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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复检工作的规定解读

2020-04-20张强仲炎张居舟

现代农业科技 2020年1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张强 仲炎 张居舟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食品复检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文解读了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复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对完善食品复检工作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食品监管;抽样检验;食品复检;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According to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Notice on further normalizing food sample retesting and discrepancy handling issu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combining with real situations of food retesting,this paper reinterpret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Safety Sampling and Testing",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food retesting,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personnel.

Key words    food supervision;sampling inspection;food retesting;problem;sugges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国家从各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加,导致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复检案件剧增。但是配套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下称旧《办法》)是在2015年2月1日发布实施[1],其中关于食品复检相关的规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7月30日在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以下称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2]。其中对食品复检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食品复检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对其中关于食品复检工作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1    规定解读

1.1    确定申请食品复检人员及申请流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如果对不合格的项目中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报告中标示的被抽样单位和生产者均可提出食品复检申请,其中食品生产者包括食品生产者以及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双方,上述单位均应享有复检的权利,如果多方欲提出申请时,相关各方应该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即可。

确定提出复检申请以后,应准备书面的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应包含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抽样单、申请人的资质等相关材料[3]。申请人应自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认可检验结论[4]。

当复检申请已经受理,确定复检机构后,复检申请人需要及时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如果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如果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复检机构会退还复检申请人先行支付的复检费用。复检费用包括了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1.2    受理复检及办理

按照目前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分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产生的食品复检均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而市、县(区)各级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产生的食品复检由市、县(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检申请材料后,首先,应对复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要告知复检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如果属于不予复检和不需要复检的情形,应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以上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其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已受理的复检于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原初检机构不得作为复检机构,受理部门联系已确定的复检机构,确认其是否有能力接收复检。确定好复检机构后,及时通知初检机构,安排样品移交到复检机构。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则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要向复检申请人说明理由。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    初检机构承担的工作

因为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初检机构承担了备份样品保存的职责,所以初检机构在收到组织食品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检移交样品通知后,按照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确定的复检机构。移交的方式可以与复检申请人协商确定,但是初检机构要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以及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备份样品移交完成后,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但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4    复检机构承担的工作

复检机构的工作是整个复检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因此,复检机构在收到复检任务通知后,应该仔细核查复检任務的相关材料,确认是否具有检验资质,是否具备承担复检任务的条件[5],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如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有利害关系,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或者有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将面临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及其他处罚[3]。

确定接收复检任务后,应配合初检机构移交备份样品。交接备份样品时,复检机构要仔细检查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的完整性,核对备份样品信息是否与初见报告和抽样单一致,并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如果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6],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接收复检备份样品后,复检机构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如果原检验方法作废或者被新检验方法替代时,应按照替代的新检验方法实施复检,但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4]。

正常情况下,复检机构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有10个工作日实施复检,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当复检机构任务繁重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提交复检结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定延长复检时限,但必须在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前完成复检[7]。

2    存在的问题

随着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中复检工作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完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有部分问题尚待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后续的监管,妨碍核查处置、风险排查等工作的开展。

在办理复检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和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三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很多具体操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制现售的餐饮及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因无法确定其保质期,该类食品的复检能否受理或是多长时间期限内可以受理还没有明文规定,出现争议;建议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的类别的食品,明确复检规则。二是新《办法》规定复检备份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如果初检机构和申请人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建议初检机构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递送方式或派员监督复检备份样品移交过程,以免影响备份样品的正常交接。三是初检机构使用的检验样品与复检机构使用备份样品之间存在差异性的问题,如鸡蛋、鸡爪、猪尾等[5]。建议在制定抽样规则时充分考虑个体样品差异性,制定详细的抽样要求。四是复检的委托方是复检申请人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所区别。如果为复检申请人,但是新《办法》未对复检申请人是否需到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的现场办理相关手续作出规定;如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要求复检移交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现场办理手续。

建议主管部门针对现实工作的具体问题,及时整合现有规定,出台科学、合理、可执行性强的食品复检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3    复检机构的管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复检机构是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的,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3批复检机构共192家,但是目前对这些复检机构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建议考虑以下几点。

3.1    建立复检机构退出和奖励机制

有的复检机构长时间不接收食品复检任务,如疾控系统现在已经很少接触食品检验;还有一些复检机构以无资质、检验设备维护、环境条件改造、工作繁重等理由拒绝接收复检任务[5]。建议对复检机构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剔除不接受复检任务的机构[8]。

3.2    加强对复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随机检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复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并量化打分,予以公示公开,可以作为表彰或招投标加分奖励等。复检结果是最终结论,一锤定音,既关系到申请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公正、准确性至关重要。考虑复检机构日常管理的频次不足,建议按《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通知》(国认实〔2018〕28号)的文件精神,定期对复检机构进行评审和核查,以确保复检机构行为公正、流程完整、数据准确[9]。

3.3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复检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复检工作风险高、责任大,不但需要复检机构的人员具备资深的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及数据评价的专业知识储备,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比较深的理解,才能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做到数据结果的准确、可靠、公平、公正[10]。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食品领域专家对复检机构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针对性培训,统一认识,解决实际问题,使食品复检机构真正成为公正、科学的权威机构。

4    结语

食品复检不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告知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后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后核查处置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在食品复检工作中应不断完善每一个细节,保障食品复检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5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EB/OL].(2015-01-04)[2019-08-19].http://law.foodmate.net/show-185606.html.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EB/OL].(2019-08-08)[2019-08-20].http://news.foodmate.net/2019/08/530383.html.

[3] 国家市場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A/OL].(2018-09-06)[2019-08-19].http://www.gov.cn/xinwen/2018-09/06/content_5319706.htm.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A/OL].(2015-04-24)[2019-08-19].http://samr.cfda.gov.cn/WS01/CL0784/118041.html.

[5] 张磊.规范受理食品复检中关键要素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6):248-249.

[6] 何英梅.“四品一械”复检相关规定及复检机构管理的探讨[J].中国药事,2017,2(31):121-126.

[7] 明双喜.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制度的有关思考[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9(5):87-90.

[8] 张居舟.新时期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现况与对策分析[J].上海预防医学,2019(6):423-426.

[9] 陶运来.新监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检验机构发展的对策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9,47(16):257-259.

[10]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统一申报食品复检机构的通知(认检函〔2019〕45号)[A/OL].(2019-09-23)[2019-09-29].http://www.samr.gov.cn/rkjcs/tzgg/201909/t20190927_307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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