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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规制

2020-04-30郝亚丽董芳

法制博览 2020年3期
关键词:责任法押金单车

郝亚丽?董芳

【内容摘要】共享单车作为21世纪共享经济的产物,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显露出来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共享单车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从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了共享单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现阶段已有的法律法规,为共享单车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共享单车;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199-02

作 者 简 介:郝亚丽(1997-),女,湖北恩施人,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董芳(1997-),女,湖北恩施人,就读于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指导教师:华丽娜(1979-),女,副教授,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

一、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共享单车监管方面

1.相关法律空白引起的问题

(1)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网上实名制和GPS定位普遍地运用于生活之中,企业紧跟时代的步伐,通过实名认证和GPS定位对用户实行管理。不法分子利用相关技术和手段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盗取和侵入,使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渐增。

(2)用户使用单车造成人身损害如何归责。在使用单车造成的人身损害伤亡事故中,若因为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单车用户损伤,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一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用户使用单车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是否应该负责?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

2.相关部门监管缺失

(1)危害社会秩序。虽然已经划定了共享单车停放点,但是乱停乱放的现象仍然存在,乱停乱放的行为给交通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给用户自身造成安全隐患,间接地影响社会环境。

(2)押金安全性。現在大多数的共享单车企业仍采用收取押金的形式租赁单车,用户缴纳的押金去向不明,退还困难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二)共享单车企业方面

1.单车质量不合格。根据2018年4月相关国家部门首次开展的共享单车产品质量的专项抽查。被抽查的24批次的样品中,有三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达到了12.5%。明显高于近两年普通自行车的全国抽查不合格率。自共享单车在推广以来,因单车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人身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

2.单车维修不及时。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单车投放城市逐渐增多,投放范围变大,共享单车的造价成本相较私人单车而言费用较低,加上部分单车被人为破坏,如果投放在市场上的单车检修不及时,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类单车,易造成人身损害的安全事故。

(三)共享单车用户方面

1.将“单车变公为私”。共享单车以“共享服务”为理念,但在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将共享单车私有化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现象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影响了其他用户的使用。

2.人为损坏共享单车。由于共享单车损毁严重,导致可使用的车辆少于投放的车辆,有的用户将其丢进臭水沟、拆毁链条、损坏脚踏板等致使单车无法使用,这些人为的损坏不仅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还给不知真相的用户带来安全隐患。

3.二维码诈骗。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身份信息和日常消费等已经和手机密切关联,不法人员替换单车的二维码,其他用户在扫描被更换的二维码后,不法分子便获取了与该用户绑定的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然后利用该信息对该用户进行诈骗。

二、共享单车法律规制研究

针对单车存在的问题,各个地区也陆续发布规制共享单车的文件,武汉市政府在发布政府令第293号《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用单独的一章去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除此之外,共享单车的发展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产品质量方面。因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被侵权任的损害程度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基于用户与企业间建立的分时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107条和216条的规定向共享单车企业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用户使用不当方面。将“单车占公为私”,可以根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破坏程度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涂抹二维码等行为占有共享单车,可以根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当该行为达到侵占罪或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若更换二维码后,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扫描,使用户财产遭受损失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不法人员在用户扫描后获取其个人信息进而对其进行诈骗,用户遭受实际损失且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可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押金问题。首先要明确押金的性质,用户在使用单车时预先支付的押金在交纳时并未明确约定其性质,因此不能视为定金,按照主流观点,该押金应视为对单车租赁的担保,但是押金作为金钱,其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因此不能适用《物权法》进行救济,这也是导致押金退还问题的原因之一。但可按照《合同法》向其主张权利。

(四)用户信息安全方面。《民法总则》第111条已初步确立了在人信息方面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提供间接保护;《民法典(草案)》第813条至第817条对个人信息保护将更加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逐渐完善。用户在使用单车过程中泄露个人信息可以根据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三、共享单车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共享单车的管理

1.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共享单车用户安心使用共享单车的前提,也是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要求,自共享单车投入市场,相关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为了用户能放心地使用单车,相关部门应该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

2.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促进共享单车发展。通过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督促各个主体履行职责,既有利于他们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也有利于共享单车的发展。

(二)企业内部加强运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实力

1.完善规范体系建设,健全平台管理模式。通过平台规范企业和用户雙方的行为,降低双方的风险。在押金管理方面,可引入第三方托管模式,将用户缴纳的押金托管于金融机构,可以保证企业押金透明度,即使企业破产或者运营困难,也能使用户的押金不受影响。

2.与信用平台合作,推行信用代替押金缴纳。企业可与信用平台合作,利用用户的信用抵免押金,这样既可以促使用户重视自己的信用值,也可以减少共享单车企业在押金管理方面的开支。

3.注重企业产品质量,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查维修。企业的产品质量,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生产单车时,应该注重单车本身的质量,合理范围内提高单车的制造成本,从而降低单车的维修成本,同时在单车投入市场后,企业对维修人员实行区域分工制,对该区域投放的单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三)健全单车停放管理,规范单车管理

1.建立共享单车地下智能停车库。在地上每隔适当的距离建立停放点,用户结束使用后将单车放置到事先建立好的地上停车点,停放点的智能感应装置感应到共享单车停放后,关闭隔离门将共享单车传递到地下停车库。当用户需要使用单车时,在停放点通过扫码,智能感应系统接到系统指令后将单车传送到地面,这样既防止了不法分子利用单车的进行犯罪,也可缓解地上空间。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加强社会公共领域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生活中大部分道德问题,需要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来引导。

3.推广共享单车电子围栏,规范单车停放。通过相关技术,建立一个虚拟的停车框,用户在停放单车时必须将车辆停在指定区域内,否则无法结束行程。若用户不将车停到规定区域,车辆就无法归还,手机app也会将一直计价,这样可以督促用户们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

参考文献:

[1]汪涛.何飞.共享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发展历程的思考[J].产业经济,2018.5.

[2]严颖瑶,孙宁皓,郝大森,杨晓红.城市共享单车现象及其治理研究综述[J].理论探讨,2018.

[3]刘濮瑞.初探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观察[J].法制与社会,2017-1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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