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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比较分析

2020-05-09何秀

商场现代化 2020年4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

摘 要: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计划,它们也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二者既有共同点,也存在着差异性。本文基于比较的视角,首先在制度定位、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参保方式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相同和相异的比较;其次,从中观的角度,以制度设计本身为切入点,分析二者制度设计中是否有部分是促进了相互的发展还是拉大了二者的差距造成了新的不公。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我国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我国养老保障的“三支柱”模式。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三支柱”的发展很不平衡,表现为“一支独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生育率呈现缓慢增长,要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需要发挥多层次的养老保障的作用。但在补充养老保险内部,又存在着两种年金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这种发展不平衡表现在哪些方面呢?而职业年金的发展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促进作用还是拉大了二者的差距呢?

二、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建立的历史脉络

1.职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职业年金建立的萌芽是在1992年之后一些地方相继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2008年3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发布,提出在浙江省、山西省、广东省、上海市和重庆市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并且提出要在此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2013年12月《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其中规定了对职业年金收取税收给予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2015年1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要为员工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同年3月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这一文件出台了实行职业年金的具体设计方案。2016年《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这既积极地推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完善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1991年《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国家鼓励企业为其员工建立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这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1995年《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此文件具体规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等问题。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決定》又一次强调了要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4年《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改名为企业年金,并对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的运营和管理等给予了相关规定。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这表示企业年金制度框架的建立,也标志着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三、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比较

1.相同点

(1)定位相同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同为“第二支柱”。建立的初衷都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之后的工资替代率,以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2)建立的基础相同

参与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才有可能和资格参加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

(3)筹资模式相同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相同,其筹资方式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管理机构对这些保费进行征缴和投资,缴费和投资收益将计入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

(4)所有权相同

劳动者拥有对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的所有权。账户的基金不论是缴纳的保费部分,还是投资收益构成部分,都归劳动者所有。

(5)都有立法基础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建立都是在一定的立法基础之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标志着企业年金的建立;职业年金建立的法律依据是《机关事业单位年金办法》。

2.差异性

(1)参保方式的不同

职业年金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劳动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而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参保的形式,即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来决定是否要建立年金计划,是基于劳资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2)参保范围的不同

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是包括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企业年金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大中小企业、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3)缴费标准不同

职业年金规定个人缴费比例是本人工资的4%,单位缴纳的费用是单位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代缴代扣;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只限定了最高缴费额度,即企业缴纳部分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和企业合缴部分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和企业具体要缴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4)待遇领取方式不同

在待遇领取上,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对于打算出国(境)定居或者不幸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职工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但对于退休后的职工,企业年金规定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给付其年金待遇;而职业年金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只能按月领取。

四、促进发展还是造成新的不公的分析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同作为我国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些方面的区别会造成二者呈现相辅相成互动有效的发展态势还是会拉大二者的差距,形成新的“双轨制”呢?

1.促进其相互发展的方面

(1)增强劳动力的流动,减少流动壁垒

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与变更方面,二者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企业职工若发生工作变更时转入的单位或企业建立或未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情况都做了清楚的说明,二者转移接续通道是畅通透明且清晰的。这有利于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减少劳动力流动壁垒,一方面,劳动者进行工作上的变更时,其养老金权益随同转移并不会使他们的自身利益受损,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养老金有效转换,从而增强养老金的既得收益权的流动性。这对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减少劳动者在发达城市向一般城市的转移过程中的顾虑和负担,有利于增强一般城市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流动和引进。

(2)促进企业年金出台优惠的税收政策

从国外实施企业年金的经验来看,对企业年金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开展年金制度,扩大制度覆盖面。在我国,虽然也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EET税收优惠模式,但是并没有收到很好的预期效果。一是因为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在缴费率和缴费比例上的规定不一致,二是因为职业年金由机关事业单位负担,虽然规定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8%,但由于职业年金缴费主体这一性质,那么这一部分不需要额外负担所得税。反观企业年金,国税函69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免除额控制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这导致大部分企业将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控制在5%以内,这一比例低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提出的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工资总额的8.33%。由于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其主体所负担的费率也不一致,缴费比例影响账户内的基金积累水平,这会导致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待遇水平方面的差异。职业年金在我国的不断完善,会促使企业年金进行进一步的税收改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所得税方面必然要趋于一致,促使企業年金能够出台更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3)提高企业年金的立法层次

职业年金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还体现在立法上。二者的立法层次不同,企业年金的立法层次更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制度,不属于国家立法层次,这会导致企业年金的权威性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操作不规范,加大了实施难度。但相比较而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立法层次相对较高,这会倒逼企业年金立法层次的提高和整个年金制度的完善,推动其发展。

2.扩大其差距方面

(1)参保率差距大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差距明显一方面表现在其年金覆盖面上。职业年金计划正式实施不到5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中有162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有2970万职工参加了职业年金,覆盖率高达82%。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8》的数据,企业年金2017年在我国的覆盖率仅达到3%,这一数据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参保率高达接近平均60%的水平。2007年-2017年间,从企业和职工的数量来看,2017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比2016年稍有增长,从763家增长到804家,但是从职工的参与情况来看,2014年-2017年增长停滞且是持续性的停滞。从二者环比增长速度来看,在2012年达到21.83%,2011年达到18.13%的峰值之后,其增长速度呈现下降趋势。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覆盖面的扩大规模和速度不增反降。

因此,企业年金增长乏力,参保人数停滞不前,其覆盖范围已经日渐固化,同时也意味着它越来越难以发挥补充性养老保险的作用,多层次养老保障的任务也很艰巨。职业年金因其强制性的特点在建立的短短几年里,就达到了82%的高覆盖率。正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覆盖面上有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养老金替代率差距大

据世界银行的建议,要保证职工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不大,那么养老金替代率就不能低于70%的水平。但是从国家统计局和人社部的数据来看,我国自2000年以来养老金替代率持续下降,到2014年大约保持着45%的水平,城职保的平均替代率不到43%。由于企业年金极低的覆盖率,2017年享受年金待遇不足130万人,如果职工按照月平均金额一次性领取的话,人均领取不到300元,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仅5%,这无法成为退休收入重要的一部分,对保障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作用有限。

3.原因分析

(1)征收方式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距的重要原因

职业年金的征收方式是强制性的,但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和员工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一特征就注定了企业年金覆盖率范围窄。企业年金作为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尤其具有人力资源的激励性质,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建立,企业根据自身运营效益决定是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本身没有动力为留住人才而建立年金计划。这一点也是造成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在覆盖面上的明显差距。

(2)中小企业负担沉重,无力发展企业年金是根本原因

根本上限制企业年金发展的原因在于我国中小企业普遍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尤其是社保、税费的压力过大。据《2017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调查,受访企业中,有49.7%的企业认为负担沉重来源于社保和税费的缴纳。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较高。现行政策下,企业要负担的基本养老金达到20%,有的地区企业缴费还要高,企业的负担大大加重。如果按照法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和企业年金5%,25%的缴费率使企业难以负担。企业负担重,想发展企业年金也有心无力。

(3)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其发展,扩大其覆盖率的重要因素。目前,各国税制中最普遍的是EET税制。我国企业年金经历了两种税制的改变,即从TEE模式转变为EET模式,2014年起实行企业年金递延纳税,虽然是一次重大的改变,但仍需完善。表现在:一是103号对职工退休后(出国或去世外)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的话,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税,税率有可能高达40%以上,这比参加企业年金时缴税更不“优惠”;其次,政策规定工资总额4%已内部分免税,但员工领取时需要与投资收益相加计算税率,这不利于调动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再次,对于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仍在5%以内,并未突破,这对企业的刺激作用并不大。

五、促进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相互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税收政策,释放企业年金发展潜力

我国在2015年已经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并在2019年3月份提出要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缴费部分降低到16%以下,这些措施对企业来说都是利好政策,能减轻其负担。但在减税方面仍然是结构性减税,其力度并不大。因此在如今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减费降税,提高企业创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企业年金发展的潜力。

2.逐步变革企业年金的征收方式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在于征收方式的不同,自愿性地参与企业年金对我国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有限。我们可以先让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以及市场效益良好营利性强的企业先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再发展出适应中小企业的年金制度。只有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广,职工不因为所在部门性质不同而所享受的权益不同,这样才能进一步扩大公平,共享發展成果。

3.加大企业年金的宣传力度,健全企业年金监管、投资的相关法规政策

虽然企业年金因为职业年金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要发挥其作用还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努力。首先,养老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企业和个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其次,加大企业年金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主动为员工建立年金;再次,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法律层次,健全其年金监管、投资、收益环节,这样才能规范其发展,发挥第二支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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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年金4年破6100亿 企业年金14年覆盖率不到10.[EB/OL].[2019-7-31]http://www.xjdsb.com/xinjiang/45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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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秀(1994.04- ),女,汉族,安徽安庆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养老与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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