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护地体系评述与借鉴
2020-04-21李然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李 然
(柏林工业大学规划建筑环境学院)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①国家公园,是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的区域;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③自然公园,是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1]。由于德国的保护地(protected area①此处将保护地译为protected area, 意指对该区域的人为/法定保护,并非自然保护区的reserve或preserve(指保持某区域内的自然状态)。)体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与我国国情较为相似,而现有中文文献缺少源于德文一手资料相关内容的解读,且对德国保护地体系分类不清晰、种类不齐全,并多以“国家公园”为主题展开讨论。因此,在多规合一的背景下,笔者对德国保护地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评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护地体系构建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一、德国保护地体系的法律基础及其构成
德国保护地(Schutzgebiet)依据《联邦自然保护法》(Bundesnaturschutzgesetz),与风景规划(Landschaftsplanung)、环境影响评价(Umweltprüfung)一同构成“自然保护”的3个主要手段②关于风景规划内容过多,笔者另行撰文予以论述。。《联邦自然保护法》最初于1976年实施,属于联邦层面(国家最高层面),是德国关于自然保护的最高且最根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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