏与感谢,同时也戏剧性地反映出英日两国经济实力对比的消长,这种消长也对英日贸易谈判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日本不再轻易向英国做出让步。

1968 年下半年,英日贸易谈判进入关键阶段,只要英国不向日本做出令其满意的贸易减让,谈判将无以为继。时任英国驻日大使的皮尔彻(Pilcher)认为:1962 年英国率先与日本缔结商约,使英国在对日关系方面处于一个较为领先的地位,但在其他西欧国家开始着手清除对日歧视之时,英国却迟迟不愿采取类似举措,特别是在日本人尽全力帮助英国维持英镑地位、渡过经济难关以后,英国却不愿投桃报李,修正对日歧视性贸易限制,这直接动摇了英国在对日关系中的优势地位。2○英国政府接受了这个分析,准备对日本增加贸易减让以达成协议,并决定在1969 年的贸易会谈中协商一项旨在全面清除对日贸易壁垒的长期自由化计划。

1969 年6 月,英日两国旨在彻底清除残存贸易壁垒的长期自由化谈判正式拉开序幕。英方提出,准备在1972 年底全面终止对日本非棉纺织品、陶器等商品的歧视性进口限制,并预计在1974 年末实现对非棉纺织品自由化。关于棉纺织品,英国计划在1972 年1 月1 日废除对英联邦的全球进口配额,对日本棉纺织品的进口限制也将结束。至于日本所关心的第一议定书,英方愿意找出一项更为宽松的替代方案。英国自认为这是自两国缔结商约以来对日本做出的最大让步。作为回报,英方除继续敦促日本为巧克力、饼干等商品改善出口待遇外,还对日本提出如下两个要求:一是将苏格兰威士忌自由化,并大幅削减进口关税,以消除与波本威士忌等北美产威士忌的歧视性关税差别;二是对羊毛织物自由化,并取消对其征收的特别税。当时,日本对波本威士忌征收35%的关税,对苏格兰威士忌征收的关税则高达100%,加之按照日本法规,价格较为高昂的苏格兰威士忌又要缴纳较波本威士忌更多的消费税,3○使英国威士忌在日本市场的销售环境更加不利。英国羊毛织物对日出口也受到贸易壁垒的阻碍。首先,日本已经对法国和意大利产羊毛织物自由化,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英国认为日本理应对英国产羊毛织物提供同等的自由化待遇,至少也要制定自由化时间表;其次,日本对羊毛织物征收特别选择关税,对200g/平方米以上的羊毛织物,在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征税方式中,选择其中税收较高的方式征收,对200g/平方米以下的羊毛织物,则一律征收10%的从价税。4○受此种税制影响,英国对日出口较多的廉价却沉重的羊毛织物被征收了税额较高的从量税,严重损害了英国出口利益,因此英国要求日本政府予以废止。

英日能否在长期自由化谈判中达成协议取决于日本能否做出令英国满意的让步。实际上,对逐步在其他国家扩大贸易的日本出口商来说,清除英国对日进口限制的重要性正在减弱。日本一直要求将非棉纺织品及家用陶器等品种在1970 年或1972 年前自由化,英方在1972 年末或1974 年末结束对日歧视限制的提议并不完全符合日方的期望,但在英国彻底清除对日贸易歧视的诱人建议面前,日本对英国的一揽子计划做出了灵活回应。至1972 年,日本几乎已经将苏格兰威士忌、羊毛织物、点心、糖果、巧克力等英国关心的商品全部自由化。唯一的问题是苏格兰威士忌关税及羊毛织物特别税问题。但日本不愿在这两项关键问题上让步。日方认为,相比与波本等北美产威士忌,苏格兰威士忌更加符合日本人的口味,若不加以限制,日本本土威士忌制造商将受到严重冲击,况且日本进口的苏格兰威士忌比率高达威士忌总进口额的90%,如此贸易额的商品待遇,根本不应与北美威士忌相提并论。至于羊毛织物税制问题,日方则以日本对羊毛织物征收的关税平均不超过16.3%,而英国的羊毛织物进口税为17.5%,双方在彼此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基本对等,且适用于特别税的羊毛织物所占进口额并不大,不会为贸易发展带来太大影响为由加以搪塞。1○其实,英国在日本受到的贸易壁垒基本是非歧视性的,日本不愿将其与清除对日进口歧视做利益交换,且日方认为关税问题本就不宜在双边贸易会谈中解决。日本的态度使英日长期自由化交涉陷入僵局,英国始终认为日本的出价缺乏诚意,难以匹配己方慷慨的自由化让步。

英国将在1973 年正式加盟欧共体的前景似乎又令日本在推动自由化交涉方面变得热心起来。实际上,准备统一对日通商政策的欧共体正在就是否对日保留保护条款以及对日歧视限制争论不休,如果能抢在英国正式加入欧共体之前与其解决长期自由化问题,尽力减少对日歧视限制,或可期待英国引导欧共体制定出对日本较为有利的通商政策。在日本的建议下,1972 年4 月,英日双方开始了作为长期自由化谈判一部分的新一轮贸易会谈。日方的主要筹码是4 月1 日将苏格兰威士忌进口关税下调10.9%,使其售价由550 日元/ 升降至490 日元/升,此外,日本还准备为英国制高级皮鞋制定单一配额(single quota)。2○结果双方围绕皮鞋配额经历了一番讨价还价后,日本同意英方提出的为皮鞋提供价值15 万镑的配额(1972 年)要求,以换取英国在纺织品和陶器方面的让步。虽然英日双方竭力强调此次贸易会谈为长期自由化计划的一环,但随着英国在1973 年加入欧共体,需要与欧共体统一关税政策与通商政策。在过渡期内,英国是否与日本继续长期自由化谈判,由于缺乏史料支撑,尚难断言。但1973 年成为欧共体正式成员国的英国一度对日本贸易行为采取严厉批评的态度,指责日本所主张的“自由竞争”是一种对“自由竞争原则的滥用”,并抨击日本集中大规模出口特定商品的行为。3○由此推测,英日长期自由化谈判很可能随着英国正式加盟欧共体而不了了之,1972 年签署的这份临时协定很可能代表了英日两国旨在互相清除残存贸易壁垒努力的最终结果。

结 论

纵观1952 年到1973 年英日通商关系的历史,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英日通商关系曾作为英镑区对日通商关系的重要一部分存在,逐渐演变为单纯的英日通商关系。英国起初通过一系列支付协定维系英镑区与日本之间的通商关系。1957 年,澳大利亚与日本缔结通商协定,这在澳洲对外贸易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澳大利亚走上了一条脱离英联邦,在亚洲扩展贸易发展空间之路。1958 年,新西兰也与日本签署了类似协定。英国也不再代表英联邦或英镑区与日本签署贸易协议,而是单独与日本签署临时性的年度贸易协定维系双边通商关系。1963 年4月,《英日通商航海条约》生效后,英日两国的通商与经济关系才走上正常轨道。英日通商关系的发展趋势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英联邦内部经贸联系的弱化和英帝国特惠制的逐步解体。

第二,该时期英日通商关系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有二,即日本最惠国待遇和歧视性进口限制问题。英国不愿无条件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也不愿在无保护手段的情况下结束对日贸易歧视,这导致英日两国在通商关系层面长期存在重大分歧,通商航海条约谈判迟迟无法完成,在缺乏通商条约的状况下,英日经济关系乃至整个英日关系均处在一种不对等的非正常状态。1962 年缔结的《英日通商航海条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并为英日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日本也由此真正获得了与英国平等的国家地位。但英日商约未能完全解决对日贸易歧视问题,为此日本继续与英国交涉,试图彻底清除对日进口歧视现象。日本清除对日歧视性进口限制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对单纯经济利益的追求,演化为一种涉及国家尊严的政治问题。另一方面,英国对日出口仍然受日本全球配额、关税壁垒及行政壁垒的限制。英国利用日本迫切希望清除对日贸易歧视的意愿,试图促使日本继续深化贸易自由化,减少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对本国商人开发日本市场的阻力。这一系列谈判始终是艰难的,其主要原因是日本不愿再对英国做出重大让步。虽然1969 年英国提出了旨在彻底清除对日歧视限制的一揽子长期自由化方案,但终于因为日本拒绝在苏格兰威士忌与羊毛织物关税方面对英国让步而归于失败。

第三,1952 年后英日通商关系发展不顺主要是由英国消极的对日经济政策导致的,英国出于对日本商品竞争力不甚理性的恐惧,始终要求保留对日施加紧急进口限制的单方面权利和部分对日歧视性进口限制。为早日与英国缔结通商条约,带动最惠国待遇和第35 条问题的解决,摆脱不平等的国际地位,日本不得不接连对英国做出重大妥协。然而在1963 年以后的贸易谈判中,日本不再轻易对英国做出让步了,反而是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逐渐削弱的英国,为了赢得日本的友谊与善意,从而保持一定的对日影响力,一再对日本做出关键让步,最具代表性的即是1969 年英国在日本的压力下提出长期自由化计划。英日通商关系的演变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段英日关系发展模式的逆转:英日关系的发展由日本积极主动、英国冷淡回应,转变为英国不得不小心翼翼维持双边关系。英日关系的逆转源于两国经济力量的消长,并在1963—1973 年通商关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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