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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时期中央苏区的财政统一

2020-04-24曹春荣

百年潮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家银行苏维埃苏区

曹春荣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开幕,大会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从此,遍布全国各地的苏区有了自己的中央政权,中国共产党开始局部、却是全面的执政实践与探索,历史也进入了瑞金时期。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对统一苏区财政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条件。临时中央政府从立法入手,通过建立统一的财政系统,规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统一币制、成立国库等举措,首先实现了中央苏区财政的基本统一。从而达到了财政保障革命战争和苏维埃政府运行的目标,并且培养出了一大批善于当家理财的人才,培育了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等优良作风。这些成就与经验,还对此后不同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以至新中国的财政统一,产生了深远影响。

财政统一势在必行

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前,苏区各级政府、各级红军部队虽然都有各自的财政机构,却极少有财政统一的观念,大抵各自为政、各理其财。因此在财政管理上出现许多乱象,造成严重后果。

以赣西南苏区为主的江西苏区,其苏维埃政权基本靠红军建立。在红军初来乍到时,一切情形都不熟悉,政权机关易被“有见识”“敢造反”的富农流氓混入把持,而使政权脱离群众。在许多政府中,吃饭的人很多,每月经费开支很大,工作人员腐化。各级政府名义上有财政部或委员会,但像财政的预算决算,土地税、商业税的征收等财政经常工作都做得很不够,甚至没有做。“各级政府的经常工作只有帮助红军找伕子,买粮食招待过路红军或政府人员,放哨打路票等工作”。这是中共苏区中央局秘书长欧阳钦在给中央关于中央苏区的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形。

1932年5月,江西省委的总结报告谈到财政经济问题时坦言:在全苏大会以前,江西苏区各级苏维埃是没有明确阶级路线的经济政策的,财政的主要或者说唯一的来源是“打土豪”,而对于土地税商业税的征收,及发展苏区的经济政策是没有的。因为经济以打土豪为唯一的出路,所以有侵犯中农甚至贫农的错误,有钱多的就是富农的解释从此发生,各自为政的以打土豪为各级苏维埃的主要工作,以致走到脱离群众、压迫群众,贪污腐败、浮支浪费等等,也由此发生。财政既不统一,曾无预算决算,所以各级苏维埃的本身组织也随便规定。一个乡政府以前经常可有三四桌人吃饭,区政府可有七八桌人吃饭。每月的客饭,一个乡政府可开一二百元。因此,党内党外对苏维埃工作的雇佣观念特别浓厚,一般的是不吃苏维埃的饭就不做苏维埃的事的观念,而一切群众团体均要仰给于政府,均依赖政府吃饭。建立一个群众组织,就要津贴伙食费办公费等的机关主义错误,这也是造成雇佣观念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些记述中,苏区财政来源单一、管理混乱造成的严重后果,触目惊心。报告中指出的财政单靠打土豪为主要、甚至唯一来源的弊病,除上述者外,还有:苏区的经费既无统一规范,各自为政地乱打土豪,因此财政上主要的红军费用便完全由红军自己筹款,并且还要帮助地方政府武装、地方党部经費。这就使红军因筹款而妨碍了自己的行动,反把筹款作为红军的主要任务之一。

可以看出财政不统一,引起了土地革命路线、政策走偏,红军主要任务错位。财政不统一、管理混乱,还导致一些乡区政府“打埋伏”(隐瞒、截留财政收入如税收款、罚没款、捐款等),引发贪污腐败现象。还有一件事,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的最初几个月,因为来不及统一财政,却又不得不在统一财政口号下,向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提款以应急需;以及临时中央政府原本向筹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提供财政资本100万元大洋,却又在国家银行开张不久便抽回80万元以应急需。这些事例表明临时中央政府要规划、组织、实施繁复浩大的行政与军政,统一财政势在必行。

中国共产党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现场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表示,中国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地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根据宪法大纲确立的原则,一苏大通过了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其中涉及苏区财政工作的规定有:

工业方面,苏维埃政府将操在帝国主义手中的一切经济命脉(租界、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实行国有。允许外国某些企业在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前提下,重新另订租借条约继续生产。对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暂不实行国有,但须由工人监督生产委员会及工厂委员会实行监督生产;若这些企业主怠工破坏苏维埃法律或参加反革命活动,故意破坏或停产,则必须立即没收其企业,交给工人劳动合作社或苏维埃政府管理。苏维埃政府竭力促进工业的发展,特别注意保障供给红军的一切企业(工厂、作坊、手工业、家庭企业等)的发展。

商业方面,苏维埃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正常的商品市场关系;但必须严禁商人的投机和提高价格。应解散商会,禁止大小商人以商会名义垄断价格。与非苏区的贸易,绝不能搞“对外贸易垄断”,但应实行监督,以保障苏区必需商品的供给,银币(现金)输出必须得到该地苏维埃允许。苏维埃必须极力帮助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给以财政的协助与税的豁免,将部分没收的店房交合作社使用。

财政与税则方面,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豁免红军战士、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取消过去一切口头的书面的奴役及高利贷的契约,取消农民与城市贫民对高利贷的一切债务,严禁预征或债务的奴役。城乡贫民被典当的一切物品,完全无代价的归还物主,当铺应交给苏维埃。实行统一币制,为此苏维埃应开办工农银行,这个银行有发行货币之特权,实行货币兑换,其各地分行并代征税收。对苏区内的旧货币,目前允其流通,但苏维埃须对其加以清查以资监督,加盖图记以资区别。外来之货币,则须一律兑换苏维埃发行之货币。苏维埃禁止各土著及大私人银行与钱庄发行任何货币或准货币,严禁银行家利用本地银行进行反革命活动。

市政方面,苏维埃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政客的房屋与财产,没收之房屋交给工人苦力学徒等居住,财产由城市贫民分配,或由苏维埃用作公共事业。

1931年12月27日下午举行的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讨论并通过了统一财政条例和训令,为中央苏区统一财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支持,拉开了中央苏区统一财政工作的帷幕。

建立统一的财政系统

1932年8月17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22次常会经过讨论,修正并通过了《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纲要》根据中央人民委员会财字第2号训令所规定的财政系统,具体地明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机关之间的系统关系,各级财政机关与各该级政府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间的管辖关系;确定了中央财政主管机关——财政人民委员部(即中央财政部)的职责、编制(领导职数)、内部机构与专门机构的设置、权责等;还有地方各级财政机关的内部关系、机构设置及编制等。这是组建苏区统一财政系统的最重要法规。

1933年3月28日,中央财政部部长邓子恢签署发布了《省县市区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对《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中关于地方各级财政机关部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红军中的财政系统建构,悉遵中央人民委员会财字第2号训令进行。1932年1月2日,由中革军委主席朱德、副主席王稼蔷(即王稼祥)、彭德怀签署发布的《中革军委转发临时中央政府规定整个财政系统的训令》中规定“除分令各军团、各军、各独立师,转饬所属财政机关遵照执行外,合行令仰该[首]长转饬所属各级财政机关,遵照此训令及中央政府颁布之暂行财政条例,并新印发之各种簿记等严格执行为要”。

1932年2月17日,中革军委主席、副主席又联署发布《中革军委关于经理工作的训令》,针对军委所属各机关、学校、医院及红军中之经理(财政)工作,尚未建立正确统一独立的工作系统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项规定,要求各级部队及经理机关切实遵照实行。训令所附《经理工作问[题]讨[论]提案》中,规定了经理机关辖属关系,各经理机关之组织,以及总经理部工作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任命邓子恢为财政人民委员即中央财政部部长。财政部在中央政府隶属于人民委员会,称财政人民委员部,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财政主管机关。

财政人民委员部被赋予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计划岁入岁出,并管理国库、税收款、公债、钱币、会计、银行、国有财产、合作社等职责。下设会计处、审计处、总务处、税务局、公债管理局、钱币管理局、国产管理局、合作社指导委员会等内部机构。此外,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各种专门委员会,从事研究各种专门问题,并可聘请专门人才为委员,该项委员会由部长以命令委令之。

财政人民委员部设部長1人,由财政人民委员担任;副部长2人,由中央人民委员会以命令委任之。邓子恢受命担任财政人民委员时,已在一苏大当选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但此时他还在福州、后至厦门、漳州从事党的地下工作。1931年12月18日的《红色中华》报刊登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政府工作人员》一文中,遂有“委任项英代财政委员会主席,委任范树德、毛泽民为财政委员会委员”的内容。项英已任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兼任劳动人民委员。范树德时为中革军委总经理部部长。毛泽民已定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首任行长。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首任行长毛泽民

1932年7月初,邓子恢到瑞金就职。1933年8月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7次会议作出调换财政部长决定,免去邓子恢财政人民委员一职,改任财政部副部长;以国民经济部长林伯渠兼任财政部长。1934年2月初二苏大后,林伯渠专任财政部长。

1933年7月10日,中央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没收征发委员会组织与工作纲要》指出,为彻底消灭地主阶级的经济根据,削弱富农的经济势力,特设立没收征发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及归公没收物品等。邓子恢兼任财政人民委员部没收征发委员会主任。

苏区地方财政系统由省、县、市、区财政部构成,在财政人民委员部命令和指导下进行工作。省、县、市、区财政部在行政系统上直接隶属于上级财政部,绝对执行上级财政部的命令(所谓垂直领导);同时受同级政府主席团之指导发生横的关系(所谓双线管理)。城市则受城市苏维埃主席团的指导,称财政科。

红军的财政工作由军中经理机关掌管,中革军委总经理部、军团或军的经理处,各师军需处及团辎重队组成红军财政系统(经理系统,属于非组织系统)。一切经理行政,下级经理机关应受上级经理机关指导。各级经理机关在经理范围内,应受各该级军政长官之监督,此外须受各该级指挥员的命令。另一方面,军政机关如调用经理机关人员时,须先通知经理机关负责人,然后调动;上级经理机关要调用下级经理机关人员时,须通知该级军事指挥机关,如其不同意,则可报告上级机关请求解决。

综上可见,以中央财政部为龙头,地方各级财政机关和红军各级经理机关为分支的,苏区统一的财政系统,具有权责分明、统属有序、分工具体、关联密切、精简节约、防微杜渐的特点,其顶层设计、制度设计适应革命战争环境,体现了共产党人的革命情怀,值得肯定。

规定统一的税收政策

为粉碎敌人的“围剿”,红一方面军主力要集中力量用于军事行动,另外还要抽出部分力量协助地方做好整训赤卫军,对补充师、团进行军政训练。于是现在“红军是担负了大规模的革命战争的战斗任务,不能像过去游击战争时代,专靠红政[军]筹款来接济政府的需用,以致影响红军行动的进展”。因此“苏维埃税收,是国家财政主要收入的来源,在目前更成为发展革命战争大批作战经费来源主要部分”。

由于认识到“税收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国家的行政费,革命战争的一切经费,主要的来源应当出自税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31年11月27日),作出了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决议指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税收是主要来源。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统一累进税对于任何方面都只征收一种税,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级的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农业税以主要出產为收税标准,对一切副产品暂不征税。为发展苏维埃区域经济起见,对于商业出入口税和工业出厂税暂行免税。农业税率的规定,也以能维持必需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按数逐渐起累,不足标准者一概免税。

依此决议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和附则。1932年7月13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19次常委会集中讨论修改税则问题,通过修改税则的命令,通过《土地税征收细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场景。站立讲话者为毛泽东

此后两年多里,中央人民委员会、中央财政部为进一步统一税收政策、征管办法、凭证票据,以及调整税负、增强国家税收、支持革命战争、改善人民生活,陆续颁发了许多或细化、或补充、或增加、或解释的法规文件。

1932年10月,蒋介石纠集50余万兵力,将第四次“围剿”的重点转向中央苏区,同时对中央苏区实行严酷的经济封锁,给中央苏区造成巨大的军事、经济压力。一方面经费开支大幅度增加,现金大量外流,而财力难有增长;另一方面军民急需的食盐、棉花、布匹等商品进不来,苏区盛产的米、豆、茶油、纸、竹木等农产品出不去。为配合粉碎敌人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调剂苏区生产品和消费品之供需关系,保护和发展对外贸易,1933年2月2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36次常会议决呈请中执委批准设立各级国民经济部,同时为扩大营业税范围,决定设立边境关税。3月13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37次常会讨论通过关税条例,呈请中执委批准颁布,并且审查、批准了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的训令及关税征收细则、关税处组织与工作纲要。关税制度及实行办法由此逐步建立起来。

临时中央政府视关税为调节进出口货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又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于赤区和白区交界地设立关税处,抽取关税。关税分为三种:由苏区运出白区的货物抽出口税,由白区运进苏区的货物抽进口税,白区与白区通商货物经过苏区边境的抽通过税。

关税与国民党厘金完全不同,一是国民党厘金抽收内地税,在辖区内到处设卡,货物过卡便要抽厘金,致使一样货物在源头很便宜,过了几次厘金卡便贵了几倍,而厘金的负担最终转嫁给消费者,间接剥削群众。关税则只在苏区边境抽收进出口税,苏区内部货物来往不准收税,而且只抽一次不抽第二次,所以对群众只有好处而无坏处。二是国民党的厘金见货就抽收,不管群众需要与否。关税则视群众需要与否来分别进口的东西,抽取轻重不等的税,苏区不要的抽重些,要紧的抽轻些,一定要的就免税;另一方面,出口的东西,苏区有多的抽轻些,不够的抽重些,必要的禁止出口。所以关税可以保护苏区工农群众必要品供给,又保护苏区手工业产品免遭外来货物排挤。

关税税率就是基于关税的上述特点,按照苏区的需要程度统制货物进出口为目的而设计的。

需要指出的是,其一,苏区米谷出口禁否,全看当地余缺情况,缺则禁止出口,余则允许出口,可以抽税。其二,根据经济斗争需要,可以制订浮动税率。1933年7月22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6次会议决议,“为避免去年秋收时谷价大跌及出口过多,今年春夏谷价奇涨,对今年谷米出口作出两项决定:(一)发出口特许证,使不至于过多流出;(二)出口税率,看生产地与销售地的价格而定,甲地税率可与乙方税率不同,使距离出口地远的地方也能出口,谷价不致过跌。”

同年3月17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第15号训令,就建立关税制度,对关税处设立地点和边界县区财政部应立即办理之事作出指示。

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

1932年12月16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关于统一会计制度的第12号训令。训令指出,财政人民委员部成立以来即颁布了统一财政的训令,但一直到现在财政还未能彻底统一。这固然有各级政府与武装部队未能了解财政统一的意义,因而行动上不够自觉、积极的问题;而会计制度没有确定,国库没有建立,也是重要原因。为此,财政人民委员部作出以下规定:

(一)把收钱的、管钱的、领钱的、用钱的四个机关分开,不得混为一谈。收钱机关(税委与财政部)只准收钱,收到钱款便解交管钱机关(各级国库)。领钱机关(各级政府各部队各级司法教育机关)须按月作预算,送交财政部批准,发给支票,才得以向国库领款。国库收到的款项,只准送交上级国库或照上级支票付款。如此各方权责分明、防微杜渐,财政便逐渐统一起来。

(二)把各级收入与支出都分别划分,各成系统,如租税归各级税委收缴,打土豪罚款归财政部或裁判部经收缴国库,行政费则归财政部领支,教育费归文化部(教育部)、司法费归司法部经领,如此分开系统,各项收支自然有条有理,中央也便随时了解收支情况而有计划去支配整个财政。

(三)确定会计科目,把各项收入、支出节目规定一定名称与范围,使之有条有理,且得以彼此相较、对照。

(四)规定预决算规则,实行预决算制度,自中央至县区乡政府,必须照规定时日严格执行,使会计按月结算,中央随时掌握整个收支情况,财政计划逐步落实。

(五)统一簿记单据,确定记账方法。务使各级采用新式簿记,每笔账都有凭证。

(六)规定财政交代章程,防止交卸接管中的舞弊与损失。

为保证上述措施落实到位,财政人民委员部特制定了《国库暂行条例》《会计规则》《会计科目表》《预决算规则》《财政交代规则》以及各种簿记单据等发下。

《国库暂行条例》经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8次常会(1932年11月22日)讨论通过,共16条条文。主要内容为确定国库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之收入、保管和支出等项业务。国库之一切,均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国库管理局管理,其金库则委托国家银行代理。总金库(中央金库)设于国家银行总行,分金库、支金库分别设于国家银行分行、支行。红军中不设国库,由总政治部代理国库。政府、部队所有现金收支,均须经过国库,按规章办理。国库之金库,可随时进行监查,监查时应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和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共同派遣专人监查。

《财政人民委员部会计规则》设总则、收款之程序、支款之程序、账簿、记账、支出单据之证明、报告之编制及附则,共8章。总则确定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终止;国家岁入岁出均由财政人民委员部会计处编入总预算与总决算;会计处根据国库与国库管理局及附属机关各报告,每日并按月编制报告表,呈部长审核,会计处设稽核科,及随时派稽核员分赴各机关指导会计工作并查账。其他各章,分别就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资统一。

中央人员委员会于当年12月27日颁布第8号训令,指示各级机关各红军部队及一切地方武装,须深切了解统一財政的意义,从次年1月1日起,即照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的《国库暂行条例》及《会计规则办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金库旧址

由于统一财政是项崭新的技术性工作,起初仅有几个人的国家银行也不知从何着手,只能做些整顿账簿表格一类的事。有一次从前方来款中,偶然发现包现洋的纸是一张税务机关的四联单,会计科长曹菊如仔细看过后,不禁欣喜若狂。借助四联单的启发,他们进行了金库制度的设计,经过几个月的摸索研究,初步草就《金库条例》。其原则是:一切收入必须交金库,一切支出必须凭财政部支付命令,任何人无支付命令,不得动用库款。上下级金库的联系是:县支库的收款书五联,省分库的四联,总金库的三联,即县支库的收款书须同时上报省分库和总金库。中央财政部签发的支付命令和下级金库的解款书,也以不同联数报知有关金库。从而使每一笔收付,相关金库和财政部均可同时记账,收支项目与金额上下都能一目了然,分支库的库存款项就构成了总金库库存款项的一部分。显然,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统一会计制度的一些规定,都来源于此。

由于从四联单得到启发,中央财政部便发通知给红军部队的政治机关和供给(经理)机关,请他们留意收集有关财政、银行、企业等制度的书籍、文件、账簿、单据、报表等实物,以作参考。红军部队积极响应,陆续收集了许多材料、物件送交财政部,使财政部比较顺利地接着制定了会计规则、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等。

针对各方面十分缺乏会计人才的现状,财政人民委员部于1932年秋专门办了一期会计工作人员训练班,同时多方调集店员出身的同志,充实到财政、银行部门工作,以应急需。江西、福建省苏区财政部也先后举办过会计人员训练班,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实行统一的金融货币

1931年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成立国家银行、实行金融新秩序的决定。这一决策由来已久。

中共中央在筹备召开第一次全苏大会、成立临时中央政府的过程中,一直受到共产国际方面理论、政策、策略上的指导。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为中共中央提供了《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草案》。草案明确指出,苏区的一切经济设施应该无条件隶属于争取全国工农革命的民主独裁的基本任务之下。因此,在金融政策上,就要组织有权力发行纸币的国家银行,由国家银行帮助合作社运动和一般提高农村经济的设施。对于当地的钱庄,则必须任命特别委员会监督它的行动,坚决地禁止银行家及其管理者利用当地钱庄进行反革命行动的一切企图。

共产国际东方部的主张,在同年冬下达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得到了充分反映。计划强调:苏区的经济政策,应当在容许自由贸易的原则之下,实行抑制剥削的方针,实行统一金融的调节市场、反对高利贷政策。为此,首先要开始统一金融和统一币制的规划,禁止商人私自发行纸币,把发行纸币的权力统一在苏维埃银行手中。钱庄当铺等高利贷机关应完全没收,当铺中贫民所当的东西,一概不取本息按票发还。而由苏维埃政府银行及其分行实行最低利息以至无利息的借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伊始,即决定成立国家银行(中央银行),指定财政委员会委员毛泽民负责筹备,并出任行长。

毛泽民此前有过管理学校伙食、创办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担任中央出版发行部经理等经历,算是有些理财经验。他依靠地方政府及工农银行,依靠群众,在叶坪村找到了国家银行行址,办妥了银行办公和营业的一应用具,又从闽西工农银行调来了曹菊如等业务骨干,印制好了各种簿记单据表册。只用短短两个多月,就让国家银行开张营业。此后,他身兼多职,在国家银行和中央财政部两边跑,却从不喊苦喊累。他有条件吃得好些,却仍跟大伙一起吃大锅饭。他有权批钱开销,但招待身为中央政府主席的大哥毛泽东,仍是一般饭食、一杯清茶。他经常告诫身边人,在银行工作理财沾钱,一定要做到“三清”(头脑清醒、账目清楚、心地清白),方能无愧。他在国家银行筹建和负责期间所表现的白手起家、艰苦朴素、廉洁奉公、联系群众等革命精神和优良作风,为国家银行开展业务、履行职责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教育、培养了一代代银行系统工作人员。

1932年8月24日召开的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3次常会经过讨论,修正并通过了国家银行暂行章程。全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的文件指出:国家银行为巩固苏维埃金融、帮助苏维埃经济发展之国营事业,直接隶属于财政人民委员部。国家银行(总行)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设分支行于各地,或与其他银行订立代理合同而成为国家银行代理处。除经营本身业务外,受政府委托,国家银行得办理下列业务:

(一)代理国库之一切出纳;

(二)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及还本付息事宜。

国家银行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取消江西工农银行,闽西工农银行因系工农群众投资,故仍准许继续存在,但停止其发行纸币权,藉以统一中央苏区的金融组织及货币。从1932年8月起,国家银行分别在福建、江西两省设立分行,在福建白砂、南阳、江西瑞金等地设立兑换处四个,在白砂、南阳、江西会昌、兴国、瑞金等处设立收买金银处五个,在各县苏维埃政府、各红军经理机关设立代兑处数十个。到是年冬,国家银行总行机关扩大到较大规模,总、分行及兑换处、收买金银处的工作人员达50余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壹圆纸钞

國家银行因代理国库的需要,于1933年1月起,先后在兴国、石城、瑞金县增设支行,在长汀县设立办事处。兴国、瑞金县支行一度曾与两县各自的信用合作联社合署办公。

国家银行的成立及银行系统的组建,为中央苏区统一财政提供了必备条件与种种便利。

统一币制即统一货币,临时中央政府赋予国家银行以发行货币的特权,就是为着统一苏区货币,不给反动政府和商人自造货币扰乱、破坏苏区金融与市场的机会,同时也便于统一苏区财政。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币制的主要内容有:

(一)由中央政府授予国家银行发行货币的特权。国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为苏维埃国币,苏区境内一律十足通用。无论何人,不得阻碍其通行或抑低其价格,否则以反革命论罪。同时,该项纸币得照票面十足缴纳国税。

(二)国家银行发行之纸币为银圆券,可以持之兑换银元,比价为1∶1。该项纸币单位为元,无法定含金量。主币面值有1元、5元、10元三种(实际只发行1元一种);辅币面值有5分、1角、2角、5角四种。元、角、分间均十进位制。为流通现金起见,国家银行另铸两角银毫及1分、5分铜元为辅币。

(三)苏维埃为开展对外贸易,部分占领白区市场,在中央造币厂铸造国家银行两角银毫与分币铜元外,专铸可在白区流通的银元,版别有大头(袁)、小头(孙)、鹰洋等。国家银行纸币则由中央印刷厂(财政部印刷厂)印造。国币铸(印)造程序及成品管理,另订各项内部规定施行。

(四)在国币正式发行进入流通领域前,暂许旧的货币在苏区通用,但须经苏维埃清查,以资监督。国币一旦发行,即将旧货币兑换下来。届时尚在流通的各苏区工农银行货币,也应逐渐退出市场,由国家银行收兑。

(五)允许人们持国家银行发行之纸币兑付现洋,不得拒绝,国家银行应负责办理兑换业务。在国家银行各地兑换处未普遍设立以前,各级政府、红军各部队经理机关应代理此项业务,并协助发行国家钞票,设法使用出去兑入之钞票,以促其继续在市面流通。

(六)建立现金出口登记制度,控制苏区现金外流。凡苏区群众办货,或白区商人运货来苏区贩卖,须带现洋出口(20元以上),得视其数目大小,分别经相应级别政府审查登记,发给现金出口证才准出口。苏区内使用现洋,则一律兑换成国币及毫子。

(七)建立国库。国库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之收支保管等项业务。国家银行代理中央金库,其分行、支行代理分金库、支金库。

(八)金银及外国货币、证券或汇票之买卖,由国家银行依法办理。

(九)国家银行发行纸币,至少须有十分之三的现金,或贵重金属,或外国货币为现金准备,其余应以易于变售之货物或短期汇票或他种证券为保证准备。国家银行发行纸币数量之规划,准备现金集中之规划,均由该行管理委员会职掌。管理委员会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呈请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委任委员9人组成。

这些币制规定,经过各方努力、市场检验,大都得以实施,得到了统一货币、稳定币值、支持财政的效果。

1932年7月,国家银行开始发行纸币,国家银行发行的这些纸币全为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支去。到1932年底,财政人民委员部在国家银行总行透支总数达563839元。1933年上半年财政向国家银行的透支仍在不断增加,国家银行已成财政的出纳库。

1933年8月25日,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整顿财政部工作的训令,试图改变此前国币的财政发行做法,恢复经济发行原则。1934年1月下旬,毛泽东代表临时中央政府向二苏大作工作报告时,更明确指出:“国家银行发行纸票的原则,应该根据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的需要只能放在次要的地方,这一方面的充分注意是绝对必需的。”然而,这不过是理性要求,面对国民党军队日益严酷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中央苏区有限的且日渐枯竭的资源、财力,显然很难以至无法做到这一条,中央红军主力最终不得不撤离中央苏区,不能不说这是个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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