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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财税机制问题研究

2020-05-09李增欣梁丽丽

商场现代化 2020年4期

李增欣 梁丽丽

摘 要: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的不平衡、不协调,严重阻碍了协同发展的进程。本文对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状况,及其与财税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促进京津冀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改革手段与措施,旨在为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展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税机制

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近几年京津冀区域经济整体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由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要素禀赋等因素,同时缺乏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协调机制,并未实现京津冀区域内部经济协调发展局面,而且区域内各地之间经济总量规模和发展水平差距呈增大趋势。财税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可以有效引导区域内生产要素流动方向、优化产业空间分异、促进区域内各地之间经济交往、缩小发展差距,从而改善区域内各地间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一、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依据

1.国外相关理论

20世纪后半期,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了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新动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及其内部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现象。欧美经济学家纷纷开始进行区域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理论分为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两个方向。

(1)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理论

其核心思想是:在区域内通过增加投资等手段,刺激发展水平较低的产业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平衡区域内各地的经济增长率,从而促进区域整体工业化水平提高,最终使区域经济获得全面而快速的发展。

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观点有:1943年,英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罗森斯坦·罗丹提出的“大推进理论”是探索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第一个理论;1953年,美国经济学家罗格纳·纳克斯提出了“贫困恶性循环理论”;1956年,美国发展经济学家纳尔森在马尔萨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低水平陷阱理论”。

(2)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

其核心思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该首先利用其资源和要素禀赋优势,集中力量发展某一地区或者某一产业部门,然后再以点带面,最终促进区域整体经济发展。

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观点有:1950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提出了“增长极理论”;1957年,典經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提出了“累积循环因果理论”,他认为一个经济系统的经济发展各因素之间变化存在累积循环的因果关系,即“回流效应”和“扩散效应”。

2.国内相关理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日益凸显,适度的不均衡发展有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经济水平的提高,但是经济发展过度失衡则会造成区域差异明显、产业结构失衡等严重问题,影响国家稳定和经济水平全面健康发展。我国学者在欧美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已经基本上形成包括内涵、评价和机制等内容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框架。

二、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状与问题

1.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涵

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涵没有统一的界定,国内学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观点认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应该从人口、生态环境、资源等多个角度综合评价;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应该仅以经济发展的指标进行衡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应当是区域间经济关联度更高,相互间正向促进,各区域经济差异趋于缩小,且呈现持续发展的过程。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和个人研究,本文认为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核心评价指标应该是区域内经济发展状况,它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是提升区域整体经济实力,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区域内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的思路是根据各自区位优势和要素禀赋确定地区功能定位,共同进行区域内经济结构调整,形成合理的区域内部产业布局,产生“协同效应”;

第三,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区域间横向联系,引导产业空间分异合理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效应,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2.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指标

根据国内学者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研究,衡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状况可以把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另外也可以参考区域资源禀赋比较优势、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度和区域经济紧密度等指标。

3.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指标分析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30日,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近几年京津冀区域经济整体得到了一定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5年-2018年间,北京市GDP分别为22968.6亿元、24899.3亿元、28000.4亿元、30320亿元;天津市GDP分别为16538.19亿元、17885.39亿元、18595.38亿元、18809.64亿元;河北省GDP分别为29806.1亿元、31827.9亿元、35964亿元、36010.3亿元。

但是,从人均收入角度来看,三地的差距比较大,而且差距的逐年增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5年-2018年间,北京市人均GDP分别为106497元、118198元、128994元、140211元;天津市人均GDP分别为107960元、115053元、118944元、120711元;河北省人均GDP分别为40255元、43062元、45387元、47772元。

分析上述原因,根据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中“累积循环因果理论”,不难发现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回流效应”,即经济发达的京津地区,吸引了欠发达的河北地区的劳动力、资本等向其流动,从而造成河北地区发展更加缓慢;同时,经济发达程度高于天津的北京,对于天津经济发展产生的“回流效应”更明显。所以,河北与北京的人均GDP的差距由2015年的66242元,增加到2018年的92439元,近1.4倍;河北与天津的人均GDP的差距由2015年的67705元,增加到2018年的72939元,近1.1倍;北京与天津的人均GDP的差距由2015年的1463元,增加到2018年的19500元,超过13倍。

三、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

1.财税机制的含义。

目前,我国对财税机制的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的机构对其的解释差距比较大。从政府部门的文件看,财税机制经常与财税体制、财税制度或财政体制混用,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机制是指“方法与政策”,财税机制即为财税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方法与政策。本文认为,财税机制应该是政府为实现其宏观调控经济发展职能,运用财税政策、制度和措施,形成财税管理主体、客体之间相互配合与制约关系的一系列举措和操作流程。

2.财税机制与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经历了由“同头并进、重点发展内地”的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阶段,到“先富带后富、优先发展东部沿海”的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阶段,到“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阶段。历史背景、自然禀赋、人口规模和政策环境都是影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因素,但协调政策和工作机制是关键因素。其中,财税机制是政府调控社会发展的宏观经济管理手段。据国内外学者研究证实,科学、合理的财税机制可以有效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缩小区域内部各个地区经济差距,提高各个地区之间协作程度,形成“协同发展效应”,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70多年来的实践也证实,中西部、东北部主要采取转移支付和财政投资的扶持政策,东部沿海主要采取税收优惠的鼓励政策,对我国的整体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的协调作用。

近年来,京津冀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共识,整体经济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从上述的数据看出,由于北京的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将天津、河北等地区的人力、投资、消费等资源引入过来,加速自身发展的同时,大大削弱了被吸引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减缓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呈现“回流效应”和“虹吸现象”,造成三地之間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日益增加。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不断增大,造成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仅阻碍三地收入、环境、分配、法治、健康和教育的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影响社会政治稳定。自然地理位置、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等区位条件是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基础原因。科学、合理的财税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京津冀区域可以通过推行财税机制改革措施,完善现行财税机制,使政府政策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有效保障京津冀三地功能互补、融合、协调的高度协同经济格局的形成。

3.促进京津冀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改革措施

目前,由于中央与京津冀三地之间的纵向财税机制不合理,同时三地政府之间的横向财税体制不完善,导致区域间资源抢夺、地方保护、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现象严重,阻碍推进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和市场一体化进程,不利于形成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格局。借鉴国内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经验,从促进京津冀三地实现经济总量协调、产业结构协调、空间结构协调和行政关系协调角度考虑,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适度转移中央税权下放,基于生产要素跨辖区流动改革现行税制管理体制,实施地区差异化的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现行财税分配和补偿机制,创新纵向政府转移支付方式,基于京津冀区域产业布局规划,调整中央对京津冀区域的财政投资方向,引导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为疏解非首都功能、解决北京“大城市病”,提供差异化的财政补贴,实现京津冀三地作为一个整体协同发展,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

第二,建立京津冀财政统一规则,构建区域内部统一的财税评价、补偿和监督机制;开创区域内“落后地区对口帮扶”、“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抽肥补瘦生态补偿”等三地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手段;形成京、津、冀“多边合作” 的财税工作协调机制,调控区域内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引导三地产业布局错位发展,构建产业集群,根据各地优势资源,合理定位各自在产业链中的分工,实现区域产业深度合作,抑制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扩大。

第三,实施税制改革,构建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根据京津冀各地的情况,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分别转为地方收入;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划分省以下政府间收入,通过“清费立税”,培育合理的地方税税源,壮大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推行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升资源税税负水平,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系、改革所得税计算模式、扩大综合所得计税项目,推进房产税改革、调整征税内容、扩大征税范围,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宏观协调京津冀区域内各地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参考文献:

[1]河北工业大学京津冀发展研究中心.京津冀蓝皮书: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报告(201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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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曙光,樊迪.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研究[J].会计之友,2016(13):11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