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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时期法制思想研究

2020-04-17韩术

青年时代 2020年1期
关键词:明代朱元璋

韩术

摘 要:明太祖朱元璋在建立大明朝之后,鉴于元末的社会动荡与混乱,也为了适应新型国家的政权建立的需要,率群臣立法定制,建树颇丰。洪武年间,朱元璋先后制定了《大明律》《大明令》《大诰》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这是明代最基础、最重要的立法。通过对太祖时期法制的研究,结合《大明律》和《大诰》的法治思想给现代社会以启示借鉴。

关键词:明代;《大明律》;朱元璋;礼法并重

一、重典治国

明太祖的立法思想无不体现了当时元初的社会局势。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的时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落后的少数民族完全统治先进的民族的状况。由于对文明倒退的不适应,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的状况和混乱。朱元璋早年颠沛流离,深受元代的贪官酷吏的压迫,开始对官员产生了憎恨和不信任的心理,用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和《大诰》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贪污腐败的预防和贪官污吏的惩处,即在制定法条时尤其注意重典治吏的理念。

首先,《大明律》中的重刑思想主要体现在刑名的增加,“为五刑之图凡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1]。明代律令在刑罚的名称上是多于唐律的,唐律主要有笞、杖、徒、流、死等五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只有绞和斩两类。而明律中除五刑之外,还有刺字、枷号和阉割等肉刑,这种刑名的增加体现了明代重刑的思想。其次,明代法律对妨害其封建统治稳定性的行为进行了严重的惩处。朱元璋为了严格防范臣下党结以形成威胁皇权的统治集团,在《大明律》中专门设立“奸党”罪的罪名,并使其成为诛杀大臣的法律依据。薛升允在《唐明律合编》中指出:奸党等条,“皆洪武年间增定者也。明朝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显著,迥不相同。”“凡所以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党援者,固已不遗余力矣。”[2]最后,明代法律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牢牢掌握在手中,并对小农经济的民众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行为进行了掌控。明朝控制经济的核心思想遵循了历代的封建王朝的思路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保障维护小农经济的正常运作,同时扩大禁榷制度。例如:“私贩盐、茶,拘捕者斩”“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货载酒醋一半入官”[2]。这一方面说明唐宋之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各种新的经济门类不断出现,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更加细致,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明代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更加严格和深入。小农经济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明律为此也增设了大量严密控制户籍人口的法律。例如,“欺瞒田粮、脱漏版籍者”受笞、杖刑,“其田入宫,所隐脱粮依数征税”[2]。为了配合这些的法律实施,明政府还下令进行大规模的人口普查和土地调查,并制定了黄册和鱼鳞图册,作为缴纳赋税和人头税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明代法律条例中包含着重典治吏的思想。建文帝曾说过:“《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1]明太祖的重典治国的思想作用到法律条文的制定中,对当时社会恢复生产、休养生息提供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与环境,然而“刑用重典”对肃除官吏腐败,永世镇压人民起义仍是不足够的,严酷的刑法可以起一时之效,但长期看来甚至会激化严重的犯罪。

二、以仁为本

“仁”是儒家伦理道德与法律相互关系的逻辑起点和價值取向。在明代法律制定中,“以仁为本”自然成为重要的立法思想之一。孔子说:“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从民本思想出发,儒家主张仁义、恕道的思想在《大明律》制定的过程中,从以民为本、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严惩贪官污吏、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朱元璋极其看重贪官污吏的惩治,因为官僚集团的贪污不仅腐化了整个统治阶级并且进一步压迫下层人民搜刮民脂民膏,导致被统治者的民不聊生,从而开始自谋出路进行反抗走上农民起义的道路,进而影响社明朝的封建统治。《大明律》规定:“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3]这说明贪污钱财的,统计贪污的数额以贪赃枉法罪处罚。这对于官吏执法严明,人民利益的维护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大明律》的制定便从保护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安定等方面出发。《大明律·刑律篇》中有十一卷对违反刑事律法,破坏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盗贼、人命、骂詈等犯罪的处罚方式都有具体的规定。《大明律》的构成中就体现了这一特征。《大明律·户律篇》的七卷中对百姓户籍、缴纳赋税、租赁良田、农业、商业、货币流通等相关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大明律》作为封建社会的律法的集大成者,即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出发,在皇权之上、等级森严的原则制定法例,也在历代农民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教训,总结历朝历代的过失,逐步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抗争的力量不可忽视。再加上传统儒家仁爱思想的洗礼,逐步将国家兴亡与百姓的支持、维护相结合。更重要的是儒家仁爱观对历朝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浸礼,各朝各代农民起义威力的震慑,统治者不得不将一些基本的“以仁为本”的价值观念与律法相结合,体现出封建法律宽仁爱民的一面。这对于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具有一定借鉴的意义,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将人民的利益置于首位,对人民负责,以人为本。

三、法礼相融

太祖时期的法律中十分注重礼的运用,因此法理相融也是其特征之一。在太祖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中就已经阐述了其立法思想,“明礼以导民,定律以顽绳”[4]。这说明明代统治者深刻意识到了统治中应该礼与刑并用的重要性。“以礼导民”对一部分民众来说可以更好的引导指挥他们的行为生活,礼是不能被废的;“刑”则是针对一部分顽民的,需要法律对他们进行规制和惩罚,以防止其作乱。《大明律》记载:“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这些都表明了明代法律的构建是法中蕴含着礼的。建文帝即位以后,也给刑官上谕中说:“夫律设大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其谕天下有司、务崇礼教,赫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1]虽然明太祖主张“乱刑治重典”,但由于上承唐制,深受周礼影响,律法仍然具有“德”与“刑”的双面性。“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一直以来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传统特征。

四、结语

明代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代表。通过对明太祖时期法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明太祖时期的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的有深远影响和意义的活动,是因时制宜的以维护其政权统治为目的的政治活动构建,而活动的产物《大明律》和《大诰》等法典正是对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法律成果的继承与集合,又为清代统治者借鉴明代法律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范本。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法律文化更是浩瀚星河中璀璨夺目的一部分,法律史上古人的法律智慧硕果累累,虽然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在当代并不能处理现实问题,但其所包含的法律思想仍然散发着智慧的光芒。

参考文献:

[1]张廷玉.明史·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7.

[2]薛允升.唐明律合编[M].怀效锋,李鸣,译.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0.

[3]怀效锋.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杨一帆.明大诰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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