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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半后,前夫对离婚协议反悔,法律会支持吗

2020-04-27

伴侣 2020年4期
关键词:协议书婚姻法情形

问:

丈夫与我于2017年9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家电、存款6万元和一套面积35.12平方米的房屋归我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3月,即在我们离婚一年半后,前夫找到我,说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上当受骗,协议不真实;而且协议也显失公平,家用电器、6万元存款等财产可以归我,但房子是儿子出资购买的,不能全部都归我,至少应平均分割。请问前夫反悔,法律会支持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詐、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你前夫虽主张自己是在受欺骗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但其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你前夫提出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虽有对显失公平合同可以申请撤销之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涉及夫妻婚姻财产分割协议,即便存在显失公平,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况且,你前夫若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也因早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一年之内”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样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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