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中的法理
2020-04-13叶海波刘梦妮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叶海波,刘梦妮
(深圳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深圳 518000)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国家几乎一概为政党国家。在西方,鉴于政党控制政治权力、引领宪法变迁的事实,也基于政党异化的历史教训,为政党立宪成为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即通过宪法保障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并防范政党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破坏宪政秩序[1]。这些国家的基本情况是国在党先,国法治党,宪法统领政党规范。于中国而言,我们面临的政治现实有所不同:中国共产党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内规范先于国家宪法产生,党领导人民制宪、修宪和行宪。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确定后,如何规范政党行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和紧迫问题。基于治党的历史经验和党作为领导党的政治现实,我们选择了依规治党的路径。为实现依规治党,必须首先在规范层面处理好党规和国法的关系,这也是从法理上回应和认识党内法规的根本问题。质言之,研究党规中的法理,就是要准确定位党规和国法之间的关系。
学界当前对党规和国法关系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认为党规服膺于国法,强调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2],党规不得抵触宪法和法律[3];二是认为党规独立于国法,强调党内法规有自身的独立性和独特性,注重党内法规自身逻辑体系的构建,具体表现为党内法规以党章而不是以宪法为最高遵循[4];三是党规国法共生论,基于法律多元主义[5],该观点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道路上是有机统一的共治关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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