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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的司法化规制

2020-04-20侯诗荙

山东青年 2020年2期

侯诗荙

摘 要:逮捕,众所周知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会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被羁押者面临长期的羁押。在实际的操作中若运用得正确,诉讼会顺利进行,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一原则会得到很好的贯彻。若处理得不好,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司法正义都会受到损害。

关键词:逮捕:羁押;司法化

逮捕应当具有如下四个要素:其一,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二,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其三,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其四,该行为的目的在于保障和防止发生新的危险。

(一) 我国目前关于逮捕羁押存在的问题

1. 立法层面:逮捕程序与羁押程序存在混同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一旦启动后,被逮捕人立即在羁押状态中,处于逮捕羁押合一的畸形状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高度一致。在紧迫的破案压力下,侦查机关的“以押代侦”俨然成为常见现象。目前我国的逮捕与羁押混同,虽然逮捕羁押从结果上来看逮捕、羁押的决定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甚至有违司法正义。对于逮捕错误而产生的国家赔偿,一旦确认后,国家机关将会负担巨额的赔偿。

2. 行政化、封闭化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谈到:“检察制度生于司法,其运行却充满行政色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同样也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却在工作过程中始终突出行政色彩,缺少司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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