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成因及治理
——基于政治生态理论框架的解释
2020-04-13胡一凡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胡一凡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宋书·吴喜传》曰:“且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其中,“微”作“微小”之意。微腐败是指相对于大腐败而言的腐败现象[1]。基层扶贫是我国脱贫攻坚领域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我国扶贫的工作重点和矛盾问题最为突出的地方都在基层。但基层扶贫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非常普遍的微腐败问题。微腐败的主体级别和行为情节虽“微”,危害后果却并不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在查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不少省部级“大老虎”相继落马。在惩治高官贪腐的同时,微腐败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习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2017年年底,中央纪委决定从2018年到2020 年持续开展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促进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脱贫攻坚的重大政治责任,为确保到2020 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3]。2018 年4 月27 日、7 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先后集中曝光了24起和20 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此后,该网站又多次公开曝光多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案例,其中不乏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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