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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合宪性审查机制研究

2020-04-24周红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8期
关键词:宪法机制

周红伟

关键词宪法 合宪性审查 机制

伴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与发展,产生不少违反宪法原则性规定的问题,这就直接威胁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现如今以依法治国为载体,坚持依宪治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合宪性审查机制尤为必要。

一、合宪性审查机制的价值

(一)树立宪法权威地位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占据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置。国家制定实施宪法,要以宪法作为上位法,其他法律规范禁止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以此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地位。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展开,能够引起公职人员对宪法价值意义的重视,依法行政,自觉增强宪法法律意识,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地位。如果公职人员漠视宪法的根本规定,可能会出现滥用公权力、损害私权利甚至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从宪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不同等级党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他法律规范无权做出规定,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细化相关内容,这就是宪法权威地位的体现。

(二)有利于保障基本权利

没有救济制度,法定权利就沦为道德权利,法律就变成一纸空文。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合宪性审查是其中一种有效的方法,良好地丰富了权利救济途径的多样化。合宪性审查的最终目的是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一致,虽然针对公民来说,按照合宪性审查的途径保障公民权利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但是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较高法治要求,逐步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借鉴西方比较成熟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机制转化为宪法实施成效的“试金石”。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其中,在党的正式文件当中第一次出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作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进行贯彻落实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同样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依宪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制度进行的安排与实践方案,成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制工作的核心。目前,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将会推进法治建设领域产生革命性的变更,可以真正的贯彻落实法治原则与法治精神,从根本上把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解决,为确保法制统一性、维护宪法权威提供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二、合宪性审查机制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难点

(一)审查主体分工不明确

目前,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全部都与法规备案审查混淆在一起,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下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是常委会工作机构来负责合宪性审查的工作,一旦出现违宪违法的问题,该工作机构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值得重视的是:第一,合宪性审查以法律为主要对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同时又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合宪性审查实际上就是自己审查自己,这就难以保证审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第二,宪法修正案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承担法律草案审议工作,并且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今后将承担起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对宪法实施展开监督。按照职责分工,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草案进行事前审议把关立法质量,从而提高科学立法水平。现今,依据规定赋予其合宪性审查职权,该机构能否有效完成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还需理顺关系。

(二)合宪性审查方式不确定

合宪性审查方式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预防性审查,一定要在法律文件生效之前展开审查。第二种是附带性审查,需要在法律文件生效之后,出现具体案件之前展开审查。第三种是具体案件审查,需要在法律文件生效之后,对出现具体的案件展开审查。简单来讲,合宪性审查是针对案件的抽象与具体审查。启动审查程序之前,有必要明确审查的具体方式。针对案件进行分类,厘清隶属关系,分清案件究竟适用何种审查方式展开。

(三)法律层面的审查处于空白状态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机制”,但是对宪法的监督解释工作伴随法治建设和实践在不断完善。在现行宪法颁布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机制运行和实践方面取得了成绩。但是,合宪性审查机制面临的法律审查真空状况值得关注。第一,在法律层面,合宪性审查存在局限性,尤其是在审查内容、执行阶段,尚未由明确法律规定,直接对合宪性审查的实效性产生较大的影响。第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还需更加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环境,因而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致无法充分发挥宪法实施的监督作用。第三,合宪性审查工作亟待更为完善的机制保障,明确启动程序,强化有权申请审查主体的积极性,从而使该项制度转化为强有力的机制长期运行,彰显宪法的权威地位。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途径

(一)合宪性审查主体的确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门负责协助全国人大与常委会工作。所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最为合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下面三种情形下有权利决定合宪性审查或者是否合宪:第一,主动针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展开审查;第二,针对五大主体(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的审查;第三,针对公民或者组织所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进行的审查。另外,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到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由其独立行使合宪性审查权,与其自身性质与地位并不适合。立法法规定由法工委展开合宪性审查,主要是在未设立起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背景下作出的规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接收法规、司法解释备案、“五大主体”提出要求以及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建议,展开初步审查,认为可能违法宪法,要移送给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展开正式的合宪性审查。

(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受到目前法治环境、阶段性特征、阶段性水平的影响,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宪法监督无法超越目前阶段和水平,与宪法实施、受尊重程度、总体法治发展水平间互相辉映,互相进步发展。因此,一定要正确看待备案审查制度,其自身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如今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备案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能够直接体现出对立法的监督作用,不仅可以对不同主体立法活动提出较高的要求,还能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间的关系提出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可以对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各方面间的关系的动态控制提出较高的要求。提倡备案审查工作要依托立法展开工作,通过立法工作支持备案审查工作,并且提出比立法工作更高的要求。在此意义上,需要给备案审查工作配置更高水平的队伍,更好的适应这个要求。另外,紧密联系备案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特别是不能将备案审查放到较低的位置上看,不然也无法承担起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的使命。

(三)制定《宪法监督法》

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对宪法实施的有效监督方式,制定专门监督法规,有利于指导和规范相关机构开展审查工作。一方面,结合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情况,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还有部分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宪法的尊崇和敬畏,源自于对宪法的解释和宪法实施的监督。因此,制定《宪法监督法》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出台专门法律规范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因此在实行审查工作中,依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面对日益成熟的法律体系,细化和出台专门监督法,明晰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等,有助于规范审查工作,优化审查结果,提高审查质量。

综上所述,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逐步推进,对合宪性审查机制和工作必然提出更高要求,健全审查机制、完善审查制度等各项工作今后将会陆续实现,以期让宪法“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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