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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应与国际接轨

2020-04-22高艳东

环球时报 2020-04-22
关键词:蔡某司法制度宣城

高艳东

近日,安徽宣城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引发舆论关注。一名10岁小女孩被13岁的堂哥杀害后抛尸。这一案件几乎是“大连蔡某杀人案”的翻版,2019年10月,在大连某小区,13岁的蔡某企图性侵10岁女孩后将其杀害并抛尸。舆论注意到,宣城案中的堂哥很可能将与蔡某面临相同的处理结果:因不满14周岁达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能被收容教养3年。

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身体、心理成熟期提前的背景下,坚守14岁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只有一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于关爱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直以感化、挽救为主。但在宣城及大连案中,受害人也是10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需要保护无辜孩子的生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有条件建立“刑事责任年龄因恶意而降低”制度。世界上实行英美法系的许多地区有“恶意补足年龄”的制度,虽然14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存在恶意行为的7至14周岁未成年人,如杀人后隐藏尸体、贿赂证人等,也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也应当对“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并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存在极端恶意的情形下,如杀害未成年人、多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等,经省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属于身心发育成熟、对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适用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二是大幅度提高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期限。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以对少年犯羁押至21岁。而按照目前规定,我国收容教养的最高期限是3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源于家庭、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没有长期的强制教育很难让其改邪归正。未来收容教养的最高期限可以提高到10年以上,同时设定动态评估机制,实施奖励性帮教,根据表现随时缩减收容教养的期限。

三是对过错父母设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父母生而不教、纵容溺爱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普遍现象。西方国家在上世纪30年代就已经建立了亲职教育制度,德国等国家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国家权力介入家庭监护,指导父母教育子女,更敦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我国未来也可考虑确立“孩子犯罪、父母受教”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政府强制过错父母与犯罪子女同期接受教育。父母不毕业,孩子无希望。

四是与国际接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开启了全球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我国虽然有少年法庭,但并没有建立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缺少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强制教育机构,很少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导致未成年人一直游离在法律之外,形成学者所称的“养猪困局”。建立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危害行为进行特别干预,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好办法。▲

(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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